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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國人肉搜尋第一案(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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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儀式結束後,靈車將姜巖的遺體送至大興區殯儀館火化,骨灰被送到香山金山陵園下葬。姜巖的墓碑是她父母立的,背面刻的正是姜巖生前最喜歡的那首詩:"如果有來生,要做一棵樹,站成永恆,沒有悲歡的姿勢。一半在塵土裡安詳,一半在風裡飛揚。一半灑落陰涼,一半沐浴陽光。非常沉默非常驕傲,從不依靠從不尋找。"

此時,我們可以理解姜紅和張樂奕以及眾多網友的心情。他們只是不希望那麼多的努力之後,換來的只是王家對姜家一個交代,而應該是王家對所有為此努力,為此操心,為此奔走相告,甚至僅僅是給電腦前流淚的網友們一個交代。道歉信也好,哪怕是讓人們知道王家最後妥協的條文也罷,至少可以讓所有努力過的人知道自己的辛苦沒有白費。如果能公開協議,萬一網友們覺得姜家還是吃虧了,網友們還在,網友們的熱情都還在,姜家還有網友們在保護。然而,由於這些網友們的這些期望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網友們無法知道協議的內容,甚至也沒有被通知去送姜巖最後一程。這些網友聚集在網路上的時候,"自豪的正義聲音"如此響亮,可最後卻收得有些尷尬和倉促,沒有震撼,甚至沒有餘音。

於是,網友們開始著急、失望、繼而變為憤怒。

其實,無論通過"控訴"王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姜巖早日下葬早日安息也好,讓姜家獲得應得賠償以保證能渡過目前的難關也好。姜家的狀況很清楚地被描寫在姜紅的文字裡了,對於這個正在照顧承受喪女之痛中的二老的長女來說,我們沒有理由再要求姜紅忍住悲痛心平氣和。但是,如果能儘快讓姜巖入土為安,讓老人早日從悲痛中出來,才是姜紅的當務之急。

然而,許多網友並不是這麼認為,他們的目的是"喚回社會的道德底線",是批判第三者的無恥和人情的冷漠。他們希望最後的結束能定格在最強音最高xdx潮,讓"道德淪喪"的王菲體會到什麼是切膚之痛,體會到什麼是民間力量的懲罰,用這樣的最強音來警告所有挑戰道德的"無知無恥"的人。他們所要求的一切都不關乎自身,而僅僅是為了素未謀面的一個女人嚮往的乾淨的世界。

網友們最大的失望來自於王家不發出任何聲音,來自於王菲在妻子自殺後採取逃避的態度,網友們認為王菲"像個縮頭烏龜"很不男人。其實網友們不知道,王家已經身心俱疲,家人的平安和安靜是他們在經歷了這樣一次浩劫後唯一的願望。對於很多網友堅持的"正義",他們已經無能為力了。再說,王菲的聲音太微弱了,沒有人聽他解釋。

因為簽訂的是保密協議,所以這個協議至今沒有公開。但是,記者看到了這份協議,應該說,這份包括賠償費和購買墓地在內的協議,王家做得並不差,甚至已經做得仁至義盡。只是由於這份協議沒有公開,才讓網友們憤怒。如果當時及時公開這份協議,想必大多數網友不會再遷怒於王菲。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第三者介入事件頻有發生,但沒有任何一件像姜巖之死這麼震撼人心,在網路上引發了一場關於愛情、婚姻、道德、責任的大討論。

對於姜巖的行為,大多數網友表示同情,並強烈譴責王菲和東方,認為姜巖是一個勇者。在這個拜金主義和"小三"盛行的時代,姜巖以她的完美主義和執著捍衛了自己的愛情信念,她是用生命在抗爭。她喪失了一切乃至於她那年輕的生命,唯有尊嚴是她可以永遠值得自豪的。

但是姜巖選擇死亡確實是一種過激的行為,姜巖帶著滿腔的愛恨走了,留給親人的卻是永遠無法癒合的傷口。也有不少網友認為,姜巖將痛苦留給了自己的家人,因為一個不愛自己的人和"小三"而選擇放棄生命,是不值得的。

如果說王菲的外遇是讓姜巖自殺的外在原因,那她自身的性格就是造成她走上這條路的內在原因。在人的一生中,我們常會遇到坎坷和不如意,常常令人沮喪痛苦、甚至失去信念,但是活著就是最大的堅強,姜巖本來有機會選擇再次迎來美麗精彩的全新人生。愛情並不是人生的全部,姜巖的選擇是自私絕望的!這樣的做法我們不需要鼓勵!如果姜巖能夠退一步,如果她能有意識去尋求別人的幫助,如果她的性格不是這麼固執,不是這麼追求完美這個悲劇就不會出現!

正如姜巖的姐姐所說:雖然我理解我妹妹所做的一切,但畢竟生命是寶貴的,無論如何都不要輕易放棄,也請小弟弟、小妹妹不要步她的後塵。

但是,已經狂熱的網友們不會這麼思考問題,他們只會考慮到能夠從網路中得到的資訊。他們憤慨的是:王菲的妻子姜巖還在冰櫃中沒有火化,但王菲一不出面,二不簽字,還藉口說憂鬱症,自己要自殺,結果帶著東方在上海逛街。

在姜巖下葬前後,一則附帶著照片的訊息更加刺激了網友的神經。在這條王菲認為編造的帖子稱?"王菲在姜巖下葬之前,就帶著東方到上海購物逛街。"甚至在這則訊息上還附帶著幾張並不清晰的照片。但是,記者在採訪王菲時,他流著淚說:"那時候我如同驚弓之鳥,哪有心思去上海?其實我連門都不敢出一步,因為時刻有網友在我家樓下走動,我不知道哪個是殺手,那個是好人。"

此時,在網上有網友發出了對王菲的"網路追殺令"。

但是,網民的這些行為已經超越了網路的範疇,一位支援網民的律師在網上發出這樣的忠告:"看到了大家組織的一些正義的活動,我深受感動,但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感到我有必要提醒有正義感的朋友們一下,千萬不要與王家發生正面衝突,特別是肢體語言方面的。首先這個是法律管轄的範圍,其次是不值得。大家想一下,如果我們被瘋狗咬了,我們能再反咬瘋狗一口嗎?我們要明確我們的目的:讓王家後幾年甚至幾十年生活在唾罵中與靈魂的愧疚中,讓他們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那我認為最好的方法有以下幾條,歸納出來供大家商榷。1.想辦法讓王家人及其社會關係的領導同事知悉此事,這會讓他們顏面掃地,無臉見人。2.每天給王家送一個花圈,擺在樓道門口就可以。不用多,每天一個,讓他家常常有個念想。3.把他們所有的聯絡電話都做成小紙條,紙條上寫明'辦證',讓他們嚐嚐'呼死你'的滋味。最後提醒一句,千萬不要指名道姓地謾罵,更不要寫在文字上。我們要廣泛利用網路這個媒介,充分發動群眾。讓王家人感覺'處處是鄙視的目光和唾棄'。每天生活在自己挖的棺材盒子裡。"

網友在網上祭奠姜巖的同時,對王菲一家的聲討仍然轟轟烈烈地進行著。天涯社群網友甚至貼出了《網友到武聖東里王家的討伐行動》。

顯然,這並不是姜家人所為,而是網友的獨立行為。姜家律師回應這次行動說:此事是網友自發行為,姜巖的家人及生前同學、好友均未參與此事。律師代表姜家對網友在網上的悼念、同情、支援表示感謝,同時也呼籲,請廣大網友在表達感情時要理智,將行為控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對於此事,一些網站也開始反思。大旗網也諮詢律師網友行為是否違法。江蘇當代國安律師事務所李育新律師的說法是:"網友出於一種同情心去王家討說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理論的過程中,要注意尺度。如果超過了一定尺度,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比如:捏造事實或者將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的事情進行傳播,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侮辱罪和誹謗罪。另外還要注意不能違反社會治安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情節嚴重,影響較大,公安可以根據王家的報警介入調查,通過ip找人是很容易的事情。"

2008年1月24日,中央電視臺《大家說法》欄目對"死亡部落格事件"進行了報道。這個報道是客觀的,畢竟央視是慎重的主流媒體。那些為姜巖惋惜的人也算成功了一步。既然央視都報道了,說明央視也認為這事不是一個簡單的事兒了,說明網友們這麼多天沒有白白地渡過。網友們在網上發帖子說:"我們這些與姜巖素不相識的人為了社會的公德,為了她的一切也算沒有白費。當然,我們不會要求任何回報,以後如果有類似的事兒發生,我想我們依然會出來聲討的。畢竟現在的社會像姜巖這樣的女人少之又少了,我們都要珍惜身邊的人啊!"

同時,也有網友認為,網路的力量不可忽視,要是沒有網友們的電話,這司空見慣的事不可能上央視的。在央視的報道中,唯一讓網友們"覺得刺耳"的是:主持人反覆地問"你知道真相嗎?"。畢竟,這種敏感問題,央視不可能表現得傾向性太明顯,提示大家這只是一家之言,不代表電視臺的立場。這個也無可厚非。同時,央視也隱晦地指出了,姜巖之死可能另有隱情。

這些報道的關鍵是姜巖的姐姐或姜家人沒有出面,王菲和王家人也拒絕接受採訪。這樣一來說話的都不是當事人,觀眾不容易產生共鳴。只能說引起一些觀眾和網友的好奇心,然後大家開始上網去看。

在央視報道前後,鳳凰衛視、南都週刊、三聯新聞週刊等媒體也都作出深度報道。但是,這些報道中都沒有采訪到事件的真正當事人,大多是一些外圍的報道。在這輪網路和媒體的報道中,關鍵問題在於良心和輿論。很多網友認為:"我們就是要憑著良心製造輿論,控訴目前種種在婚姻方面道德淪喪的現象,不能讓目前仍然活著的眾多姜巖妹妹再走上不歸路,不能讓更多的準王菲、準東方成為真正的王菲和東方。藉此清洗世人的正在染上灰塵的心靈,使好人安安心心地生活,麻木的人找到心痛的感覺,迷失方向的人可以看到出路,使得目前的'華麗又骯髒的世界'變成天堂。"

2008年3月28日,因網民騷擾再度患上憂鬱症的王菲經歷了4個月驚弓之鳥的生活之後,最終選擇走向法庭。這次,王菲將北飛的候鳥、大旗網、天涯社群3家網站告上了法庭,並索要精神損害賠償13.5萬元。

在筆者採訪前後,姜巖的丈夫王菲一直躲在北京一個不為人知的地方,除了接受筆者採訪,拒絕見任何媒體記者和所有陌生人,甚至連電話都沒有,唯一與外部聯絡的方式只有一個電子信箱,包括法院開庭他都沒有現身。而姜巖的前男友張樂奕並未停下手中的工作,同時一直關注和推動著姜巖的後事,積極準備應訴,並在法庭上據理力爭。

在狂熱的網友們的騷擾之下,王菲家庭生活全部被打亂,家裡的電話時常在深夜裡響起,接起電話全部是網友們聲討的聲音。經過4個月鼴鼠般的日子,王菲再度患上了憂鬱症。而王菲認為這一切都是由網路傳播引發的,於是在經歷4個月的騷擾之後,忍無可忍的王菲決定起訴網站侵權。

隨著時間的過去,"死亡部落格"事件已經逐漸開始淡化。但這4個月來王菲出乎意料地出名了,他彷彿經歷了一場風暴,這場風暴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經過4個月的演變,這場由網路到現實的公共事件,隨著王菲的起訴再次掀起高xdx潮,併成為"中國網路暴力第一案"。儘管此前有"銅須門事件"、"虐貓事件"等"網路暴力"事件,但真正進入司法程式的,在中國還是第一例。

3月28日王菲委託律師起訴北飛的候鳥、大旗網、天涯社群3家網站。王菲在起訴書中稱:今年1月10日開始,3家網站紛紛發表和刊載對他及家人進行"侮辱誹謗"的文章。比如稱姜巖是被王菲"逼死"、"抵制所有跟逼死結髮妻子的賤男人王菲有關的產品"、"王菲是在父母羽翼下苟且的可憐蟲"、"因為王家的態度,你(指姜巖)遲遲不能下葬"等言辭激烈的話語。同時,這些網站還把王菲及其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資訊公開。這些行為給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譽造成極為惡劣而嚴重的影響;恐嚇郵件不斷;網上被通緝、追殺;經常遭到圍攻、謾罵、威脅;因工作單位被騷擾,已被單位辭退,且其他單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騷擾,門口兩側貼滿誣陷恐嚇標語……

採訪時王菲稱:"事發後他被迫辭職,至今沒單位要他。以往他接的廣告業務都是大客戶,現在為了生計,連很小的單子他都要接,而且價格很低。"

王菲的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張雁峰律師表示:本案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網友使用了"人肉搜尋引擎"公佈個人隱私;二是通過"網路暴力"侵犯隱私權和名譽權。網民對未經證實的網路事件,發表具有攻擊性、煽動性和侮辱性的失實言論,造成王菲及其家人名譽損害;公開王菲及相關人員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隱私權。張律師還認為這種"網路暴力"與當年的"大鳴大放"、"大字報"很相似,在當事人尚來不及解釋澄清事情真相之前,就被無辜地打倒。而現在,在網路上的這一幕似乎有過之而無不及。

王菲認為引發姜巖自殺的起因是由於家庭矛盾,但即使是姜巖所指稱的王菲出軌,這也畢竟是家事,而跟自己毫不相干的網友們到家門口來鬧,甚至影響了小區內的居民,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王菲覺得網友們在不瞭解事實的情況下隨意作出判斷,甚至找上門來破壞,是對人權的侵犯。而且家務事很複雜,只憑前妻在網上的一面之詞,怎能確定另外兩個人的罪呢?

隨著媒體的報道,王菲起訴網站的行為,在網上引發了新的一輪高xdx潮,"倒王派"在網上對王菲的聲討更是激烈。"想起要法律保護了?當初怎麼就沒想到要遵守婚姻法?""史上最不智的起訴"、"王菲不可能勝訴"……

北飛的候鳥建立人張樂奕說:"我開這個網站,用來表達對姜巖的尊敬和悼念。至於王菲,我覺得他起訴很傻、很可笑。"

大旗網法務部卜令慧律師稱,大旗網收到朝陽法院傳票時"感到很意外"。他認為大旗網對此事的報道是客觀公正的,是正反面說法都具備的。

海南天涯社群線上法務部的蘇雪映律師表示,天涯社群中的帖子原創者並非天涯,而是網友;況且如果受眾認為報道有誤可以投訴,接到投訴後,天涯社群的做法是核實情況刪除帖子。

在王菲起訴後,天涯社群和大旗網上的很多帖子被刪除。幾乎與此同時,也有網友成為"挺王派"。網友"水軍4400"就把"倒王派"稱之為"網路暴民",他認為即使王菲有責任,他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同樣不容踐踏。

王菲起訴後,在重慶天涯社群論壇上也驚現"倒王帖":"北飛的候鳥我們支援你,1人1元助你對抗賤男"。發帖人叫"頭一杆",他自稱一直關注此事,屬於"倒王派",之所以發這個帖子,是因為聽朋友說,北京很多網友自願為被告捐款,並提出"1人1元"的口號,"認為自己也應該為此做點什麼,為了那個為愛付出全部的靈魂,為了更有力地打擊'小三們'……"對於這個號召,網友響應迅速,已經有40多人願意參加"1人1元"捐款活動。

而網上傳播最多的帖子是"希望能去的同學多帶一些臭雞蛋,費用大家共同承擔哦。"這個帖子被廣泛認可,並有很多網友表示4月17日要到亞運村法庭去,一是要看看王菲到底是個什麼樣,二是要砸王菲的"臭雞蛋",三是力挺3家被告網站。

4月17日上午9點直到下午3點半,"中國網路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亞運村法庭開庭審理,由於案情複雜,只進行了舉證質證階段。

上午8點,已有多名網友等在法庭門外,這些網友多為年輕女白領,她們告訴記者說:"很多朋友想來但實在抽不出時間,所以就由她們回去轉述庭審的詳細情況。現實生活中背叛太多,王菲之所以讓人憤怒是他做得太過分了。"網友們說,本來事情已經平息了,王菲又打官司挑起了這事兒,他的行為更加激起了大家的憤慨。

到上午9時開庭時,法庭裡坐滿了近30家媒體的記者和數十名網友,但依然有十幾名網友沒有領到旁聽證,站在法庭外面焦急地相互交流著。

一名特意從上海趕來的女網友,得知姜巖去世的訊息後患上憂鬱症,並兩次來京。她說:"我從小到大都沒來過北京,但為了姜巖我來了。"

令網友們失望的是,原告王菲並沒有出現在法庭上。王菲的律師張雁峰說:"王菲之所以沒有親自到庭,一是因為擔心網友們的'臭雞蛋';二是他不希望以這種方式站在眾人和媒體面前;三是因為網上披露的有關姜巖自殺前後的很多內容都是不實的,王菲打官司就是為了澄清事實。"當律師念及網路上罵王菲的詞語時,旁聽席上的網友笑出了聲。

原告方稱,姜巖的跳樓自殺,在3個被告為代表的網站上肆無忌憚的宣傳,形成一股勢不可當的"網路暴力",深深傷害了王菲。原告律師指出,將事件引向現實攻擊的是"人肉搜尋引擎",此案是"中國網路暴力第一案"。

針對原告的起訴,第一被告人張樂奕答辯時直指王菲出軌才是姜巖自殺的起因。張樂奕說:"原告因為對婚姻不忠誠導致妻子姜巖自殺,對於上述事件進行陳述以及評價,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

而法庭上原告律師指稱張樂奕在姜巖和王菲婚姻存續期間與姜巖藕斷絲連,張樂奕說:"我和姜巖10年未見,王菲和她5年朝夕相處,他們的感情怎可能因我而改變說我和姜巖藕斷絲連,是莫須有的罪名,是侮辱我們的人格!"張樂奕稱直到姜巖自殺前兩人才見了一面

整個上午的舉證質證過程,幾乎全部圍繞著是否因為王菲有"第三者"才導致姜巖自殺而展開。張樂奕的律師還當庭拿出了姜巖留給姐姐的遺書宣讀。為能讓雙方觀點充分表達,法官沒有過多幹預雙方舉證,因此這場有關名譽的侵權訴訟,演變成對王菲的撻伐。

按法律規定,法庭禁止網友們用筆記錄、拍照和傳送簡訊。但庭審進行同時,網際網路上卻展開同步"庭審直播",每位出庭人員的發言在幾分鐘內迅速出現在網上。庭內的"倒王派"們不斷用手機向外傳送簡訊,沒來的網友則通過"直播"瞭解庭審並發表意見。個別網友甚至中途出去,把座位讓給其他網友進去聽一會兒。

在法庭上,張樂奕出示了一份特殊證據引發了庭審的高xdx潮,這是一份長達十幾分鐘的錄影,姜巖的父親講述了姜巖自殺前後:姜巖是自己40多歲才得的小女兒,她"聰慧、開朗、浪漫、孝順",然而王菲執意與其離婚。王菲和東方的關係是不道德的,王菲當面承認過出軌事實。最後,姜父感激網友對此事的關注,感激他們給姜家"無私的道德援助和精神支援"。在姜父講述的過程中,幾近病危的薑母哭著訴說對王菲的不滿:"我們對他那麼好,巖巖死後他卻一直沒來過……"

在法庭播放兩位老人的錄影時,大多數網友在默默地流淚,有的網友小聲抽泣起來,悲傷的情緒很快感染了旁邊的網友,於是數名女網友都拿出紙巾擦拭眼淚。最後薑母撕心裂肺的哭喊讓一位女網友渾身顫抖,她邊哭邊衝出法庭,淚流滿面蹲在院子裡抽泣起來。

上午的庭審在一片哭泣中結束,下午一開庭,證人吳某出現在法庭上,這位來自天津的證人是姜巖的網友撒加的橡皮鴨。他向法庭證明姜巖自殺前把部落格密碼告訴自己,並委託其在12小時後將部落格開啟。2007年12月27日晚上,吳某通過qq聯絡上了姜巖的姐姐姜紅,並將姜巖的部落格密碼告訴姜紅。但是,吳某稱姜巖是通過手機簡訊告知其密碼,因為手機丟失無法提供簡訊。

王菲代理人認為姜巖的部落格密碼後來轉交到了張樂奕手中,張樂奕有可能修改姜巖的部落格內容。張樂奕的律師當庭表示:"在姜巖第一次自殺時,是證人提醒了姜紅拯救了姜巖。這證明了部落格的密碼是姜巖給證人的。當時第一次看到的內容和現在是一樣的,沒有改變。"

接著,姜巖的姐姐姜紅以證人的身份出現在法庭上。姜紅坦言自己是姜巖生前最後兩天唯一的見證人。她回顧了姜巖與王菲恩怨的前後,指稱王菲在妹妹自殺後就再沒有出面。為了祭奠姜巖,姜紅表示"需要找一個懂電腦的人來管理妹妹的部落格,我想到了張樂奕,他是妹妹大學四年的男友。後來他建了一個網站,就是為了紀念和祭奠姜巖。"在法庭上,張樂奕的表情始終很沉重,因為身體不舒服還申請到法庭外待了一會兒。

在法庭上,大旗網和天涯社群的代理人也均答辯稱,姜巖姐姐的文章和網民的文章都是真實的,沒有誹謗和侮辱,而網路涉及各方當事人各種立場的觀點,不構成侵權,拒絕賠償。

鑑於被告還有補充證據提交,下午3點法官宣佈休庭。庭審結束後,很多網友表示他們會結伴再去香山悼念姜巖,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沒有釋出關於案件進展的資訊,而天涯社群線上律師蘇雪映稱,只要不是罵人或者公佈隱私的內容,關於王菲姜巖事件的帖子仍然可以發。

魯迅說過:"假如,一個人處在辯誣的地位的話,他本身就已經受到巨大傷害了。""死亡部落格"事件引發海外媒體的關注。很多境外媒體激烈抨擊中國網民的"暴力現象"。在西方人看來,這場虛擬事件正在演變成大規模群體性暴力,並已成為人類文明程式中的不和諧音符。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錢列陽先生認為:網友理性的觀點、輿論的重壓或許能促成當事人反思其行為,讓事件的發展朝良性轉化,最終得到妥善解決。但網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疇內進行評論和實施行為,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為"網路暴力"。

換個角度講,當姜巖自殺後,要是王菲能站出來痛哭流涕,跪在妻子家人面前,打自己幾個大耳刮子,就像當年成龍一樣,說:"我犯了所有男人都會犯的錯,原諒我吧!"接著抖出那份將來總會讓大眾知道的保密的賠償協議,然後站出來大聲說:"我出軌了",就不會像今天這樣變成過街老鼠被眾人追打。

然而,這個事業上的天才男人,在處理生活問題上近乎弱智的大男孩兒,千錯萬錯就錯在沒有及時止住那些謠言。比如王菲的父母竟然讓第三者和兒子住在家裡;比如王菲父親一個電話刺激了姜巖加速了姜巖的自殺;比如姜巖死後王菲不簽字,還要若無其事地上班,繼續和'小三'打遊戲,吃飯甚至說笑;接著,在妻子出殯當天被傳到網上和'小三'兩人手牽手逛街的照片。這些未經核實並且被王菲認為虛構和偽造的帖子,實實在在觸痛了人們的道德神經。我們的社會沒有那麼高的寬容度,試想,妻子死了,作為丈夫連兔死狐悲都不願表演一番,還是男人嗎?

而姜巖的自殺無疑喚起了人們對弱者的同情,喚起了人們對一種美德的嚮往,這種現代人久違的美德叫忠誠。

在網路中議論紛紛的同時,"人肉搜尋第一案"也正在艱難進行中。因為這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受理此類網路侵權。受理該案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首次開庭後,發現案情複雜,遂將案件由獨任法官審理的簡易程式升級至合議庭審理的普通程式,還在2008年6月26日召集包括網際網路、法學專家在內的研討會。繼"人肉搜尋第一案"在京三度開審後,7月9日召開54名法官聯席會議。

在研討會上,主審法官提請與會高階法官主要就3個關鍵問題進行了研討:一是公佈普通公民的個人資訊與隱私權侵犯之間的關係;二是網站對網友的不當留言有無監管義務及承擔責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與隱私保護的限度。

與會法官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交鋒。法官們表示,該案例的處理難點在於隱私權與公民權利保護之間的價值取向,在處理這起案件時,應考慮案件處理結果對於網路的健康發展與引導產生的影響,以及公民權利保護的影響,應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國內因"人肉搜尋"引發的事件不在少數。例如2006年的"銅須事件"、"虐貓事件",2007年的"辱師事件"。"人肉搜尋"將當事人的相關隱私肆無忌憚地公佈於網上,並且往往伴隨著網上、網下對當事人的辱罵,因而,"人肉搜尋"幾乎就是"網路暴力"的代名詞。但事實上,"人肉搜尋"並非"網路暴力"那麼簡單,要不法院不會如此慎重,專家之間也不會產生分歧,網民也不會提出"搜尋壞人怎麼能算網路暴力"的質問。

"人肉搜尋"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監督權、批評權的體現。網民在網上將涉嫌違法、違紀或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和事件以及相關資訊公佈在網上,進行評判。如果行使得當,有利於社會進步,也有利於公共利益的實現。但這種監督與批評不能過當,否則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

首先,"人肉搜尋"可能涉及"誹謗"。在本案中,就有對網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賢妻"、"王菲由其妻包養"等事實能否成立的激烈辯論。網站一般應當在當事人要求其刪除資訊時,及時刪除,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承擔,要求網民對自己的發言必須負責,以求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保護中得到平衡。

"誹謗"還涉及網民根據其他網民提供的資訊所作的評論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在各國"誹謗法"實踐中,有"公正評論免責"的原則,只要是根據公開正式的報道進行的評論,並且沒有侮辱他人,評論者就應當免責。但網民僅僅根據他人提供的網上資訊,就輕率地作出一番評論,不應享受"公正評論免責"的保護。因為網上發表資訊很隨意,評論者沒有進行核實就進行輕率評論,事實上擴散了影響。當評論所依據的"事實"是虛構的,那麼評論者當然不能免責,否則,公民的名譽權隨時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尋"可能涉及"侮辱",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侮辱罪"。在一些事件中,網民往往會出現肆意辱罵當事者的一邊倒情形,不是根據事實本身進行評判,而是對當事人的人格進行侮辱,這無助於公共利益的實現,也容易培育社會暴戾氛圍,並不是公民行使正當監督權的體現,這在任何社會都不能容忍,網民採取這樣的方式,不管事實如何,都是侵權,網站不及時刪除這樣的帖子,就是失職,應當承擔責任。

"人肉搜尋"涉及的最大問題,是可能侵犯當事人隱私權。在本案中,被告律師認為,相關網站公佈的資訊,是在網路上已經可以被搜尋到的資訊,因此不能認為是"隱私",但原告律師並不認同,因為在"人肉搜尋"中,一些網民將當事人屬於隱私的資訊傳至網上。事實上,當事人的手機號碼、住址、身份證號等個人基本資訊,只要是當事人不願意在大範圍內公開的,都算"隱私"。但對這些資訊,如果當事人自願或他人得到當事人許可而公佈在網上,任何人都能搜尋到,那就不能算"隱私"。不過,要是通過相應的授權才能檢視,或者要通過特殊技術才能獲取的,也算侵犯"隱私"。其次,網民將網下小範圍知曉的他人個人資訊公佈在網上,應該視為侵犯個人隱私,而其他網民或網站明知或應當知道這些個人資訊非自願公佈,而是他人惡意公佈或轉載,也應視為侵犯隱私。

在國內風頭正勁的"人肉搜尋"在英國的華人社群中也進行得風風火火。據報道,英國警察在紐卡斯爾市的一所公寓內發現了兩具華人屍體,但時隔不久,就有四名涉案嫌疑人被捕。此案之所以能迅速偵破,就是因為警方把英國華人學生在網路論壇上針對此案的討論和"人肉搜尋"的結果當做了偵破案件的資訊來源。

國內有訊息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立法追究"人肉搜尋"者的刑事責任。

"人肉搜尋"洩露公民隱私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所以希望通過法律對這些副作用加以防範,是合乎情理的。但是這種防範是否一定要以"刑事責任"的方式實現?或者說,是否已到了不訴諸刑法就不可解決的地步?

首先,"人肉搜尋"只是一種資訊收集行為,並不必然構成對他人權益的侵犯,也並非必然造成不良的後果。比如,"人肉搜尋"利用得當,還可以幫警方破案。

其次,我們必須認識到,涉及名譽權、隱私權方面的法律關係,一般來說只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因而侵權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主要是民事法律責任。

當然,如果"人肉搜尋"對於公民名譽權、隱私權的侵害嚴重到一定程度,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法管轄的範疇,構成刑事責任。

可問題是,我國現行的刑法早已有專門針對這一情況的條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場關於"人肉搜尋"的網事爭議,在現實中來得有點突然。

爭議源於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此次提交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對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亮出"狠招",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朱志剛在分組審議時說,"網上通緝"、"人肉搜尋"洩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資訊,同樣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個人資訊更為嚴重,因此建議將"人肉搜尋"行為在刑法中予以規範。

這段發言馬上被媒體爭相報道,並在各大網站引起網友們的激烈碰撞。

該不該立法規範"人肉搜尋"?早在數年前就有法律意識較強的網友討論過,可這次建議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之口,而且主流媒體大加報道,很是搶了一把眼球。

至2008年8月29日會議閉幕,此事尚未定論,"人肉搜尋"納入刑法其實八字還沒有一撇。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此事的關注就此打住,各種網上的"人肉搜尋"請求仍然如火如荼……

有評論認為,網路中的某些失控行為,深層次的原因在於公眾在現實生活中知情權、監督權等權利極度匱乏。有人這樣說過:"一旦面對網路上虛虛實實、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時,人們紛紛披上網路匿名的隱身衣,興高采烈地對當事人肆意討伐。在狂熱參與的同時,體味網路帶來的片刻虛幻的權利。"在這樣的氛圍之下,形成了人人參與,卻又人人無責的社會現象。

侵犯隱私、助長網路暴力,幾乎是"人肉搜尋"面臨的最主要的"指控"。主張刑法調整"人肉搜尋"者認為:網上通緝已經超出了道德譴責的範疇,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益。天涯網友tyw1984623說,"人肉搜尋"和打小偷一樣是私刑,嚴重影響法制的進步。

被"人肉搜尋"而嚴重影響了生活的那些人,也許正為自己曾經的言行付出難以想象的代價。如幾年前被聲討的"虐貓女"失去了工作,至今也沒有走出心理陰影,"沒有一個人願意和她說話,父母也終日唉聲嘆氣"。

而廣州市知名律師朱永平表示,既然這次將"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列入刑法修正案提交審議,那麼就需要有相應的司法解釋,看看什麼屬於"公民個人資訊",手機號碼算不算個人隱私?婚姻狀況算不算?犯罪記錄又算不算?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是什麼?這些在目前都處於模糊地段。如果界定清楚了,有"人肉搜尋"版塊的網站則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人說,"人肉搜尋"體現了一種徹底的資訊民主,網上人人平等,人人參與,資訊共享。何況網上搜尋大多針對多數網民眼中的"壞人",似乎也代表著一種道義力量,"一些技術或是現象的出現,其本身並無好壞之分,關鍵取決於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

"有時,'人肉搜尋'比公安破案還快。"有人說,網民將涉嫌違法、違紀或者道德上存在嚴重問題的人或事件以及相關資訊公佈在網上,由網民們自行評判,如果行使得當,也有利於社會的進步,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過於"周老虎"事件。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對將之納入刑法,理由是對他人進行造謠、誹謗的,有誹謗罪;對於在網上、網下進行辱罵、騷擾的,有侮辱罪;對於侵犯他人隱私的輕微行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也不需要動用刑罰這種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唯有"人肉搜尋"侵犯他人隱私情節非常嚴重時,才可能要由刑法來制裁。但是,這個"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什麼呢?是造成了當事人自殺、自殘或者精神失常的後果,還是其他什麼呢?

儘管人們已經開始普遍反思"人肉搜尋"容易演變成網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採用刑法約束之卻仍是難上加難。

2008年12月18日上午,"網路暴力第一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張樂奕和北京凌雲互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構成對王菲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判令上述兩被告刪除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兩網站上的相關文章及照片,在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函,並分別賠償王菲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證費,王菲總計獲賠9367元。與此同時海南天涯線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刪除了相關內容,被判免責。同時,法院針對此案暴露出的網路監管問題,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出司法建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個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關係屬個人隱私範疇。張樂奕和大旗網將此事實在網站上進行披露,並將網頁與其他網站相連結,擴大了該事實在網際網路上的傳播範圍,使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得以知曉,張樂奕、大旗網的行為構成對王菲隱私權的侵害。

張樂奕對王菲的婚姻不忠行為持否定、批判的態度。其在網站上披露此事實和王菲的個人資訊之前,明知披露物件已超出了相對特定人的範圍,而且應當能夠預知這種披露行為在網路中可能產生的後果。

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單位等資訊被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披露後,成為網民知曉其真實身份的依據之一,引發了眾多網民的批評性言論及不滿情緒,乃至形成了爆發和蔓延之勢。因此,張樂奕、凌雲互動公司披露王菲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個人資訊,亦構成了對王菲隱私權的侵害。

張樂奕、大旗網披露王菲隱私後,在造成眾多網民在不同網站上持續釋出大量批評和譴責性言論的同時,引發對王菲的"人肉搜尋",並逐步演變成對王菲進行密集的、長時間的、指名道姓的謾罵,甚至發生了網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張貼、刷寫侮辱性標語等極端行為。張樂奕和大旗網的披露行為對王菲的影響已經從網路發展到現實生活中,不僅嚴重干擾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會評價明顯降低,故構成對王菲名譽權的侵害。

對於王菲主張的大旗網存在誹謗一節,法院認為因王菲婚外情屬實,且大旗網的相關言論是姜巖家屬的陳述,故不能認定其對王菲構成誹謗。

法院在判決中同時指出,網站、網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應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

對於天涯社群的起訴,法院認為天涯社群的論壇上每天都會有大量網民留下海量資訊。海南天涯線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天涯社群的管理者,依法制定有上網規則,並對上網文字設定了相應的監控和審查過濾措施;但中國文字的豐富性、多樣性以及網路語言的不斷更新變化,使得網站不可能將所有不雅言辭均納入監控範圍;根據現有通常的網站管理方式和技術手段,網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對所有網友的留言進行事前逐一審查。因此,網站管理者的監管義務應以確知網上言論違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在確知的情況下如果放任違法或侵權資訊的存在和散播,則構成侵權;而及時履行刪除義務的,則不構成侵權。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訴前已將相關文章及回帖刪除,履行了監管義務,故不構成侵權。

此外,對於王菲的"婚外情",法院認為其行為違背了法律規定,背離了社會道德標準,並在判決中給予了批評。

對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因王菲系主動辭職,因此,誤工費未獲法院支援。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指出,王菲遭受輿論壓力,承受了較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鑑於在相關網站披露情況之前,姜巖的部落格已經開啟併為公眾知曉,張樂奕和凌雲互動公司的行為只是擴大影響的一個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在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之外,還存在其他披露行為,同時王菲的婚姻不忠行為屬實,且該行為為社會道德所否定,加之張樂奕在網站管理過程中有主動刪除部分侵權資訊的行為,大旗網的報道也包括不同立場的內容,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確定了張樂奕和凌雲互動公司的賠償數額。

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案件宣判後,張樂奕的代理人當庭表示將會提起上訴,而其他幾方當事人則均表示將考慮後再做決定。在隨後的採訪中,記者詢問了王菲的近況,代理律師表示,目前王菲仍未找到工作,多家單位因懼怕網友和輿論的壓力不敢接收他,王菲本人就在家中通過網路收看案件宣判的直播。當問及對判決的意見時,王菲的律師表示雖然還不瞭解王菲本人的意見,但是作為律師他對判決非常滿意,認為已經達到了訴訟的預期目的,對於賠償數額,該律師表示儘管數額上與訴訟請求有一定差距,但是法官是在考慮了諸多因素後做出的判決,他表示理解和認可。

上午10:30分,朝陽法院召開了新聞通報會,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網路監管問題,向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對網站及相關主體加強有效監管,並對網際網路的執行和發展進行合理引導。

法院指出,在王菲訴張樂奕一案中,張樂奕註冊的非經營性網站於2008年1月11日註冊並立即開始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然而直至4月2日該網站才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4月23日才獲得批准,該網站在獲准前長達103天的時間裡,脫離了監管部門的監管,張樂奕的行為違反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故建議工業和資訊化部督促下級執法單位對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同時建議該部完善網際網路監管方式,加大監管力度,並建議採取更加有效、適當的技術手段,加強對網民言論的適時監管,同時加強對網際網路新生事物的高度關注和適時引導,淨化網路環境,推動網際網路行業文明、規範、健康、有序發展。

判決後,大旗網、天涯社群和王菲均因服從判決未提起上訴,因此該兩起案件判決已一審生效。

2008年12月29日,張樂奕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出上訴,要求改判駁回王菲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樂奕在上訴狀中稱:王菲就其違法背德行為不享有隱私權。他認為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只有合法的隱私才受保護;姜巖事件已成為公共事件,北飛的候鳥網站公佈事實經過、批評違法行為,符合公眾利益,他指出當公民私權與社會利益發生衝突時,應優先保護社會利益而非個人私利,對此,他認為婚外情不是私事,因違背了公序良俗,社會公眾有權知惡,故對真相的披露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有助於構建公序良俗;已為社會公眾知情的資訊不再構成隱私。張樂奕稱,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開設並發表文章前,事件經過、原告的姓名、工作單位等資訊已為姜巖部落格披露併為社會公眾所知悉,不具備私密性,且自己網站上的內容只是在重複姜巖部落格及其他網站已披露的事實,所以談不上侵犯隱私權。

張樂奕還認為"人肉搜尋"以及部分網友的極端行為與北飛的候鳥網站之間缺乏因果關係,且"人肉搜尋"在北飛的候鳥網站開通前事實上已經開始。而王菲婚外情的不法行為以及對姜巖損害行為的極端後果才是導致部分網友過激行為的原因,王菲的社會名譽與其言行相當,不存在被損害的情況。

另外,張樂奕還在上訴狀中對法院判決確認的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提出異議,他認為刪除涉及王菲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地址、婚外情的資訊的全部三篇文章超越了合理的範圍,只應刪除文章中的部分相關資訊。此外,張樂奕還指出,北飛的候鳥作為非經營性網站,瀏覽量和公眾關注度有限,因此認為判令其承擔最高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當。

發動這次"網路暴力"的網友們,不是揭竿而起的農民,也不是大字不識的愚氓,而是大批受過高等教育的白領,這些"城市哄客"以無名氏的方式,高舉鍵盤當作武器,圍剿王菲這個被設定為"有罪"的道德獵物。由於人們在網路裡處於匿名狀態,言行不需要負什麼責任,確實助長了謾罵的風氣。加上一些網友們推人及己,把自己對第三者的不滿盡情發洩。就像那些坐在電視機前看球的球迷,因為自己喜歡的球隊輸球而砸掉自家的電視一樣,只不過現在變成了集體圍剿王菲這個"獵物"。

對於網友而言,"網路暴力"其實是道德語境下的集體狂歡,只不過這種狂歡是披著悲憤的黑紗。

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網民參與網路事件程度得加深,從2006年開始,"虐貓事件"和"銅須事件"等幾個著名的網路事件,引發了"網路暴民"這一概念。因此,尋求網路言論自由與保護人格權的平衡成為網路時代更為突出的問題,引起了新聞傳播學界和法學界的關注。但是,在死亡部落格之前,因為還沒有涉及訴訟的具體案例,學術界對"網路暴力"問題的關注,更多的是從宏觀視角進行探討。而王菲的訴訟成為"中國網路暴力第一案",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網路暴力"的具體案例,也使我們不得不從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視角對"網路暴民"的言論侵權問題進行理性分析,以探求網路輿論空間健康發展的路徑。

自從"虐貓事件"和"銅須事件"被國內外媒體定義為"網路暴民"後,雖然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和網路世界還沒有對"網路暴民"的內涵明確地界定,但我們可以看到"網路暴民"共有以下三個共同點:一是主觀動機,惡意制裁、審判當事人並謀求網路問題的現實解決。二是採用方式,通過網路追查並公佈傳播當事人的個人資訊(隱私),同時煽動和糾集人群以暴力語言進行群體圍攻。三是導致結果,在現實生活中使當事人遭到嚴重傷害並對現實產生實質性的威脅。

死亡部落格引發的"網路暴力"事件,不僅僅發生在網路這個虛擬空間內,也延伸到現實世界,並且這種行為無論從公共利益的利弊角度考慮,還是事件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程度方面考慮,"網路暴力"已經造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侵權。正是從這個角度思考,網路時代的言論與現行的司法制度之間的關係有了特別的意義,尋求言論自由和保護人格權的平衡成為網路時代更為突出的問題。

中國傳媒大學電視與新聞學院劉新傳先生撰寫的《探析"網路暴民"的言論侵權》,對"網路暴力"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劉新傳先生認為:名譽權作為公民享有的維護自己獲得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其行為表現形式是通過口頭、書面或在媒體上釋出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資訊從而造成他人名譽的貶損。在死亡部落格事件中,對王菲的出軌和對第三者的譴責,如果只是在網路上表達一種義憤,這種表達方式未嘗不可。但是,如果通過語言暴力甚至進入現實攻擊,使當事人在現實社會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幾近崩潰,這便是侵權損害事實造成的一種嚴重後果。此外,由於當事人的名譽遭到不法損害,造成當事人被迫辭職、無法工作等損失,法律應追究其責任。另外,王菲平均每天接到數十甚至上百個騷擾電話,使其遭到恐嚇、勒索。這種誹謗他人的言行已經觸犯了法律。而"通緝令"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法律文書,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依照法定程式釋出,並且只能針對特定的物件即對於罪該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釋出。也就是說民間"網路通緝"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通緝行為。而在死亡部落格事件中,網友們在未弄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運用網路進行偵查通緝甚至"追殺",是誰賦予的權利?

讓我們重溫一下《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誣陷。"

王菲出軌導致妻子自殺,王菲當然是有錯的,但這種錯誤只是道德層面上的,法律並未就此追究王菲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無論王菲對錯,作為一名公民他的人格是不該受到侵犯的。這種不被侵犯的人格,包括名譽權和隱私權。

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受到民法的重點保護,但遺憾的是我國的民事立法對隱私權尚無明文規定,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補充,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這是用名譽權的方式對隱私權進行的間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釋出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隱私權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釋。該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人們認為,"這是我國法律檔案第一次明文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來予以保護。"通過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只對住宅、身體、通訊隱私權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對其他隱私權沒有規定,更沒有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概念,這表明,我國法律有關隱私權的立法是比較原則和單薄的。尤其是面對網路時代資訊的互動性和公開化的增強,公民的隱私權保護變得愈加重要。

但是,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是,儘管以往很多"網路暴力"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但在王菲之前卻沒有進入法律程式。"網路暴力"沒有形成訴訟的原因很多,劉新傳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法律基礎與法律環境薄弱導致訴訟徒勞。目前我國對公民隱私權、名譽權的規定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釋之中,沒有明確規定隱私權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而是採用了間接的保護方式,說明我國隱私權保護標準較低,這給公民依法維護自己權利的實踐設定了障礙。我國目前較為薄弱的法律基礎與環境使"網路暴民"有機可乘,但犧牲的卻是廣大公民的基本人權。所以體現在"虐貓事件"與"銅須事件"中,當事人知道這種案件在現有的法律環境內即使進入法律的訴訟程式其結果也是徒勞的。這是事件沒形成訴訟的現實原因。

二是網路的特殊性導致事件的當事人難以界定。我國法律規定,對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要求有明確的被告人。現實生活中,這個問題比較好處理,但是由於網路本身的特點導致事件當事人難以界定。例如侵權言論的釋出者不確定,可能包括網路接入提供商、網路內容提供商、網路服務提供商,同時還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網主,他們提供了一些免費的連結,有的內容通過他們的裝置在網路上進一步傳播。對於此類事件網站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一直是有爭議的。另外,同傳統媒體相比,網路融合了單向與雙向的資訊傳播的特徵而成為個人傳播、組織傳播與大眾傳播的統一體。使用者不僅是資訊的接受者,也是資訊的製作者。使用者常常以個人電腦為屏障,隱匿自己的真實身份進入網路,對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時由於網路的海量資訊,使得網站經營者由於技術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對自己網站上的內容進行有效控制。在這樣的前提下,網路言論侵權就變得更加容易。事件的當事人,在這種狀況下無法有效的確定被告人,這是事件沒形成訴訟的客觀原因。

"網路暴民"言論侵權問題的發生主要涉及網民、網路和管理者三方面因素。其中作為主體的網民及管理者成為問題關鍵。對於如何解決"網路暴力",劉新傳先生從我國國情出發,認為應從三個方面著手尋求解決對策。

一是加強立法,用法律手段保護網路隱私權不受侵犯。在世界各國紛紛承認隱私權的今天,我國立法不規定網路隱私權,這是一個嚴重的立法疏漏。同時應該指出,我國法律以間接方式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應該改用直接保護方式,更有利於加大對隱私權侵害的救濟程度。我國立法機關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隱私權的內涵、外延及侵權的責任形式。另外,僅有隱私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是不夠的,還應制定專門法律來保護公民的網路隱私權。其中,應該詳細規定公民網路隱私權的內容,具體應包括知情權、選擇權、控制權、安全請求權等;規定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尤其義務主體應包括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個人等;規定侵害網路隱私權行為的種類以及侵權行為的認定;還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

二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媒介道德素養。在對事件的具體分析中筆者發現,其實部分侵權網民的行為都是違背最基本的法律,如《憲法》、《刑法》及《民法通則》等。顯然,他們或是無視法律的存在,或是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侵權網民其實具有盲從性,根據傳播學中"沉默的螺旋"理論,人作為一種社會動物,總是力圖從周圍環境中尋求支援,避免陷入孤立的狀態。當發現自己屬了"多數"或"優勢"意見時,他們便傾向於積極大膽地表明自己的觀點。所以面對部分網友圍攻當事人時,他們就會屈於環境壓力而附和佔上風的"暴民領袖"。加強網路道德教育,提升網民的媒介素養,已經成為現代教育中一項刻不容緩的緊迫課題。

三是增強個人資訊保護意識,提高網路技術的駕馭能力。網路只是技術工具,為禍為福也事在人為。提高對網路技術的應用水平,對個人資訊進行加密,網民趨利避害,減少隱私權事件的發生。在資訊化過程中,應當注意增加常規法律的技術性,即與高科技的網路技術相接軌,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網路法規。

在以上案例的分析中,我們也看到傳統法律在網路面前的窘境。有人希望通過加強對網路言論的控制,這顯然成本太高且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網路的發展。所以,北大法學教授賀衛方認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改革加以解決。一方面,我們需要建立負責的司法體制,另一方面,創造更多的途徑,利用網路的巨大優勢,讓各種有益的言論都能加以充分表達,才是合理的解決之道。"

被稱作"網路暴民"的網友也許會感到委屈:那麼多媒體報道了,辨別真偽是媒體的事,我本人也是被假以公義和關愛的假新聞所矇蔽的受害者,謊言和欺騙愚弄了我。那麼通過這起"中國網路暴力第一案",網民們是不是能夠進行深刻的反省?是不是要有足夠的警覺來善待自己手中的話語權?是不是不要讓自己手中的工具既傷害自己又傷害別人?

在當前的語境下,網路這個平臺對普通公民的話語權是彌足珍貴的。每個生逢其時的網友,都需要好好尊重自己手中的話語權,每個人都學會尊重別人該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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