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0日,隨著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對原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作出終審判決,沸沸揚揚長達2年多的「農發行窩案」終於到了落幕的一刻。此案之所以非同尋常,在於不僅把農發行兩個位高權重的副行長拉下馬,還把財政部頗有前途的金融司司長徐放鳴拉下水,農發行窩案更因此成為2006年反商業賄賂第一大案。
由審計風暴引出的這起窩案,直到以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徐放鳴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而宣告審判終結,所有的一切都水落石出,其中的曲折和複雜的案情才能解密。
為了方便讀者閱讀,在講述這個錯綜複雜的窩案之前,有必要像章回小說那樣,把本案的主要人物名單羅列一下:
胡楚壽: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因貪汙罪被判無期徒刑。
於大路: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財會部主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因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被判無期徒刑。
徐放鳴:原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因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蔡國安:原北京美禾電子公司總經理,因貪汙罪和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黃俊杰:原亞捷電子(深圳)公司董事長,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趙東明:原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王剛:原中國瑞聯實業集團公司副總裁,因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中國政府向商業賄賂宣戰
2006年2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第四次全國廉政會議,部署2006年政府系統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治理商業賄賂」成為重點之一。在不到10天時間裡,溫總理已就這一問題進行了兩次部署。此前的2月15日,溫家寶在部署行政監察工作時,要求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並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
據新華社報道,這兩次會議,均系對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精神的貫徹落實。在2006年1月6日舉行的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反商業賄賂首度作為反腐敗的重要內容被提出,並被明確定為2006年的工作重點,反商業賄賂由此被提高到反腐敗的高度。
與此同時,為治理商業賄賂而由中央紀委牽頭成立的「反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其成員也由原來的18個部委擴充到22個部委。這個包括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執法機構在內的高規格領導小組隨之成立。其成員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資訊產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單位。
所謂商業賄賂,是以獲得商業交易機會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銷費、宣傳費、勞務費、報銷各種費用、提供境內外旅遊等各種名義直接或間接給付或收受現金、實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儘管普遍存在於各個行業,但商業賄賂大多數作為一種「潛規則」,長期游離於執法部門的視野之外。
打擊商業賄賂,被提到「影響中國經濟社會能否持續發展」的高度。商業賄賂給中國經濟已經造成巨大危害。來自商務部的統計表明,在全國藥品行業,僅藥品回扣一項,每年就侵吞國家資產約7.72億元,約佔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收入的16%。
令人觸目驚心的是,在經濟流通領域內,幾乎每個行業都存在著權錢交易的商業賄賂潛規則。其中尤以醫療衛生、基建、電信、金融等部門為重。商業賄賂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會有難以承受的社會後果發生。
在中央下發的一份檔案中,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六大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被確定為重點治理的物件。
在我國,已查處的高階領導幹部受賄犯罪案件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涉及商業賄賂,因此反商業賄賂的同時也就是在反腐敗。2006年2月24日的廉政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強調,要依法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他說,商業賄賂雖然發生在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有密切關係。
本書所涉及的官員犯罪中,大部分是因為商業賄賂落馬。
就農發行系列行賄受賄案而言,這起案件之所以成為2006年度第一個被關注的大案,不僅在於這個案件把眾多金融高官拉下馬,更重要的是,2006年度國家反腐倡廉重拳打擊的物件是商業賄賂,此案是2006年度國家反商業賄賂案件中最大的案件之一,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農發行窩案不但是2006年度反商業賄賂第一大案,也是2006年度第一大案。
其實,在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中,農發行窩案既無數額上的突破,也無情節上的特別惡劣之處。但這個案件和同一時期其他腐敗案件一樣,也深深打上了這個時代特有的烙印。這是一個變化中的時代、一個轉型中的時代、這是一個市場經濟大變革的時代、這是一個政府官員在「官商勾結、貓鼠結盟」中紛紛落馬的時代。這個時代的官員犯罪,具有的時代特點是:他們既是「遊戲規則」制訂者,又是「遊戲」的參與者和既得利益者。為確保自己能贏得這個遊戲,他們還常常利用訂規立制之便,把自己設計成「監督者」或者「裁判員」。正因為「遊戲規則」的不透明、不穩定,導致了「遊戲」的不公正。國家資源總是很輕易地被「規則」的制定者們壟斷並加以利用,過多的任意處置權則為腐敗提供了滋生暗長的廣闊空間。
以徐放鳴為例,這位財政部前司長所掌控的金融司,是財政部負責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的核心部門,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等11項重要職能。用業內人士的話說,金融司對國有銀行和金融機構是「有監有管有審批」。作為司長,徐放鳴擁有的這些權力足以「令每一位知情者敬畏有加」。所以我們才能看到,當農發行一份報批租賃業務的報告遞交給了徐放鳴時,他「首先推薦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承接部分租賃業務,隨後又將自己熟悉的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安排為租賃業務的中介公司」。在徐放鳴手裡,某項動輒數億元業務的歸屬,誰來做、怎麼做,都是動動嘴皮子的事情,卻可以在談笑間獲得數百萬元的好處。
儘管農發行窩案中官員腐敗的具體情況不同,但這些官員腐敗的軌跡卻個個相似:未入官場之前根正苗紅,上任之初也曾勤勉有加,一旦手握權柄,不用多久就失足於權力陷阱。絕對的權力加上虛無的監管和貪慾動機,構成了當今官員墮落定律。而我們的防腐之道仍然一廂情願地相信官員會基於自己的理想信念而遠離權力背後的慾望誘惑。然而在市場經濟時代,能夠完全依靠道德力量和組織力量來約束自身的官員實屬罕見,更多的政府官員在絕對的權力面前湧動著以權謀私的衝動。
審計風暴揪出胡楚壽
為了讀者儘快弄清農發行窩案的來龍去脈,首先應該介紹一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成立的有關背景資料。
北京市月壇北街甲2號,這座北京西二環邊上的大樓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部所在地。作為政策性銀行,農發行的辦公地址及業務範圍鮮為人知,在業內有「最寂寞的銀行」之稱。
1994年4月19日,國務院下發「國發(1994)25號」檔案,宣佈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依上述檔案,農發行最初的業務範圍相當廣泛,兼有信貸業務和財政任務,即承擔國家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主要任務是「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1994年6月30日,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正式向農發行劃轉農業政策性信貸業務,由中國農業銀行代當時尚未組建的農發行接收。1994年8月,農發行總行的組建工作基本完成。
1994年農發行成立之時,國務院高層領導就對農發行提了「兩不」要求:不購置豪華汽車,不購置高檔寫字樓,要完全從服務農業、農村經濟為出發點。除此之外,另有人士提出農發行「不要設分支機構,以避免風險」。但農發行成立不久,便背離原來的初衷,一舉購買約3萬平方米的寫字樓,也就是月壇北街甲2號的月壇大廈南樓。月壇大廈1998年竣工,農發行總行第一時間即已入住。月壇大廈已經成為農發行的代名詞。
對「兩不」約束的突破並未就此中止,農發行分支機構的建設也緊鑼密鼓。到1997年3月末,農發行在機構設定上實行總行、分行、支行制,系統內實行垂直領導。總行設在北京,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有35個分行,地市二級分行295個,縣(縣級市、區)支行1613個。全行員工接近6萬人。
銀行業內很多人士認為,農發行完全沒必要建立這些分支機構。但實際情況卻是,全國1000多家農發行縣級支行,均斥巨資建辦公樓。如遼寧某市農發行分行辦公樓,耗資近1.2億元。
除辦公大樓外,儲存並處理銀行日常交易資訊的大型主機,以及獨有的電子安保監控裝置,為另一項最重要的投入。一份資料顯示,截至1999年,農發行總行、省分行、地(市)分行及縣級支行的電子化網點數量約佔總數的85%,共約1647個。
為此,農發行共租賃了8000多套pc桌上型電腦、pc伺服器、筆記型電腦,還為各機構租賃雷射印表機、路由器、ups等裝置。其中僅農發行總行配備的pc機就超過300臺,已基本做到了人手一臺。顯然,為農發行提供租賃業務的公司,是這筆大買賣的受益者。
農發行高官落馬的導火索,就是這些租賃業務。
在這起窩案中第一個落馬的是農發行原副行長鬍楚壽,他的落馬緣於2002年的審計風暴。
2003年6月,審計署2002年審計報告提到:1996年至1999年,農發行總行以租賃的名義,委託某公司購買電子裝置和汽車等固定資產,總金額9.2億元,其中8.1億元曾被挪用投入股市,進行股票買賣,所獲收益去向不明,涉嫌重大經濟犯罪。當時負責該租賃工作的就是胡楚壽。在偵查中,反貪部門發現該租賃案牽涉到一家大型公司,而且確認胡楚壽之子在該公司擁有股份,由此查出胡楚壽涉嫌受賄。
胡楚壽,1945年7月生,湖南漢壽縣人,曾任農發行農業信貸部主任,農發行第一副行長,並分管資金計劃工作。2001年,時年56歲的胡楚壽調入中央金融工委,先後出任中央金融工委駐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信達、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主席。
隨即,檢察機關介入此案。
根據北京檢察機關的調查,1996年初,胡楚壽與北京美禾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蔡國安相識後,將兒子胡剛引薦到了美禾公司。1997年12月,蔡國安通過胡剛,得知農發行有一筆2億元的租賃業務。在胡剛的斡旋下,胡楚壽將這筆業務交給了美禾公司,因此獲得了500萬元「好處費」。儘管胡楚壽認為這500萬元是「燙手山芋」,他還是收下了,並讓兒子胡剛用此款註冊成立了北京日通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即將退休的胡楚壽就這麼落馬了。
很快,第一個捲入農發行腐敗窩案的胡楚壽,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檢方指控,60歲的胡楚壽涉嫌受賄600多萬元。胡楚壽承認了檢方指控的事實。
檢方指控胡楚壽涉嫌收受共600多萬元賄賂:
胡楚壽通過兒子胡剛收受美禾公司總經理蔡國安500萬元賄賂。
胡楚壽收受當時尚未升任副行長職務的於大路30萬元賄賂。
胡楚壽收受兩家深圳企業共90萬元港幣的賄賂。
胡楚壽收受農發行大連分行程某賄賂10萬元。
檢方同時表示,胡楚壽認罪態度好,向檢方坦白交代了他的犯罪行為。
2006年1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胡楚壽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判決後,胡楚壽沒有提出上訴。
根據法院的判決,1996年至2003年間,胡楚壽利用其擔任中國農發行副行長、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等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子胡剛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635萬餘元。
因為農發行窩案已經牽涉到胡楚壽兒子胡剛。胡剛因該案已被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立案偵查。
胡剛,1973年1月生,1994年7月大學畢業後進入深圳京儀投資發展公司工作,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在北京某公司任職。隨後進入日通成科技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據工商資料顯示,日通成科技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胡剛、韓效國各持50%的股份,知情者透露,胡剛入股的250萬元股金,實為蔡國安代付,而韓效國也是蔡國安的親戚。
1998年10月,胡剛通過日通成公司介入美禾公司,持該公司10%的股份。1999年12月,日通成公司所持美禾公司10%的股權全歸胡剛名下。此時,胡剛在美禾公司的股權達到560萬元。
2005年年底,胡剛從國外回到海南時被警方抓捕歸案。
「執行者」於大路
作為農發行窩案的二號人物,媒體和於大路本人,都將其在本案中的身份定位於「執行者」。
2004年6月初,剛剛參加完全國金融監事會議的胡楚壽被宣佈「雙規」。同一天,農發行腐敗窩案的「二號人物」、農發行副行長於大路也遭遇同樣的命運。於大路在審計署披露的農發行「租賃案」發生時,還任財務會計部主任,胡楚壽調離農發行後,於大路順利升任副行長。
於大路出身書香門第,15歲時在黑龍江中蘇邊境珍寶島附近的生產建設兵團參加工作。之後就讀於黑龍江銀行學校,畢業後曾在黑龍江金融系統工作,當過出納、會計、信貸員,並較早地走上了領導崗位。熟知於大路的一位金融界人士稱,憑著「靈活的辦事能力」,於大路從省級金融系統的普通科員,一路升至中國農業銀行重要部門的負責人。
1994年農發行成立後,於大路出任會計部主任。2001年胡楚壽被調離農發行時,於大路順利升任農發行副行長。
2004年9月,農發行「租賃案」被移交到檢察機關,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一處隨後立案偵查。不久,胡楚壽、於大路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批捕。
2006年1月9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原副行長於大路因涉嫌受賄、行賄和挪用公款罪在法庭上受審。表情平靜的於大路戴金絲眼鏡,穿著潔淨的軍大衣,腳著乾淨布鞋,臉面光潔,耳鬢修剪整齊。
於大路從被逮捕到受審已一年有餘。2004年8月25日被逮捕,2005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於大路涉嫌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移交市檢一分院審查起訴。因證據不足,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兩次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並三次延長審查期限。
檢方指控,於大路利用「租賃」職權,先後受賄5筆總共831萬元。這5筆受賄為:於大路於1999年初至2001年7月,先後收受汽車供貨商天津某公司陳某的42萬元,裝置供貨商深圳某公司譚某的30萬元,海南某公司鄧某的100萬元,北京電子租賃有限公司趙東明的259萬元。另外,於大路於1999年7月,與亞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黃俊杰共謀,向北京美禾電子有限公司索要了400萬元的「補償費」。檢方還指控於大路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行賄罪。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於大路挪用公款410萬元,用於個人炒股。1999年初,於大路為了職位升遷,通過胡楚壽之子胡剛給了時任農發行副行長的胡楚壽30萬元。
開庭過程中,於大路表示檢方的指控基本屬實,只是在幾個具體問題上他需要解釋。他否認曾為升遷行賄胡楚壽30萬元。於大路說,檢方指控他行賄的30萬元,和指控他收受深圳某公司譚某上供的30萬元是同一筆錢。「收錢之初,我很猶豫。」於大路說,是譚某的「寬心話」令他收下了錢。譚某稱送「感謝」款有三層意思,「一些給你們老闆(領導),為了你的進步,一些給你,一些給你們財會部」。於大路說,為了防備譚某「外露」,於大路通過胡剛將錢全部轉交給了老領導胡楚壽。
「給胡楚壽錢,是譚某的意思,如果沒他這句話,我不會給。」於大路否認給胡剛30萬元是向胡楚壽行賄,他認為不是為了升官才給胡楚壽錢的。
「為什麼你今天的供述與之前不同?」法官打斷了於大路的辯解。「胡楚壽案也是本院審理的,當時法庭播放了你的證言錄影。」法官提醒於大路說:「你當時說是為了升官給了胡楚壽30萬元,法庭希望你在作證和受審時,都能如實供述。」
於大路解釋說,他翻供的原因是,在接到起訴書前他根本不知自己還被控行賄。於大路說:「當時中紀委幫我分析了譚某的話,說為了我的進步實際上就是升遷,我當時沒有重視,我一直以為只指控受賄和挪用公款,我如果知道還有行賄罪,我不會那麼說」。
檢方反駁稱,於大路曾親口承認給胡楚壽錢是為了升遷,且事實上胡楚壽又確實提名推薦了於大路。檢方稱,胡楚壽的親筆證言中稱,於大路行賄30萬元「就是想讓為職位升遷幫助他,我雖然起不到決定作用,但是我的作用是很重的,我們實際上就是買官和賣官」。
此外,於大路在法庭上否認與黃俊杰共同索賄400萬元。於大路稱,自己既沒有與黃俊杰共謀分錢,也沒有參與簽訂合同,更沒有拿到過錢。於大路承認曾向美禾公司老總蔡國安提出「補償款」,但那是黃俊杰提議的,因為「補償款是商業慣例」。於大路說,他沒有利用職位強行索要,並且蔡國安「很痛快」地同意了。
在法庭上,於大路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和許昔龍在承認其他6項指控的基礎上,針對行賄罪的指控,為於大路做了無罪辯護。
錢列陽認為,於大路通過胡剛給胡楚壽30萬元的行為只是違反黨紀的行賄行為,而非觸犯國法的行賄罪行,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但公訴人並沒有就「不正當」舉出任何證據。錢列陽說,首先於大路沒有向胡楚壽提出升遷請託,其次於大路不存在不符合升職條件的問題,他的升職是正當的。
許昔龍稱,2000年3月,於大路升職為行長助理,11月升職為副行長,而2000年四五月間,胡楚壽就被調離了農發行,因而胡楚壽能夠幫助於大路升遷的就只有他升為行長助理那一次。根據農發行的升遷程式,必須先有黨委推薦,再由所有分行一把手和總行主任級以上的幹部進行民主選舉,並非胡楚壽一人所能辦到的。
在庭審時,檢方同時也指出,於大路存在重大立功的法定從輕情節。在到案之後,於大路揭發徐放鳴、王剛、趙東明三人的重大犯罪行為,並經過司法機關查證,屬於重大立功行為。於大路在雙規期間,不但承認了偵查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而且主動交代出偵查機關當時尚未掌握的受賄259萬元及挪用公款410萬元的行為,並委託家屬積極退贓,因此建議法院從輕判決。
在最後陳述階段,於大路表示認罪伏法,並無條件接受法院的判決。於大路說,他辜負了國家對他的教育,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我願意以最誠懇的態度向人民認罪,痛改前非,當再次回到社會中時,將會全心投入社會服務。」同時,於大路表示,他在法庭上的解釋全部是事實,希望法庭可以對他從輕處罰。
於大路在法庭上稱,自己在收第一筆錢時心裡也激烈鬥爭過,但最後還是將錢掖進了腰包。他僥倖地認為:「一個送錢,一個收錢,一無旁證,二無憑據,風險何在?況且行賄與受賄在法律上是一根繩上的兩隻螞蚱,誰會送了錢之後又去告發自己犯了行賄罪呢?」但是,於大路在被捕後卻連續供出了黃俊杰、徐放鳴等人。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大路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於大路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情節嚴重。但鑑於於大路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後,能夠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同時還能主動坦白部分受賄事實,並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因此,法院判決:於大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關於於大路的犯罪軌跡,請參閱本文附錄中於大路在看守所裡寫下的懺悔書。
斂財有術蔡國安
在農發行窩案背後暴露出的是至為突出的商業賄賂問題。在這起窩案中實施「糖彈」戰術的蔡國安,是一個極為關鍵的人物。
蔡國安,美禾公司董事長,湖南益陽人,40歲,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畢業後分配至空軍第六飛行學院工作,後轉業到亞運會組委會辦公室。
蔡國安的一個人生轉折點發生在1991年4月,當時他調至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辦公室工作。因為胡楚壽和蔡國安是湖南老鄉,在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蔡國安與當時擔任該行農業信貸部主任的胡楚壽,保持相當密切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