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告律師的計算,被告信禾工藝品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已長達4年,範圍從新疆到深圳遍佈全國,槍和劍各生產了8181件,而按照最近的每件3800元計算,銷售額在6000萬元。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確認了參與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認定三軍儀仗隊有資格作為這起案件的原告。但對儀仗隊提出的肖像權、名稱權受到侵犯的主張沒有支援,只認定其名譽權受到了侵犯。
海淀法院認為,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信禾公司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大量三軍儀仗隊50週年閱兵、軍官敬禮、操練、檢閱等畫面用於宣傳。三軍儀仗隊以展現海、陸、空三軍的形象,擔負著迎送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重大儀仗司禮任務,具有特殊的形象意義,有別於一般的單位組織,因而三軍儀仗隊特定形象為公眾所認知和接受,並因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給其帶來相關的名譽,但信禾公司在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所以認定信禾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三軍儀仗隊的名譽權。
而關於儀仗隊所主張的肖像權和名稱權,基於肖像權屬於人身權範圍,依其權利性質其屬於自然人固有的權利,具有專屬性,肖像權人僅為自然人,而非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所以對於三軍儀仗隊主張的肖像權,法院認為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關於是否侵犯名稱權,海淀法院認為,在信禾公司的產品說明中雖然使用了「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但其文字描述屬對事實進行描述的內容,依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主體有權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其名稱,但信禾公司的行為既不構成對專有名稱的干涉、盜用、假冒,也未使用「三軍儀仗隊」直接為其產品進行的文字宣傳,所以,認定信禾公司不構成侵犯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三軍儀仗隊要求認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稱權、肖像權的請求,確認信禾公司侵犯三軍儀仗隊名譽權,並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判令深圳市信禾公司將現有涉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警衛第一師儀仗大隊的相關五十週年閱兵、軍官敬禮、操練、檢閱等畫面的「將軍配劍」、「紅色八一步槍」產品所有的宣傳冊、光碟、掛畫全部銷燬,並不得再行使用、轉讓,以停止侵權行為。在媒體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人民幣10萬元。
遏制商家以軍隊旗號做廣告,二審判賠80萬元
海淀法院作出判決後,三軍儀仗隊和深圳信禾公司都不服一審判決,雙雙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三軍儀仗隊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軍官行禮圖做廣告,不是因為廣告上這幾個軍官個人的號召力,而是通過追求軍官身上軍裝所體現的三軍含義來烘托其產品的信譽度,原審將其歸入侵犯名譽權沒有單獨予以保護,不利於維護人民軍隊的形象;信禾公司在其宣傳中多次使用「三軍儀仗隊」,根本目的在於對消費者進行誤導,構成對其名稱權的侵犯。
三軍儀仗隊雖然一審勝訴,但仍認為一審判決遺漏了一項重要侵權事實,即信禾公司把手持軍刀的三軍儀仗隊隊長的照片,通過電腦製作方式,將其手中所舉的軍刀移花接木換成一把信禾公司生產的「將軍佩劍」。此外他們還認為,原審法院判決10萬元的賠償額度太低,起不到保護三軍儀仗隊形象的目的,故請求終審法院重判。
信禾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他們將三軍儀仗隊部分形象用於產品說明不會降低其社會評價,不會損害對方的名譽權。信禾公司沒有實施詆譭、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判決賠償的數額於法無據。
接到儀仗隊和信禾公司的訴狀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這次開庭與一審開庭時冷冷清清不同的是,30餘名身著陸、海、空軍服的三軍儀仗隊官兵列隊走進法庭旁聽席,為了維護三軍儀仗隊的聲譽,副大隊長李本濤也到庭參加訴訟。一審一直缺席的信禾公司,此次也派出了一位律師和一位設計師到庭應訴,信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塗先生也出庭參加了訴訟。
庭審中,雙方律師在法庭上圍繞各自主張展開了激烈的辯論。三軍儀仗隊律師當庭提出,圖片中手持軍刀的儀仗隊隊長李本濤就坐在旁聽席上,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出庭作證。但信禾公司表示已承認使用三軍儀仗隊的照片,沒有必要再為此作證,該意見被法庭採納。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法庭主持下的庭外調解也因雙方當事人達不成一致而沒有成功。
經過對案件進行認真審理,一中院作出了三點基本認定:
一是認定儀仗隊官兵整體肖像利益應當受保護。涉案照片內容雖為三軍儀仗隊的軍官的肖像,但該照片體現的是三軍儀仗隊的形象,該形象具有較高的商業使用價值,該價值系由三軍儀仗隊就其自身形象所做努力及付出而形成的。因此,雖然三軍儀仗隊不能依據法律享有該照片的肖像權,但三軍儀仗隊對於使用該照片所帶來的整體肖像利益享有權益,該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三軍儀仗隊雖非商業營利單位,但他人擅自使用三軍儀仗隊的照片,必會給三軍儀仗隊的利益帶來損害,其行為構成侵權。信禾公司在未徵得三軍儀仗隊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造成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該部隊所擁有的整體肖像利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是認定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名稱構成侵犯。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名稱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稱權。信禾公司在對商品的宣傳中多次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並未徵得三軍儀仗隊的同意。且從使用的目的分析,其對於該名稱的使用也不屬於新聞報道範疇。雖然表面上該公司對於三軍儀仗隊名稱的使用屬於對事實進行描述的內容,並未使用三軍儀仗隊名稱直接為其產品進行宣傳,但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的根本目的還在於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推銷,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信禾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其行為構成對三軍儀仗隊名稱權的侵犯。
三是認定詆譭、誹謗行為名譽侵犯不成立。根據法律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在這起案件中,三軍儀仗隊在社會上評價的降低,系因信禾公司侵犯其形象所致。信禾公司並無詆譭、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因此,三軍儀仗隊認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譽權要求該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援。
對一、二審法院的兩份判決進行對比,我們可以發現法院對三軍儀仗隊主張的被侵害的「三權」的認定有所不同。
關於名譽權:一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未徵得三軍儀仗隊同意,即將該部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足以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侵犯了該部隊的名譽權。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並無詆譭、誹謗三軍儀仗隊名譽的行為。因此,三軍儀仗隊認為信禾公司侵犯其名譽權,並要求該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於法無據,不應予以支援。
關於名稱權:一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在宣傳材料上雖然使用了「三軍儀仗隊」的名稱,但未構成對該名稱的干涉、盜用、假冒,也未使用「三軍儀仗隊」直接為其產品進行文字宣傳,故不構成侵犯三軍儀仗隊的名稱權。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使用「三軍儀仗隊」的名稱的根本目的在於對自己的產品進行推銷,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其行為構成對三軍儀仗隊名稱權的侵犯。
關於肖像權:一審法院認為三軍儀仗隊提出的形象權利,因我國法律尚無形象權規定,且考慮到因本案使用特定形象給三軍儀仗隊所造成的損害,均可在名譽權範圍內予以司法救助,故不單列為一項權利予以保護。二審法院認為信禾公司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將三軍儀仗隊在各種場合的形象用於商業目的,廣為宣傳,必然導致降低和損害三軍儀仗隊的對外形象,侵犯了該部隊所擁有的整體肖像利益。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上午9時許,三軍儀仗隊的30餘名官兵在市一中院辦理了旁聽手續後集體走進法庭,端坐在旁聽席上。此案原定於上午9時30分宣判,但法庭一直等了很久,上訴人深圳市信禾公司方的席位上仍空無一人,法官隨後進行了缺席宣判。
「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改判。」9時50分,法官宣讀了最後的判決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確認三軍儀仗隊的肖像權和名稱權受到了侵犯,但對其名譽權受到侵犯的主張沒有支援,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向儀仗隊賠償損失80萬元的終審判決。
宣判後,深圳市信禾工藝品公司總經理塗先生表示:「我們至今也沒弄清楚是怎麼回事,怎麼好端端地就被告上法庭。」塗先生表示,如果可能的話,還會繼續上訴。塗先生表示「這事的核心其實就在於我們在我們的產品說明書裡面,使用了一張三個軍人敬禮的圖片。」塗先生不認為公司觸犯了什麼法律,因為這張圖片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可以算是一張公眾圖片,而這張圖片他們也是從一個筆記本的封皮上掃描下來的。
判決後,三軍儀仗隊的官兵立即報以熱烈的掌聲,代理人鄒律師更是樂得合不攏嘴。她對記者說:「現在許多商家打著軍隊旗號大做廣告的現象愈演愈烈,這種勢頭非常不好,三軍儀仗隊打這場官司,一方面想挽回自己的名譽,另一方面則是想遏制這種社會不良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