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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推理(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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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村幸子被殺約一年之後,東京地方法院以殺人罪判決岡野

正一無期徒刑。《刑法》第199條規定對殺人者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要求處以死刑,但判決減刑一等。

「證據」是案發的29日晚9時許,岡野外出歸來時穿的運動衫左袖口上的血跡和右袖口上的汙點。血跡同被害人枝村幸子的o型血型一致;汙點是嘔吐物,被害人被殺時曾有嘔吐物,經驗查,二者一致。

還有指紋。枝村幸子的房間附近有許多岡野正一的指紋,門把手、椅子扶手、桌子邊、門邊的牆壁、櫥櫃中的咖啡碗上都有。指紋有新的,也有舊的。岡野平時經常到枝村的房間裡去,所以他的指紋新舊都有,不過新指紋是不是作案時留下的,一時難以斷定。

岡野說29日晚上8點左右進入幸子的房間時,幸子已經死了。如果真是這樣,作案就在此之前,因此岡野8點左右留下的指紋就不能說是作案時的指紋,而是作案時間之後的指紋。這是被告岡野的辯解。然而,判決接受了檢察官的指控,駁回了被告和辯護的辯解。

勒在枝村幸子脖頸上的絲紗巾上有幸子的淡淡的指紋,沒有岡野的指紋,這條紗巾是幸子的,原來掛在衣櫥裡,作案時被當作絞殺兇器。

「紗巾上沒有被告的指紋,是因為被告沒使用過那條紗巾,因而不是被告所為。」辯護人辯解。

「絲紗巾在絞殺時擰皺了,兇手是用力拌的,柔軟的絲織物上很難附上指紋,而且這樣擰也很難查驗出指紋。」檢察官反駁道,「被害人穿的衣服肩膀和靠近肩膀的背上以及手腕部分,都查驗出有被告的指紋,因為身上的衣服是化纖織物,質地厚硬。這不是證據嗎/

對此,被告和辯護人申述:

「看到幸子躺在地板上,被告不知她已經死亡,便把她抱了起來。因為手在她背上摸過,指紋便道留在被害人衣服的肩膀、脊背和手腕上,被害人的鼻血和嘔吐物也是那時候治到運動衫袖口上的。」

判決沒接受這位辯護人的申述。

下面是證言。

證言之一是,目擊者說到被告在當晚8點15分左右從公寓四樓慌慌張張地走下樓梯。

時間同四樓幸子房間裡發案後不久是一致的。分明有電梯,為什麼要走樓梯?想來可能是怕乘電梯的人多,為了避人眼目,才選擇了很少走人的樓梯;而且,被告在樓梯上遇到證人時把臉扭到一邊,這也使人相信這一事實。

證言之二是關於被告在作案後用公共電話給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打電話。

被告說,由於接電話的女人同佐山說話時顯得關係親密,便一句話也沒說就結束通話了電話。但佐山道夫和福地藤子的證言說,福地藤子接電話時沒說過親見的話語。

被告為什麼不用公共電話將發現屍體的事報告警察,卻要在電話裡通知使山道夫?那是因為被告是真正的兇手。這就是說,被告一時衝動殺死枝村幸子,作為事後的心理,他感到對不起被害人的未婚夫,於是想隱瞞自己是兇手這一點,只把幸子死了的訊息告訴他。這樣的先例在一時衝動而殺人的犯罪中並不少見。然而,被告很快意識到通報這一訊息是危險的,於是在佐山接電話之前結束通話了電話。

證言之三是被告的恐慌心理表現在行為上。

被告說給佐山道夫的電話是在公寓附近的電話亭裡打來的。據x叮香菸店老闆娘尾谷久子自去,當晚8點半左右,一輛從西面來的出租汽車停在店門口,從車上下來一個同被告一樓一樣的男人,使用店裡的公共電話,只說了一兩句就掛上話筒,回到出租汽車上,朝東面駛去了。因為行跡奇特,所以印象深刻,看到刊登殺人案件的報道,便前來報告。枝村幸子的公寓在該店的西面,被告的住宅在東面,而店前的道路是連線兩地的直通線路。

遺憾的是沒找到那輛出租汽車的司機,但根據老闆娘描述的面孔特徵、眼鏡、身材和身高、米黃色底茶色格條運動衫等特點,證明使用香菸店公共電話的人就是被告無疑。

關於這一點被告在被審問時一開始反覆申述自己的論點,可是漸漸地便沉思起來,接著說很可能是吧,忽而說也許是自己記錯了。這些細雖與否認作案無關,但這些現象卻充分說明了被告在作案之後內心的恐慌和混亂。

—檢察官指控。

被告回到家也沒將發現屍體的事實告訴警察,第二天上午仍未報告,一直隱瞞到當天下午被捕。如果像被告說的那樣,同這一犯罪無關,那麼被告的態度便令人費解,在常識上是不可能的。

關於秘而不喜的理由,被告申述,因為承擔a航空公司宣傳品的設計工作,期限眼看著要到,若將事實報告警察,就會因此而耽誤許多時間,作品就不能如期完成,所以知情沒報。然而,發現地殺屍體,這不是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現者應該首先把這件事告訴別人,而且非說不可才是人之常情。被告對妻子和子沒說,這在常識上是說不通的。

被告是真正的兇手,所以他既沒報警,也沒告訴妻子。顯而易見,被告的辯解是欺騙孩童的謊言。

關於被告殺害技村本子的原因、動機,從被告的自供以及往山道夫的證言中就可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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