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這好象已經成為定論。
從事件發生到最後判決,需要五年、十年歲月的例子,並不稀罕。當然,除因被告病體垂危停止公審者外,第一審是絕對不需要那麼長時間的。但上訴、上告、發回原法院重新審判等程式返來複去,是很費時間的。費了十年的時間還不能結案的「松川裁判」,就是眾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國甚至有這樣的說法。比方拿證人來說吧,他的記憶是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對多少年前的與自己關係不大的事情,要求連細節都要記得,一般人是辦不到的。結果,使得必須立足於事實之上的裁判,變成沙上樓閣的危險,不斷出現。
在法官當中,也有人皺著眉頭說,這樣是不行的。據我所知,第一個說這種話的,是東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審判長岸盛一先生。
「與案件的數量相比,法官人數本來就不夠,再採取拖延的辦法,那只有使積案越來越多。法庭不是公佈搜查記錄的場所。在自己家裡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在公審庭聽取雙方的辯論,據此得出自己的判斷,才是正道。應該把用眼進行裁判,改為用耳進行裁判。」
岸審判長從這種信念出發,實行了「集中審理方式」的裁判。一個案件的審理,儘可能不拉長時間,根據情況也可以天天連續進行審理,以期裁判能夠迅速結束。
這種集中審理方式,立即收到了效果。甚至連殺人案件的審理,也出現了三次結案的刨子。
東京地方法院的幾乎所有的法官,都效法了這種辦法。在法學界稱他們為「新刑事訴訟派」,吉岡銳輔市判長也是這派中的中堅人物。
「破戒裁判」是在嫌疑犯被捕四個月以後開始審理的,在很短的日子裡就結束了審訊,就是這種集中審理方式的成效。這個案件也是連續開庭審理了四天,就結束了事實審理階段。實際上是延長了一天,但這在需要多數證人出庭的情況下,是常有的事情。若是象往常那樣,審理進行得拖拖拉拉,說不定會得出另外一種站果。這個案件,是隱藏著這種危險因素的。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法官在自己負責審理的案件上,不允許有任何先入為主的判斷。
除起訴書和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以外,不允許有其他的東西作為斷案的依據。
這對檢察官——儘管其立場與法官有所不同——也是適用的。象公安調查廳、司法研修所、法部門的其他機構暫且不談,檢察官的工作一般分為刑事部和公審部兩都分。
刑事部的檢察官的工作,是對警察進行指導,對送到檢察廳的嫌疑犯進行調查、審問,以及寫起訴書。而公審部的檢察官,則要在法庭上為證明被告有罪而全力以赴。
在法庭初次見到被告人這一點上,法官和檢察官都是一樣的。
村田和彥遵照審判長的命令,又一次站在證人臺前。
「被告由於剛才起訴書上的起訴原因被起訴了,你有什麼想法?根據自己的意願,被告也可以對一部分或者全部質問拒絕回答。但是,被告在法庭上的發言,是既可以作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也可以作為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而被採用的。」吉田審判長鄭重其詞地對被告說。
法官在公審庭上,要訊問被告是否認罪——即認為自己是有罪還是無罪;同時,還必須告訴被告可以行使拒絕回答的「沉默權」1。這是審理刑事案件時的通例。
「在東條憲司屍體遺棄上,我認罪,為此判什麼刑我都接受。但是,在其他三個訴因上,我是無罪的。」
「好了。」審判長點了點頭。
從村田和彥在身分詢問階段的叫喊,誰都能預想到他會有這樣的發言。
當被告回到自己的座位以後,天野檢察官站起身來,進行「首次陳述」——這是檢察官對他後來要證明的事情進行概括敘述的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