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蘭特法官說:「時間已到,聽證會繼續進行。梅森先生,請告訴本法庭您還想為被告繼續辯護嗎?」
梅森說:「法官大人,這個案子絕非是一個簡單案子。其中的奧妙與複雜我暫時無可奉告,但是由此引起被告方的顧慮,實在值得進一步追究。」
地區律師利蘭站起身來說:「法官大人,被告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時間,我反對再對他們讓步遷就。」
「我並不是故意拖延時間,」梅森說,「我只想澄清關於時間方面的一個問題。我想再對證人穆斯-迪拉德提幾個問題。」
「有反對意見嗎?」法官問利蘭。
「堅決反對,法官大人。證人迪拉德實際上帶著一種很矛盾的心理。他是被告律師的僱員。出庭作證對他來說本來就是不情願的,他的證詞也被他飾掩得儘量有利於辯護方。盤問到此結束了。該說清的都說清了,至於辯護方要求再傳證人進行盤問實屬無理,對他們耍的這套把戲我表示堅決反對。」
「這個問題嘛,只能由本法庭裁決。」法官塔蘭特說,「梅森先生,您能進一步解釋一下嗎?」
「好的,法官大人,我來進一步解釋一下。按迪拉德提供的證詞,被告在10號房間的時間是9點至9點20分之間。然而,警察局的記錄上記著他們是在9點13分接到旅館報告的,也就是說旅館的老闆娘至少是在9點12分去的10號房間,她還接到一個女人打來的電話——」
「梅森先生,您不必繼續解釋了。法庭的責任是公正合理地解決問題。您的要求可以滿足,請再傳迪拉德先生出庭作證。」
迪拉德又一次到庭。
梅森說:「迪拉德先生,我想就你記錄中的時間問題向你諮詢一下。請地區律師把他當時所做的記錄給我。」
利蘭悻悻地把記錄本遞給梅森。
梅森站在迪拉德旁邊問道:「這些字跡潦草模糊,對此你如何解釋?」
「我當時坐在窗前,是摸黑記錄的。我不想開燈。」
「你也摸黑看手腕上的手錶來確定時間,是嗎?」
「我的錶針是夜光的。」
「有沒有可能你記錄的時間誤差5分鐘?」
「完全不可能,錶盤看得清清楚楚。」
「有沒有可能誤差2分鐘?」
「沒有。」
「1分鐘呢?」
「這麼說吧,梅森先生。秒針我是看不見的,但我能看得見時針和分針。我也許可能誤差半分鐘或45分鐘,但我想絕不會誤差到1分鐘。」
梅森說:「就算黛安娜離開10號房間,上了車,開車到電話亭,給旅館的老闆娘打通了電話;而老闆娘又去10號親眼看了看,然後返回辦公室打電話報告了警察;很明顯,如果黛安娜是在9點12分離開的,警察絕不可能在9點13分接到電話。」
迪拉德無言可對。
「此外,我發現你的記錄字跡都是潦潦草草的,」梅森說,「可是‘一個金髮女人進去了’這兒個字,還有她的車牌號tnm148和9:00這些字跡卻非常工整。還有‘金髮女人出來了,9:’這幾個字也寫得非常整齊。你能解釋一下這是怎麼回事嗎?」
「這個嘛,我……我想當時可能是移到亮一點的地方寫的。」
「那麼說來,你不是在被告離開的當時寫下這些字的,也許是在後來補上的。」
「不,我是在差不多那個時候寫下的。」
「差不多那個時候,還是就在那個時候?」
「就在那個時候。」
「法官大人。」利蘭說,「這樣提問是不合適的。該問的問題已經問了,該答的也都回答了,被告律師現在是成心找碴兒和證人鬥嘴並以勢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