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約人鄭文顯、麥有金、吳智清、李相清、鄭流唐、郭學憲、梁寶等,為會同眾議,肅以公令事。
竊聞令不嚴不足以儆眾,弊不革不足以通商,今我等合眾出單,誠為美舉,然必始末清佳,方能遐邇取信。凡我各支快艇,良惡不齊,妍強各異,苟非約束有方,勢必抗行弗顧。茲議後開款條,各宜遵寧,矢志如一,無論權勢高低,總以不阿為尚。倘有恃強不恤、抗行例約者,合眾究辦。今恐無憑,立合約七紙,每頭船各執一張為照。計議款條開例於後:
一、議通海大小船隻編作天、地、玄、黃、宇、宙、洪七支。各支將行綱花名登簿列號,每快艇於悝尖書某字若干號,頭桅亦依本支旗號。如悝尖無字號,以及頭桅旗色不符者,即將船艇、炮火充公,並將行綱處決。
二、議某支原有某支旗號,如有假冒別支旗號色者,一經察出,將其船艇、炮火歸眾。行綱立心不軌,候眾處決。
三、議快艇不遵例禁阻截有單之船,甚至毀賣船貨,以及搶奪銀兩、衣裳,計贓填償,船艇、炮火一概充公,行綱分別輕重議處。如贓重填披不起者,則照本支份子扣除。
四、議打貨船,所有船艇貨物,系某先到者應得。倘有恃強冒佔,計其所奪贓物多寡,加倍賠償。如有不遵者,合眾攻之。
五、議不拘何支快艇牽取有單之船,旁觀出首拿捉者,賞銀一百大元。對打兄弟被傷者,系眾議醫調治,另聽公議酌償。從旁坐視不首者,以串同論罪。
六、議有私自駛往各港口海面劫掠順校販賣之小船,以及帶銀領照之商客者,一經各支巡哨之船拿獲,將船燒燬,炮火、器械歸眾,該老闆處死。
七、議不構水陸客商,平日於海內有大仇者來,有不潛蹤遠遁及其放膽出入賣買者,雖略有口氣亦可相忘,不得恃勢架端扳害,以及藉以同鄉親屬波連,拿酷贖水。如違察出真情,則以誣陷議罪。
八、議頭船遇通海有事酌議,則於大桅樹旗,各支大老闆宜齊集會議。倘有話致囑本支快艇,則於三桅樹旗,本支行綱宜進船聽令。如有不到者,以藐法議處。
奉主公命,抄發各船,以示遵守。
天運乙丑年六月日吳尚德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