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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漁輪護洋緝盜獎勵條例(1914)(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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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一條/b凡本國人民,以公司或個人之名義,購置漁船,經本部立案者,許可其在洋麵護洋緝盜之權。

b第二條/b依前條規定之漁船,得由政府給予護洋緝盜獎勵金。

前條獎勵金額,不得超過每年6萬元。

b第三條/b獎勵之種類如左(下):

甲,漁船獎勵:

(一)漁船所有者,於漁業期間不顧自己之利益,在指定之海面,專當護洋緝盜之任者。

(二)漁船在指定之海面,週年常兼理護洋緝盜任務者。

(三)擔任前二項任務之漁船,於其指定之海面,一年間無漁船之盜難者。

乙,漁獵員之獎勵:

(一)船主船員,捕縛海盜一名上者。

(二)船主船員,因捕盜而死亡或負傷者。

b第四條/b獎勵之方法如次:

(一)第三條甲第一項,漁船之獎勵金,每月給銀720元,以捕魚期間內為限。

(二)第三條甲第二項,漁船之獎勵金,於捕魚期間內,照前項規定外,每漁船每月給銀百元。

(三)第三條甲第三項,漁船主給予一等褒獎狀,船員給銀200元。

(四)第三條乙第一項,漁船每捉捕海盜一名,漁船主給予二等褒獎狀,全體船員賞銀50元。

(五)第三條乙第二項,漁船船主為捕盜之故而致死亡者,給予銀200元,負傷者酌量輕重給予40元以上;船員為捕盜之故而致死亡或負傷者,仿船主之例,給予半額。

b第五條/b凡船主船員為捕盜之故而致死傷者,須呈報附近之官廳,官廳驗查後,照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於該船之經理處先行支付,然後申請本部給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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