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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模侷限的含義(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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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組織規模一旦超出這一水平,其行動能力就會被削弱;美國國會的規模比它大了一個數量級,所以絕大多數議案制訂工作是在各種專門委員會和核心小組(caucus)裡進行的;擴大人員規模是削弱一個機構的常用手法,英國上院在18世紀只有50多位議員,是個行動能力很強的機構,推動19世紀30年代改革的進步派為剝奪其權力,讓國王冊封大批終身貴族以圖將其淹沒,上院規模此後一路膨脹到1999年的1330人(上院議事大廳只有不到400個座位),其權力也一路衰弱,最終變得無足輕重。

之所以熟人社會是一種自然狀態,是因為其內部秩序主要靠熟人之間的合作與信任來維持,這是一種在人際交往中自發建立並自我維持的秩序,無須特殊的制度安排;這些人之所以相互熟識並生活在一起,通常是因為存在血緣或姻親關係,這些關係為合作互惠創造了前提;熟人社會也無須正式的權威機構來維護其秩序與規範,因為扮演這一角色的權威能夠基於年齡、輩分、血統、財富、聲望、社交技能等自然優勢而自發產生,當一個人憑藉這些優勢而在社交網路中佔據中心節點的位置時,其權威地位便自動確立了。

當熟人社會的規模因人口繁衍而超出鄧巴數,許多成員不再相互熟識,群體內的敵意和衝突便會增加,因為人們在與陌生人的一次性交往中更可能背叛或欺騙,陌生人之間較少有共同朋友,因而其行為更少受社會壓力的約束,他們之間也沒有緊密結合的互惠網路,因而較少顧忌衝突可能引發的連鎖反應(讓你突然失去很多朋友),假如陌生到連名字也叫不出,那麼聲譽機制也不再起作用。

這種情況下,人們會小心控制自己的交往範圍以避免風險,這一傾向會將該群體原本比較均勻緻密的關係網路拉扯成一種若干區域性小圈子各自高度內聚而相互間聯絡稀疏的不均勻結構,每個小圈子圍繞一個權威人物。這是因為,在一個存在許多陌生關係的群體中,自發產生的權威人物難以再像原先那樣為整個群體扮演糾紛調解者和規範執行者的角色;因為自發權威沒有多少強制力,他們的工作主要依靠自身的聲望、社會資本和社交技能,比如利用自己的社交中心地位傳播損害不服從者聲譽的故事,動員相關各方對他施加壓力,實施交往排斥和社會孤立,而所有這些都以他和糾紛雙方的熟識關係為前提;這樣,隨著群體中陌生關係增加,糾紛衝突在增長,假如糾紛發生在小圈子內,他們會去尋求共同熟識的權威解決,而跨越小圈子的糾紛則得不到解決,於是群體分裂便在所難免。

北美的再洗禮派社群極好地演示了這一分裂過程會如何發生;再洗禮派是一個極端守舊主義的新教宗派,他們離世索居,拒斥絕大多數現代元素,盡最大可能保持五百年前德國農村的簡樸生活方式,他們的社群是典型的熟人社會;由於生育率極高,在近代衛生條件改善後,人口每過十幾年就翻一倍,因而為觀察其社群裂變提供了絕佳機會。

再洗禮派的一支胡特爾人(hutterites)生活在公社之中,每個公社由若干擴充套件家庭組成,人數在60—140人之間,他們共有財產,集體生產,在公共食堂吃飯,週日在幾位長老帶領下集體做禮拜;每過十幾年,當公社人口接近上限時,就會安排一次分家,在別處購買一塊土地,拆成規模大致相等的兩個公社,其中一個搬到新土地上建立新家園。

類似的情況在再洗禮派的另一個分支阿米緒人(amish)中也可看到,雖然他們沒有公社,財產由擴充套件家庭私有,生產也由各家自行組織,但他們同樣組成了非常緊密的社群,長老們制訂和執行著嚴格的教規,禮拜日在公共穀倉的全體聚會上安排各種公共事務並處理違反教規的行為,任何一家有蓋新房之類大事時,全社群都會集體出動幫忙;和胡特爾人一樣,阿米緒社群在規模超出鄧巴數時也會分裂,分出去的群體另建公共穀倉。

從再洗禮派身上多少可以看出傳統社會的一些影子,儘管強烈的宗教色彩與絕對和平主義讓他們顯得很特別,但隨人口膨脹和血緣漸疏而持續的分支裂變,卻是早期人類社會的普遍特徵,無論身處何種生態環境,採用何種生計模式,皆是如此。

狩獵採集者的典型組織單位——遊團——的規模一般不足百人,比如非洲西南部卡拉哈里沙漠的桑人(san),每個遊團大約20—60人,鄰近農耕區的遊團則較大,100—150人;從事遊耕農業的半定居社會,規模也只是略大,比如緬甸克欽邦山區的一個500人遊耕群落,共有9個村寨,其中最大的也只有31個家戶100多人。

即便是完全定居且人口密集的農耕社會,若缺乏較發達的政治結構,其規模也接近或略高於鄧巴數;這種情況在交通不便的山區尤為普遍,比如呂宋山區從事灌溉農業並建造了輝煌梯田的伊戈羅特人(igorots),其村寨規模常有一兩千人,粗看是個大社會,但其實裡面分成了十幾個相互獨立、互不統轄、自行其是的單元(atom),規模恰好接近鄧巴數。

游牧社會的情況則比較多樣和多變,因為游牧者的社會結構高度依賴於他們和鄰近農耕定居者的關係,以及這些農耕社會本身的結構特徵;通常,當遠離農耕區,或者鄰近的農耕者也缺乏大型社會時,游牧者的社會結構便與狩獵採集遊團相似;比如地處草原腹地的哈薩克和北部蒙古,一個典型的牧團規模大約五六帳,最多十幾帳(一帳相當於一個家戶),由於過冬草場相對稀缺,冬季會有幾十帳聚在一起;在資源貧瘠、人口稀疏的牧區,比如阿拉伯和北非的沙漠貝都因人,牧團規模更可小至兩三帳。

只有當他們頻繁接觸較大規模的農耕定居社會,與之發展出勒索、貢奉、庇護、軍事僱傭等關係,並因大額貢奉的分配和劫掠行動的協調等問題而引發內部衝突時,才會發展出更大更復雜的社會結構;而在某些特殊地理條件下,游牧者即便與農耕社會長期頻密接觸,也難以發展出大型社會,比如青海河湟地區的羌族牧民,其牧區被崇山峻嶺分割成一條條難以相互通行的山谷,因而其社會結構也和在類似褶皺地帶從事農業的族群一樣,長期處於碎片化狀態。

如此看來,我們不無理由將小型熟人社會視為人類社會結構的「自然狀態」,在人類漫長曆史的絕大部分時期,它都是唯一可能的形態,更大更復雜的社會是十分晚近的發展;然而,人類畢竟還是建立起了大型複雜社會,現代都市社會的規模,已超出鄧巴數五個數量級,像大公司這樣的機構,常擁有數十萬成員,卻仍可協調一致的行動,持續追求特定目標。

既然人類能夠做到這一點,必定是找到了某些特別的辦法,創造出了與之相應的文化和制度元素,幫助他們克服了認知侷限對社會規模所施加的限制,那麼,他們是怎麼做到的?在此過程中他們創造了什麼?還有更基本的問題:社會最初為何會向大型化方向發展?是何種力量在推動著社會變得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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