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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祖先的記憶(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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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社會不僅都是小型熟人社會,而且其中成員大多是親緣相當近的親屬,通常由少則六七個,多則二十幾個擴充套件大家庭,組成一個從夫居的外婚父系群,即男性成年後留在出生群體內,女性則嫁出去,加入丈夫所在群體。

之所以父系群更為普遍,同樣是出於戰爭需要;在兩性分工中,戰爭從來都是男性的專屬,因而更需要群體內男性(而非女性)之間的緊密合作;在缺乏其他組織與制度保障時,親緣關係是合作關係最可依靠的基礎,而父系群保證了群內男性有著足夠近的親緣;另外,戰爭的一大內容是擄掠對方年輕女性,而擄掠的結果自然是女性離開原有群體加入男方群體。

然而,也正是因為戰爭所需要的群體內合作倚重於親緣關係,對緊密合作的要求也就限制了群體規模;因為親緣關係要轉變成合作意願,需要相應的識別手段,否則,即便一種基於親緣的互惠合作策略是有利的,也無從實施;而隨著代際更替,親緣漸疏,到一定程度之後親緣關係就變得難以識別了。

對於某位男性來說,群體內其他男性的臉上並未寫著「這是我的三重堂兄弟,和我有著1/64的親緣」,他頭腦裡也不可能內建了一個基於漢密爾頓不等式(rb>c)的親選擇演算法,實際的親選擇策略,只能藉助各種現成可用的間接訊號,以及對這些訊號敏感的情感機制,來引出大致符合策略要求的合作行為。

傳統社會常見的父系擴充套件家庭裡,幾位已婚兄弟連同妻兒共同生活於同一家戶,他們的兒子們(一重堂兄弟)從小一起玩耍,常被同一位祖母照顧,聽同一位祖父講故事,就很容易發展出家人間的親密感,這種情感將維持終身;此後,當他們自己有幸成為父親和祖父時,這一親情便能夠在他們各自帶領的擴充套件家庭之間建立起強有力的合作紐帶。

考慮到遠古人類的壽命限制,很少有人能活著成為曾祖父,所以最理想的情況下,一個人丁興旺的家族,八九位已成為祖父的一重堂兄弟,各自率領著三四個擴充套件家庭,構成一個五級父系群,其中輩分最低者擁有共同高祖父,這是個人能夠從常規生活經歷中感知到的親緣關係的極限,而這個父系群的在世人數恰好接近鄧巴數,當然,多數父系群沒這麼興旺,因而人數會更少。

事實上,人類學家也注意到,在小型狩獵採叢集體中,人們對祖先的記憶多半隻限於祖父一輩,再往前就是一片朦朧,往往連名字都說不出;所以,若要將父系群擴充套件到更大規模,而同時又保持足夠緊密的合作,必須藉助其他手段來分辨親緣關係。

辦法之一是強化對共同祖先的記憶,在沒有文字的時代,這不是樁輕鬆的任務;用圖騰和族徽等視覺符號來標識共同祖先和氏族身份,或許是最普遍的解決方案;另一種常見做法是,將從遙遠的群體共祖通往在世者的系譜編成歌謠或口訣,在各種儀式性場合反覆唸誦,從而時常喚起在場者的祖先記憶。

南太平洋的薩摩亞人在這件事上就表現得特別認真,每個氏族都有一套敘述系譜的口訣,叫法阿魯派加(fa’alupega),在薩摩亞村莊處理公共事務的政治集會福努(fono)上,每當一位酋長(代表村裡一個氏族)入場時,所有在場的其他酋長都要吟誦前者的法阿魯派加,表示對其身世的認可,當集會臨近結束時,這一吟誦儀式會再重複一遍。

實際上,在隆重正式場合做自我介紹時,從自己的本名開始向前追溯,羅列一串父系祖先名,是初民社會中十分流行的做法,在形成穩定的姓氏之前,這也是在正式場合稱呼人名的常見方式;羅列的長度視需要而定,推測起來,或許會一直羅列到所有在場者的共祖為止,或者到達某位聲名卓著的先輩。

這種呼名方式在現代阿拉伯人中仍可見到痕跡,而在其他民族中,長串父祖名(patronyms)逐漸被姓氏所取代,但往往仍保留一個父名作為中間名,比如斯拉夫人和荷蘭人;出於類似理由,許多民族的多數姓氏都是由父名固化而來,猶太人姓名中的「ben」、阿拉伯人的「ibn」、北歐人的「—son」、愛爾蘭人的「mac—」、諾曼人的「fitz—」,皆源於此類實踐。

東亞人更熟悉的強化記憶方式,是立牌位、建宗廟、修祠堂,還有各種祭祖儀式,類似的祖先崇拜與祭祀活動幾乎存在於所有定居社會(後來有些社會缺失這些儀式,通常是因為被晚近發展起來的某種高階宗教排擠了);這些儀式表面上的理由是告慰祖先靈魂,實際上卻履行著記憶共同祖先,族內定期聚會以強化血緣紐帶,最終鞏固群體內合作關係的社會功能。

每個定居民族都有自己的創世神話和始祖傳說,始祖常常還會兼任創世之神,在吟誦和記憶共同祖先的一次次努力中,這些始祖的名稱、形象和故事被固定下來,隨著世代更替逐漸變得遙遠而神秘,最終被神化,或者被附會到某個既已存在的神靈上;這些神話的用意,並非像後來的哲學家那樣,試圖為世界存在或人類起源給出一個可信解釋,而只是強化血緣紐帶的一種敘事方式。

然而,祖先記憶和氏族歷史敘事,只能為合作提供一種動機,儘管很重要,但並不能解決群體擴大之後必定帶來的內部衝突;當父系群規模超出鄧巴數時,其中關係最遠的青年已是三重或四重堂兄弟,親緣係數(r)只有1/64或1/128,這麼弱的親緣,很難說服個人冒著犧牲重大利益的風險去和並無深交的遠親合作,只有在群體面臨急迫的外部威脅,或者在多方混戰中選擇站在哪一邊、與誰結盟這種場合,才能起些作用。

要組成緊密而足夠和諧的大型群體,還需要其他手段,最早發展出的辦法是強化父權;試想,當前述五級父系群擴充套件到六級時,規模就超出了鄧巴數,但是,假如其中各擴充套件家庭的家長有能力約束其成員的行為,壓制其攻擊和報復行動(這是群體內衝突的主要來源),那麼,群體和諧就只需要家長們之間達成緊密合作即可,而這些家長之間的親緣關係比他們的晚輩近得多。

若每位家長控制一個十幾二十人的擴充套件家庭,並且二三十位家長(他們是三重以內堂兄弟)組成合作聯盟,那麼群體規模便可達到三四百;當分屬兩個家庭的年輕人發生衝突時,糾紛可由雙方家長出面解決,或提交家長會議裁斷,並迫使當事人接受裁決結果;同樣,當群體面臨外部威脅,或謀求與其他群體結盟,或準備對外發動攻擊等公共事務而需要集體行動時,家長聯盟將充當決策與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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