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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祖先的記憶(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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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麼理解:如果家長權威強大到讓每個擴充套件家庭像單一個體那樣一致行動,那麼對群體規模的鄧巴限制就轉而作用在家庭數量而非個體數量上了。換句話說:通過強化父權,家長們把家族樹最下面的兩層排除出了維持群體團結所需要的那個關鍵合作圈子,因而在父系群擴充套件兩級後該圈子的規模仍然處於鄧巴限制之下;當然,現實中家長權威不可能強到這種程度,但只要它足夠強,就有類似效果,至少可以讓父系群擴充套件一級。

實際上,上述模式廣泛存在於前國家定居社會,而且大多是在定居之後才出現的;遊動性的狩獵採集社會通常是平等主義的,沒有高度壓制性的父權,長輩也很少向晚輩施加強制性規範,而一旦定居下來(或者遊動性減弱),父權便出現了,並且在近代化之前的整個文明史上都佔據主導地位;當今世界,凡國家權力所不及的定居社會,像阿富汗、索馬利亞、中東和非洲的部落地區,父權仍非常強大,並且是維持基層社會秩序的主要力量。

父權的常見表現有:對家庭財產的控制,儘可能延遲分家,控制子女婚姻,以及社群內的老人政治(gerontocracy);因定居而產生的財產權,是家長執行父權的強大工具,愛爾蘭傳統社會的家長,會將財產牢牢控制在手裡,即便子女都已成家也不分割家產;一些非洲部族的家長更誇張,當家庭財富增長時,優先用於為自己娶更多妻子,生更多孩子,而不是資助成年子女結婚成家(因而多妻往往與強父權相聯絡)。

這種做法發展到極致時,老男人們幾乎壟斷了娶妻機會,在非洲班圖語民族(例如西非的約魯巴人和豪薩人、肯亞的康巴人)的許多部落中,父權高度發達,多妻制盛行,男性在熬到40歲前很難娶到妻子,而十歲出頭的年輕女孩常常被嫁給五六十歲的老頭;賈瑞德·戴蒙德在檢查了大量人類學材料後發現,此類現象在傳統農牧業定居社會中十分普遍。

其中原理,我們從進化生物學的親子衝突(parent—offspringconflict)理論的角度可以看得更清楚:儘管父母和子女很大程度上有著共同利益,但兩者利益仍有重大區別,父母希望在各子女間最優分配家庭資源,以便總體上最大化繁衍成效,而每個子女都希望更多資源分給自己這一支,所以不希望父母生太多孩子。

強大的父權改變了親子衝突中的力量對比,壓制了子女需求中偏離父親願望的部分,而且宗族組織的發展又強化了這一父權優勢:原本,父代的多子策略高度受限於本人壽命,當預期壽命不夠長時,繼續生育意義就不大了,因為失去父親保護的孤兒很可能活不到成年,但有了宗族組織,孤兒就有望被亡父的兄弟、堂兄弟和叔伯收養,甚至得到族內救濟制度的幫助。

將親子衝突理論稍作擴充套件,可以讓我們更好地理解家長制和部落老人政治:個人在家族樹上所居層次(俗稱輩分)越高,其個體利益與群體利益的重合度就越高,因而長輩總是比晚輩更能夠代表群體利益,他們之間若能達成緊密合作,便有望維持群體和諧,並獲得集體行動能力,而同時,因為長輩間親緣更近,長期熟識的機率也更高;因而緊密合作也更容易達成。

父權和家長聯盟為擴大父系群提供了組織手段,不過,若僅限於此,群體規模的擴張將十分有限,因為家長聯盟的規模本身受限於鄧巴數(實際上只能是鄧巴數的一小半,因為家長們還有其他熟人);若要繼續擴張,要麼讓每位家長控制更多成員,要麼讓家長聯盟發展出多個層級,無論哪種安排,高層聯盟中的每位成員都將代表一個比擴充套件家庭更大的支系。

問題是:誰來代表這個支系?假如壽命足夠長,一位曾祖父便可代表四世同堂的大家族(比擴充套件家庭多出一級),但活著的曾祖父太少了;一種解決方案是選舉,事實上,部落民主制確實存在於一些古代社會,另一種是讓長支擁有優先權,比如周代的宗法制,讓長支(大宗)對幼支(小宗)擁有某些支配權,並作為族長代表包含二者的上一級支系;於是就產生了一個三級宗族結構,理論上,這樣的安排可以無限迭代,從而產生任意規模的宗族,而同時,每一層級的合作圈都限於幾十人規模,因而每位家長或族長需要與之保持長期緊密合作關係的人數,也都限於鄧巴數之下。

但實際上,組織能力總是受限於交通、通訊和資訊處理能力等技術性限制,還有更致命的是,委託代理關係和逐級控制關係的不可靠性。隨著層級增加,上層族長越來越無法代表下層支系的利益,也越來越難以對後者施加控制。經驗表明,具有某種集體行動能力的多級宗族組織,規模上限大約幾千,最多上萬。

在古代中國,每當蠻族大規模入侵、中原動盪、王朝崩潰、帝國權力瓦解之際,宗族組織便興旺起來,聚族自保歷來是人們應對亂世的最自然反應,古典時代之後的第一輪宗族運動,便興起於東晉衣冠南渡之時;如果說第一輪運動主要限於士族大家的話,南宋開始的第二輪運動則吸引了所有階層的興趣,家族成員無論貧富貴賤都被編入族譜。

和聚居村落的結構佈局一樣,宗族組織的緊密程度和集體行動能力同樣顯著相關於所處環境的安全性,在華南農耕拓殖前線,或者國家權力因交通不便而難以覆蓋的地方,宗族組織便趨於發達和緊密;人類學家林耀華描述的福建義序黃氏宗族,血緣紐帶歷二十多代六百多年而不斷,到20世紀30年代已發展到15個房支,每房又分若干支系,各有祠堂,從核心家庭到宗族,共達七個組織層級,總人口近萬。

類似規模的宗族在華南比比皆是,在宗族之間時而發生的大型械鬥中,雙方常能組織起上千人的參戰隊伍,可見其規模之大,行動能力之強;華南許多宗族部分地從福建遷入江西,又從江西遷入湖南,但許多遷出支系與留在原地的支系之間仍能保持定期聯絡。

在許多古代社會中,宗族以外的組織很少得到充分發育(歐洲是個顯著例外),因而宗族被用作各種事業的組織基礎,所以,不僅是拓殖前線的農民,任何對緊密合作、高度信任和大規模集體行動存在強烈需求的場合,宗族組織都會得到強化;徽州商人加強宗族組織以實現遠距離貿易,明清兩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開發浪潮中,宗族也起了關鍵作用,因為新沙田往往遠離聚居點,易受侵犯,需要組織大量人力進行護衛,而且最初幾年是沒有回報的,最近幾十年浙南地區的宗族復興,也與當地人積極的商業活動密切相關。

共同祖先記憶、父權、家長制、族長會議、大型宗族組織,這些由擴大父系群的種種努力所發展出的文化元素,不僅為定居社會的最初大型化創造了組織基礎,也為此後的國家起源提供了部分制度準備,父權和族長權,是早期國家建立者所倚賴的諸多政治權力來源之一;當然,父系結構的擴充套件只是社會大型化的多條線索之一,要建立起數十上百萬人的大型社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要等待其他許多方面的文化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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