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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皆有名(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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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型別的旁名適合於不同階層,一般原則是,它必須在相應的社會情境中有足夠的資訊量,足以將個體與其他人區分開來;在絕大多數居民都務農的農村,「農夫」顯然不是好的旁名,「牧羊人」倒可能是,最理想的職業旁名是那些每個村莊只有一兩位從業者的職業,在中世紀英格蘭,多數村莊都有鐵匠,但很少有村莊有兩位鐵匠,於是smith最終成了人口最多的英語姓氏。

除了職業,地名也是旁名的一大來源,但這裡有個微妙的區別,代表大塊土地或整個村鎮的大地名,顯然不適合普通百姓,因為這樣一塊土地上往往居住著許多戶人家,所以它們更適合那些擁有這塊土地的領主,或者代表這個地方參與更高層次政治活動的貴族,實際上,源自此類地名的英國姓氏全都可以追溯到某位貴族祖先。

適合平民的地理旁名,則是河邊、山谷、小溪、橋頭等描繪區域性地貌特徵的詞彙,它們被用來提示這戶人家的住宅坐落位置;和地貌用詞一樣透露著平民背景的,是源自父名的姓氏,一項針對瑞典姓氏的研究發現,即便在經歷了漫長的平等化程式之後,當代瑞典擁有「—son」字尾姓氏的群體,無論在收入、教育成就,在醫生律師等精英職業和國會議員中的相對比例,仍然都低於平均水平。

推動旁名向可繼承姓氏轉變的最初力量,來自有關繼承權的法律需求,要保護自己的繼承權,在發生爭議時支援本方的權利主張,不僅需要在涉及財產、遺囑、婚姻、出生與受洗的法律檔案中準確記錄自己的身份,最好還能在個人稱謂中直接體現與被繼承人的親子或血緣關係,或者與所繼承產業的關係。

社會規模越大,這樣的需求越強烈,當家族香火旺盛,子孫散居各地,姻親關係錯綜複雜,能夠為爭奪繼承權的各方作證的證人並非來自同一社群的熟人時,裁定的依據只能來自檔案記錄和追溯鏈條完整清晰的身份證據。

對於地產(這是古代農業社會最重要的財產)而言,要滿足上述需求,一個源自地產名稱的可繼承旁名(即姓氏)再理想不過了,假如這一稱謂自出生起便與自己形影相隨,為眾人所周知,對繼承權的主張便有了很強的說服力(若有異議也早就會被提出),這就是為何在古代最早獲得姓氏的,都是擁有大地產的領主或土地貴族。

商人也需要姓氏;做生意的人都希望對方身份來路清晰可查,所以要想在一個較大社會中建立信譽,贏得生意機會,商人便需要把自己變得面目清晰、有頭有臉,而非來路不明的無名之輩,名字是積累聲譽的載體,而對於持續性的生意,商業信譽需要長期積累才變得有價值,因而可繼承的家族姓氏比個人名字更適合充當這一載體,實際上,許多商業家族的姓氏最終變成了知名商標,而且直到現代股份公司興起之前,姓氏始終是商標的主要來源。

即便不是商人家族,也有一門重要生意要做,那就是婚姻,這門永續生意的信譽被稱為門風家教,其載體也是姓氏,所以,那些家境較好,與之聯姻看上去像樁好生意,因而有著更多興趣精心經營聯姻關係和姻親網路,而且通婚關係跨越較大範圍的家族,多少對姓氏有些需求。

然而,若要系統性成規模地為平民批次創造姓氏,則非國家權力莫屬,出於徵稅、兵役、司法和內政管理的需要,國家在為個人創造識別符號這件事情上總是表現積極;在英格蘭,旁名向姓氏的轉變發生在13至15世紀,這段時間也正是王權擴張、財政司法體系日趨完備、檔案記錄不斷健全的時期。

英格蘭國王從12世紀開始向俗界平民徵收世俗捐(laysubsidy),以應戰時之需,愛德華一世在位期間,因戰事頻仍,九度徵收世俗捐,將這一以往只是偶爾應急的平民稅常規化了;為徵稅方便,1290年起逐郡登記納稅人名單,到1377—1381年間理查二世三度徵收人頭稅(polltax)時,納稅人檔案已覆蓋60%以上人口;14世紀,坎特伯雷大主教特權法庭(prerogativecourt)開始對遺囑進行認證,並從1383年起保留了全部遺囑檔案;這些措施首先將隨意而混亂的旁名穩定下來,繼而又推動其向姓氏演變。

日本維新時期的明治政府創造姓氏的效率則高得多,1870年的《平民苗字許可令》允許平民擁有姓氏,但平民的反應並不熱情,於是1875年又釋出《平民苗字必稱義務令》,規定所有國民必須使用姓氏,1898年又制定戶籍法,將每戶姓氏固定下來,這樣,僅用了一代人的時間,全體日本人就都有了姓氏。

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其他以自上而下的劇烈變革完成現代化的國家;作為凱末爾改革的一部分,土耳其政府於1934年頒佈《姓氏法》,規定國民必須為自己選取姓氏(此前該國只有基督徒和猶太人有姓氏),並且,出於強化民族特性的考慮,土耳其政府對姓氏用詞作了嚴格規定,凡帶有外國或外族色彩,部落痕跡,或沾上基督教意味的詞彙,一律被禁止,總之,合格的姓氏聽上去必須像個純正的土耳其詞彙。

巴列維王朝也於同一時期在伊朗推行了類似改革,姓名改革也是許多國家在現代化程式中政府強化人口統計的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項,而且大多采納了此時已成為主流的可繼承姓氏,特別是父系姓氏。

冰島可能是唯一反其道而行之的國家,該國政府於1925年立法禁止以父名之外的名字作為第二名,旨在保衛冰島的北歐取名傳統。後來,當這一傳統在二戰後幾十年因移民進入而面臨衝擊時,政府又於1991年設立了取名委員會(namingcommittee),立法規定第二名必須取自父親或母親的第一名,並且新的名字用詞必須符合冰島語詞法習慣;儘管方向相反,但其規範姓名和強化民族特性的動機和日本與土耳其政府如出一轍。

當推動姓氏改革的是本土政府時,儘管姓氏是政府強加的,但具體選用哪個詞彙作為自家姓氏,人們通常享有充分的自主,比如明治政府對姓氏用詞並未施加什麼限制,結果我們看到了千姿百態、無奇不有的日本姓氏,但是假如推行姓氏的政府是不通曉當地語言的外來者,可能就無法接受這樣的民間創造力了,這方面我們有兩個有趣的例子。

殖民時代的歐洲人在全球各地所遭遇的土著,多數還生活在小社會中,許多甚至尚未開始定居生活,自然對姓氏毫無興趣,為方便推行,政府不得不採取一些武斷的做法。

1849年,菲律賓總督納西索·克拉維里亞(narcisoclaveria)為人口統計和徵稅需要而推行姓氏改革時,向負責登記的官員發放了一本姓氏用詞手冊,上面按字母順序列出了6萬多個詞彙,其中多數是從一本西班牙語詞典中挑選出的西班牙人名、地名和普通詞彙,還有一些拉丁化了的菲律賓當地詞彙和漢語詞彙。

登記官帶著手冊深入被重巒疊嶂分割的支離破碎的菲律賓山區,走訪一個個此前很少與外界打交道的孤絕閉塞鄉村,同樣按字母順序將手冊上的詞彙分配給各氏族作為姓氏,由此造成的姓氏分佈規律在今天依然清晰可見,這條山谷裡的姓氏都以f開頭,另一條則都是g開頭的……

對姓氏最沒興趣的,大概要數北極的愛斯基摩人了。愛斯基摩群體規模極小,一個遊團往往只有幾戶家庭,而且北極的生態條件所能支撐的人口密度極低,因而其社會化程度即便在狩獵採集族群中也顯得非常低,或許是最低的,所以不難理解,他們絲毫不覺得在簡單名字之外還需要其他個人標識手段。

可是在和他們打交道(或自認為有必要和他們打交道)的外人看來,這樣重複率極高的簡單名字太不方便了(和許多民族一樣,愛斯基摩人也有用親友名字為孩子取名的習慣);或許是受了軍隊裡用於標識士兵身份的狗牌(dogtag)的啟發,加拿大政府從1941年起為愛斯基摩人發放姓氏牌,每人一塊皮製圓牌,掛在脖子上或縫在外套上,牌面上刻著一個由一位字母和4—5位數字組成的id,作為其姓氏;直到20世紀70年代,這些數字姓氏才被一個政府姓氏編制專案所創造的新姓氏取代。

然而,用一串字母數字為國民編制id的做法遠非加拿大政府首創,在動輒千萬人口的現代都市社會中,即便加上了姓氏的姓名也遠遠不能滿足準確標識個人的需要,為實現有效的人口統計乃至高強度的人口控制,各種政府機構都在按自己的需要為人頭編碼,除了軍人狗牌,還有駕駛證號、社會保險號、稅務登記號、護照號、身份證號。

類似的編碼工作也發生在私人領域;當電報業務迅猛發展時,電報公司很快面臨如何針對突然出現的海量使用者,以簡潔準確的方式描述收件人的問題,其解決方案是電報掛號;電話交換中心的接線員最初是根據呼叫方所報出的姓名來接通接聽方的,但不久便被數字號碼所取代。

如今,行動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已成為全球通行且識別性極好的個人識別符號,而個人在不同社交網上的賬號,則體現了現代人身份標識的多面性;這些標識,使得在現代流動性大社會的茫茫人海中準確定位到一個人這件事情變得輕而易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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