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耳曼習慣法的許多規則中,都可窺見避免血仇的用意,比如,償命金(weregild),就是用金錢補償換取對受害者負有復仇義務者放棄復仇;逐於法外(outlawry)則是宣佈肇事者不受保護,這就免除了所有人對他負有的復仇義務;還有司法決鬥,讓糾紛雙方通過決鬥了斷恩怨,這樣無論結果如何都不會觸發復仇。
司法決鬥的用意尤為明顯,贊同這一程式的人們既不關心誰對誰錯,也不在乎最終結果是什麼,他們唯一關切的是,務必將衝突關進籠子,切斷其復仇鏈條,以免將大家都牽扯進去,令社群失去安寧;在一個司法系統極為簡陋——簡陋到連權威裁決者都沒有——的社會,這不失為一種了斷糾紛的可行辦法,實際上,擲骰子也能起到類似效果。
不過,擲骰子式的裁決雖可了斷既已存在的糾紛,卻不能為避免未來的糾紛提供適當激勵,它沒有讓最初破壞規則挑起衝突者負擔與之相稱的成本,如果施害者在決鬥中贏了,他就逃脫了懲罰,反倒讓被害者負擔了成本;一個能夠有效抑制衝突的司法系統,需要在辨明真相與是非,強制執行規範上做得更好。
辨明真相最明顯的依據是物證和人證,但許多案件中沒有充足的證人證物,甚至完全缺失,此時一種傳統的替代是被告的誓言。今天的人們大概很難相信僅憑被告誓言即可洗刷罪名,但在熟人社會,誓言的效力其實很強,因為誠實聲譽極有價值,甚至性命攸關,假如你在大庭廣眾之下賭咒發誓後所作陳述事後被懷疑是謊言,或當時就顯得不可信,你的聲譽就會嚴重受損,你的承諾不再可靠,互保夥伴可能棄你而去,這會讓你立即陷入孤立無援的險惡處境之中。
在有些程式法中,對誓言的公開挑戰會觸發決鬥(這是司法決鬥的第二項功能,第一項是前面說到的由訴訟雙方通過決鬥直接得出審判結果),所以提出質疑者需要做好決鬥的準備,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誓言的嚴肅性。
有時被告本人的誓言被認為分量不夠,這可能是因為對立證據較強,不足以被它壓倒,或者被告地位太低,因而聲譽不值錢,或者涉案利害過於重大(因為證據分量必須與所涉利害相稱,你不會為一隻雞賭上名譽,但很可能為爭奪繼承權而這麼做),此時,被告可以找一批(比如12位)聲譽良好的鄰人共同宣誓為其誓言之可信度作保,這一程式被稱為共誓滌罪(compurgation)。
有時當案情不適合由他人擔保,比如結婚十年未孕的妻子指控丈夫性無能(這種事情外人沒法瞭解),或者施巫指控,此類指控本身包含了被告不可信的假設,或者既有證據對被告非常不利(但不足以定罪),此時案件可能被訴諸神裁,比如手握燒紅的熱鐵跨出三步,三天後看傷口是否潰爛;神裁相當於一種機率不對稱的擲骰子裁決:如果你竟然擲出了雙么,那就還你清白吧。
像這樣的習慣法系統有一個妙處,它不需要一箇中央權威充當最終裁決者,規則是沿襲已久因而眾所周知的,裁判結果則隨司法程式的推進而自動產生,儘管也需要一個機構來召集眾人安排程式,但沒人指望它做出裁決,因而也無須擔心它偏袒任何一方,甚至裁決結果也不必由司法機構執行,比如逐於法外之後,被告便任憑原告方處置,其他人只是不再捲入而已。
無中心的司法很適合為相互對等的集團處理糾紛和平息衝突,在維持和平的同時,不必放棄各自的自主地位;當和平的種種好處——避免血仇迴圈帶來的無謂損耗,減輕不安全感所帶來的成本,更多的合作與貿易機會,專心對付餘下的敵人——顯現出來,便會吸引其他集團加入,特別是血緣相近、文化同源的群體,從而為社會大型化創造條件。
司法在大型社會中的持續存在,創造了一種全新的道德感。在此之前,正當性僅存在於特定關係之中,友誼、忠誠、義氣、感恩、慈愛、孝順……都是規範特定關係的倫理,只作用於親友與熟人之間;至於對待陌生人,根本不存在正當與否的問題,伴隨法律而出現的,是一種一般化的正當性、一種普遍正義觀念。
這些觀念連同司法系統,締造了一個道德共同體,在其中,報復和血仇作為救濟手段逐漸退居次要地位,只被允許指向共同體之外;雖然還談不上近代意義上的普遍司法保障,但安全感已不再僅限於熟人之間,當人們藉助口音、文身、服飾、禮儀等線索確認對方為共同體夥伴時,普遍正義便是預期對方行為和約束自身行為的預設準則,以往被恐懼鎖閉的交往流通之門由此開啟了。
不過,由習慣法所締造的道德共同體規模有限,超不出部落或部落聯盟的範圍,更大的共同體由另一種機制所創造,它根源於人類為尋求安全而結成的非對等關係:庇護與效忠;不同於對等的互保同盟,它讓強勢人物(或組織)獲得了支配他人行動乃至群體公共事務的權力,這一權力的滾動、遞迴、擴張最終產生了國家,並接管了司法系統。
當群體中一些個體擁有顯著的武力優勢時,他可能會為弱小者提供安全庇護,以換取他們的服從、納貢或效勞,和憑藉武力直接侵奪相比,這麼做往往(特別是在長期)更有利,因為納貢收入比侵奪更持久穩定,獲取成本更低,而受庇護者有了安全保障之後,淨產出也更高;更重要的是,受庇護者的效忠增強了他原有的武力優勢,讓他可以贏取或換取更多利益,並吸引更多投靠者。
隨著社會中多數人都投靠某位強人,餘下人的處境就變得極為不利,孤立無援的地位令其成為理想攻擊物件,於是他們也被迫投靠某人,最終社會分化成各自依附於一位強人的若干集團。
為有效提供庇護,維持依附者的持續納貢能力,並且避免自己在履行庇護責任時陷入兩難,庇護者必須抑制依附者之間的衝突,為此他需要提供一種解決糾紛的機制,並向依附者施加一套行為規範;但僅有內部規範還不夠,他還需要約束依附者對外人的行動,否則他們很可能仰仗其庇護而肆意攻擊外人,這樣庇護成本就會失控,甚至惹來他難以承受的風險。
庇護者謀求自身利益的努力事實上為社會提供了抑制衝突(治安)和解決糾紛(司法)這兩種公共品,他從和平與秩序中得到的好處解決了公共品的激勵問題,而且他有著足夠動機去改善這些公共品質量,同時不過度壓榨依附者,因為相鄰庇護者之間存在競爭,如果治安和司法服務質量太差,或索求過多,依附者就會轉而投靠其他強人。
庇護者之間的競爭還會導致另一種結果,假如一位強人的武力優勢與其組織管理能力不對稱,即,他能在一個很大區域內打敗任何對手,吞併其領地,接管其依附者,但同時他的管理能力卻不足以在這麼大的區域內維持秩序和履行司法職能,過多的依附者反而成為負擔,此時他可能選擇另一種安排:與其勢力範圍內的其他庇護者建立二級庇護效忠關係,後者保留其領地內的原有地位和關係;這一安排可以遞迴進行,從而建立多級庇護關係,於是,一個封建系統便產生了。
封建系統不僅能在廣闊領地內建立秩序,將數百萬人置於共同規範之下,而且會讓規範的內容和程式穩定下來,因為處於多層關係中間層次上的那些既是領主也是附庸的人,也擁有相當的武力,若聯合起來足以對抗上層領主,令其不能予取予奪、任意改變規則或憑個人意志任意裁斷糾紛,各方在庇護效忠關係中的權利與責任被明確和固定下來,成為封建契約。
無論何種起源,法律制度一旦牢固確立並展現出其效能,就會沿著其內在邏輯向更多領域擴充套件,最初的程式可能只是用於了斷世仇、維持和平,但為了預防衝突,為遵守規則提供適當激勵,又引入了舉證、宣誓、助誓、質證、辯論等程式;繼而,為了消除引發重大糾紛的各種誘因,司法又開始介入財產、婚姻、合同等次要糾紛,因為財產爭議可能引發兄弟或鄰居間兇殺,無理的休妻或虐待可能引發聯姻雙方家族的世仇,合同糾紛同樣如此。這樣,法律規則體系便順著引發糾紛的因果鏈不斷擴充套件,直至覆蓋社會關係的所有方面。
一個日益豐滿、成熟、全面覆蓋的司法系統,使得絕大部分糾紛有了解決希望而不再激化為暴力衝突,如此帶來的普遍安全感改變了交往倫理,暴力侵犯逐漸被視為反社會行為,復仇衝動不再被頻頻啟用,血仇迴圈作為古老傳統的遺蹟只存在於共同體邊緣地帶和偏僻山區,而身處共同體腹地的人們甚至不再需要警惕辨別每個陌生人是不是自己的共同體夥伴,這已是預設條件,以往由一連串庇護關係所搭建的、溝通各地方群體的脆弱浮橋,已逐漸固化為法律之光照耀下的通衢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