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是一種約束人與人之間相互行動的特殊規範,它告訴你:除非經你同意,別人不能對你做哪些事情,反過來,除非經他同意,你不能對別人做哪些事情;沒有這樣的規範,生活將變得異常煩瑣而艱辛。在每一個特定場景中,當你選擇如何行動時,必須考慮所有可能引發的反應和衝突,為每一種可能性做一番權衡算計,才能做出決定。
我從距離他家後門五米的那條小路經過,會不會被他視為入侵者而向我放箭?我時常穿越的那片樹林最近有一些獵人出沒,他們會在林間設陷阱嗎?這女人陷在水坑裡,我要是去拉一把她丈夫會殺了我嗎?我想從這條小溪裡引些水到我田裡,下游的村民會不會衝過來把我家房子燒了?我想划船去河對岸親戚家,在河裡撈魚的那些人會因為我驚動了魚群而掀翻我的船嗎?
權衡這些問題絕非易事:這麼做會損害他的利益嗎?這利益有多大?他有多在乎?他會做什麼來阻止我?他這麼做的決心會有多大?我打得過他嗎?如果我打贏了事後他會找一幫人來報仇嗎?他能找到多少人?他知道我打得過他嗎?他相信如果我輸了我也能找到一幫人來報仇嗎?假如我們有一些共同朋友,他們會站在誰一邊?他了解這件事(比如划船穿過這片水域)對我有多重要(或多瑣碎)嗎?他知道我有多在乎(或多無所謂)嗎?……運用我們的心智理論和共情能力,這一權衡可以無窮遞迴下去,理論上可能是無解的,雖然實際上我們會在某一點停止計算並得出一個結論,但遠非輕而易舉。
在熟人社會,事情會方便許多,因為有著大量哈耶克所稱的區域性知識(localknowledge)或分散知識(dispersedknowledge)幫我們簡化計算:某甲特別介意別人跟他老婆搭訕;某乙釣魚時最好別打擾他;某丙容易被激怒,他屋後那眼泉水可是他家命根子;這片果樹是某丁爺爺親手種的,你隨便摘會跟他家結仇;某戊雖很和善,萬一被激怒了後果很嚴重,他能輕易找來幾十個人替他出氣……
有關何種舉動在某人身上可能引出何種反應,前人已替後人做了大量試驗,獲得的知識經由日常閒談而儲存在眾人記憶之中。這樣,個人在採取特定行動時,只需考慮是否值得為此事可能帶給自己的好處而冒可能引起的衝突,以及自己能否承受這一風險;在若干相鄰的小群體之間,假如相鄰關係較為持久,也可經由試探與互動而產生類似的知識。
然而在一個大社會,人們不可能依靠這些知識決定如何行動,甚至即便人們滿懷善意地運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條黃金法則,也只能解決一些諸如打罵、殺人、搶劫等最明顯的問題,而現實衝突比這些微妙得多:我怎麼知道魚群會不會被一條小船驚擾?從小溪引走多少水才會影響下游用水者?我打算設陷阱的這片林子常有人穿越嗎?有多頻繁?只要有坑到人的一絲可能性我就只能放棄?
所以,人們若要共同生活在一個稍大些的群體中,規範便是不可或缺的,只有規範所帶來的可預期性才能大幅降低上述計算負擔,使得大型社會的生活成為可能;早期的社會規範多為不可變通的禁律(或義務),即規定在何種情況下不可做什麼(或必須做什麼),無論受影響的人是否同意;典型的禁律和義務是各種禁忌(taboo)和儀軌(ritual),它們充斥於初民社會的生活之中——
什麼東西不能吃,不可與誰說話、獨處或發生性關係,屍體須按哪幾個步驟處理,狩獵或打魚時須遵循怎樣一套程式,獵獲物由誰按何種固定模式分配,跟酋長說話時應採用何種姿勢,在外與陌生人相遇時如何接近、招呼和問候,應邀拜訪鄰村時應如何穿戴,可攜帶什麼武器,宴會上不可說哪些話……生活的所有方面,日常的一舉一動,都被這些規則牢牢束縛著。
有些規範只是被刻板化了的生存策略,但也有許多是用來調適人際關係的:如何讓丈夫相信我和他的關係是排他的?如何讓姻親相信我是嚴肅對待這樁婚姻的?如何讓酋長相信雖然我很傑出能幹卻並不打算挑戰他的權威?如何讓偶遇的陌生人相信我沒有攻擊意圖,同時並不缺乏防禦能力?如何讓宴會主人相信我不會藉機發動一次裡應外合的襲擊?
這些規範的實踐者往往對它們持一種神秘主義的看法,而並不理解其策略價值或社會功能,但文化進化的選擇機制傾向於讓有利於群體繁衍興旺的規範留存下來;不過,不可變通的禁律和義務的短期適應性很差,其變化速度受限於文化變遷的節奏,後者只能隨代際更替而緩慢發生。
這是因為這些規範利用了人類的一些深層心理機制,包括對被歸為不潔事物的嫌惡感,對設想中推動著世界運轉卻不可見的神秘力量的敬畏和恐懼,由某些持久價值所引發的神聖感,正是這些機制使得各種禁忌和儀軌能夠在沒有一個權威執行者的情況下被忠實而執著地遵循。實際上,這些心理機制正是因其具有確立和強化社會規範的功能而進化了出來(或被改造移用而來)。
所以,個體一旦在文化習得過程中將某些事物或行為與嫌惡感、神聖感、敬畏感建立了關係,就很難再改變;就像從小在禁忌某種食物的文化中長大的人,可能真的會因誤食這種食物而嘔吐,儘管它在醫學上完全是無害的,而他也早已放棄與此禁忌有關的信仰(或文化認同),並且相信那是完全無害的。
不可變通性的另一個問題是難以適應多樣化條件,一條禁律可能在某些條件下有利,另一些條件下不利;對某些人有利,對另一些人不利。禁止在泉眼附近挖土,可保護水源;禁止在溪流中築壩,可避免上下游用水糾紛;禁止在村後山林中點火,可預防火災;禁止將牛群驅入麥田,可避免鄰里衝突。
可是,在許多情況下,被禁止行為帶來的收益可能遠遠超出受影響者的損失;泉眼附近可能有銅礦;築壩引水對上游人家可能性命攸關,而下游人家只損失極小部分產量;在村後山林中燒炭利潤豐厚,足以補償可能的火災損失;有些麥田的穀物品質差得只能做飼料,直接讓牛群去吃不僅方便還可肥田。
社會越複雜,一條禁律普遍適宜的可能性就越小,因為同一資源在不同生產模式中的報酬率不同;而社會越複雜,可能的生產模式越多,禁律保障了資源被分配給某些生產,穩定了從事這些生產者的預期,因而改善了激勵——確保村後山林不著火,水源不被破壞,人們才敢在此安家,對土地進行投入,確保農田不被蹂躪,人們才敢種莊稼——但同時卻壓制了這些資源被轉移到更有利可圖的生產中的可能性。
應對這一問題的一種辦法是為禁律引入種種例外,或者通過某種議事程式針對個案作相機變通,但這樣會讓規則變得極為煩瑣,相機變通也削弱了其穩定預期的功效。更致命的是,禁律的確立通常依賴人們對冒犯神靈的恐懼(或類似心理機制),你很難教會人們在那些例外情形下避免這一恐懼,觸發一種恐懼反應的條件若過於複雜,就很難習得。
幸而,人類找到了禁律的另一種替代物,那就是權利;權利可以視為一種帶開關的禁律,即為禁律加上這樣的條件:「不許做××,除非得到某某同意」,這樣一來,假如某項資源被禁律鎖定在某個低效率配置中,希望將該資源轉至更高效用途的人,便可向該項權利的主人提出一筆交易:向他提供補償,以換取他對前者解除禁律。
假如泉眼附近的銅礦價值果真遠超泉水,開採者必定在支付補償之後仍有利可圖。同樣,假如燒炭或製陶的收益足夠補償火災風險而有餘,山林就不會被鎖定在固有配置中;上游居民引水後的新增產量若可養活50人,而下游損失的產量只是5個人的口糧,類似的交易也會發生;而在牛群與麥田的案例中,或許麥田主人還會付錢給牧牛者。權利是個人(或群體)用來對抗其他人的規則,規則違反者冒犯的不再是神靈而是權利的主人;這一轉變意義重大,它很大程度上解耦了規範體系與生計模式之間的關係,如果生產者的預期只能由禁律保護,那麼這些禁律必定會適應所在社會的生計模式而高度特化。羚羊捕獵者有一套配合羊群食性、遷徙和繁殖規律的禁律,河口捕魚者、獵馴鹿者、獵海豹者、遊耕者、灌溉農耕者、旱地農耕者、農牧混業者、游牧者……會各自形成截然不同的規範體系,這樣,資源被鎖定的後果才不會過於嚴重。但是,假如將行為邊界交由個體(或小群體)分散控制,資源就不會被鎖定。
比如以農耕為主、畜牧為輔的社會,或許會禁止驅趕或任由畜群進入農田,這樣畜牧者不得不管好自己的畜群,必要時將其圈起來;而以畜牧為主的社會沒有這條禁律,所以農耕者要保護農田只能自己修籬笆。現在假設一個農耕為主的群體因遷徙或增殖擴張而進入一個更適合畜牧的新地區,當越來越多農耕者轉而放牧時,原有禁律便成為負擔。此時,如果禁止他人畜群進入自家農田是一項權利,那麼放牧者便可與剩下的少數農耕者達成這樣一筆交易:由前者負擔成本為後者的農田修籬笆,以換取開放放牧的機會。
現代市場社會中,諸如此類的交易隨時在發生,當權利歸屬明確(因而行為邊界清晰)時,想使用某項資源的人就知道該找誰協商;當生產模式需要改變時,資源再配置過程也可能以和平方式完成。因此,權利不僅讓未來更可預期,也促進了合作、減少了糾紛,並且讓資源向效率更高的方向流動。
然而權利的出現是個漫長而充滿僥倖的過程,它需要某些均衡狀態的長期持續,需要諸多制度元素的支撐,需要一種全新的正義感被普遍接受,甚至需要發展出一些新的心理機制來強化這種正義感,而所謂天賦自然權利,則只是一種讓它顯得更加不容置疑的修辭而已,對我們理解權利的性質和起源毫無幫助。
權利發端於利益相互衝突的個人或群體之間達成的休戰協議,由於資源的稀缺(特別是人口壓力所造成的生存資源稀缺),利益衝突無處不在且永無止息;幸運的是,利益衝突並不總是導致暴力對抗、混亂無序,以及零和甚至負和結果,在有些條件下,競爭各方樂意也能夠達成妥協,以避免兩敗俱傷或陷入消耗性的拉鋸戰。
比如雙方勢均力敵,誰也無法徹底制服或消滅對方,至少不能以自己願意承受的代價做到,於是雙方只好坐下來談,為各自行為劃出邊界,為雙方接觸交往訂立一些規則;假如這一均勢維持的足夠長久,時而發生的細微爭議總是能和平解決,對規則的偏離能及時得到矯正,那麼一條權利邊界便逐漸浮現了出來。
但兩方均勢是不穩定的,隨時可能因力量消長或偶然出現的不對稱機會而被打破,更穩定的是三方均勢:甲能分別打敗乙和丙,但乙和丙聯合起來可打敗甲;此時,只要乙和丙有足夠的智慧和遠見,抵禦住與甲結盟的誘惑——「咱們聯手滅掉第三家然後瓜分其資源吧」——並且丙也抵禦住和乙聯手滅掉甲的誘惑,均勢便可維持;這一原理也可擴充套件適用於更多參與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