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當司法系統逐漸發育成熟,對財產權的保護變得越來越可靠時,這兩股力量的對比隨之發生改變;治安與司法救濟越可靠,人們就越少依靠自我防衛、協助防衛和自力救濟來保護財產,因而財產權的維護成本就越無關乎由誰擁有,也就越少人際差異,因而越容易轉讓;同時,當轉讓變得越發容易,越來越多的財產變得適合流通,進入市場。
最初流通於市場的,都是易於移動的有形商品,交易伴隨著實物的當場轉手。在當時的觀念中,所有權可以和對實物的控制、持有或佔有相分離的想法是很奇怪的,唯有當有關財產權和契約責任的觀念已牢固確立,並且得到習俗和司法的可靠支援之後,出借、寄存和賒欠等控制與擁有相分離的做法才得以流行。
當信心繼續增強,異地交付和遠期交付也開始出現,財產的交易甚至不必伴隨著任何實物移動,它們仍然留在第三方的倉庫裡,只是所有權轉移了;此類交易是現代大宗商品市場的基礎,今天的交易員只需在電腦上操作幾秒鐘,便可完成一筆大宗交易,其規模之大,在古代需要一支龐大軍隊護送押運,但人們很少意識到,這背後隱藏的信念與信任是何等深厚。
債權最初也是難以轉讓的,一個人願不願把錢借給另一個人,有多擔心他到期不還,萬一不還打算怎麼辦,這些都高度依賴於兩個人之間的關係;一種常見保障是熟人間的互惠關係和聲譽機制,債權人相信借債者不會為賴這筆賬而犧牲他們之間的關係,並毀掉自己在社群的聲譽,利率安排也可能是人情往來的一部分(即以低息或免息作為一份禮物),這些都是無法轉手或只能在極有限範圍內(比如家人之間)轉手的。
即便不涉及互惠,債權的執行優勢也往往是高度特化的,這一點在黑幫的高利貸中表現得最生動,黑幫以騷擾恫嚇甚至剁手剁腳的威脅迫使債務人還錢,這種債權一經轉手可能就變得一文不值。當然,黑幫高利貸只是個極端例子,但同樣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於各種借貸關係中。直到抵押、追索、清償優先權、財產保全、破產程式、信用評級、違約互換等與債權保護有關的一系列制度元素陸續被開發出來,並且得到司法系統的有力支援,債權才成為一種可流通的財產權。
當財產權的保護變得十分可靠,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不再引起喪失權益的擔憂,人們便發現,有些時候,將財產交給別人控制反而更有利,或許是因為那人更善於理財,或社會地位更高因而更能抵禦侵權,或更懂得如何保護權利(當然,最重要的是,他有著良好的聲譽),這一需求催生了財產權發展歷程上的一座豐碑——信託。
信託徹底分離了一項財產的控制權和從中獲取的利益,它甚至能夠將信託人的意志和利益延伸到他死亡之後,將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益用於他所指定的用途;從另一個角度看,信託實際上虛構了一個權利主體,它和自然人一樣有著意志和利益,只是喪失了行為能力,因而由受託人代理,這很像監護權,只是在監護關係中,被監護者的意志和利益是推定的,而信託人的意志和利益則可以事先明確表達[在默示信託(impliedtrust)中,那也是推定的]。
信託也可用以處理共有財產,當一項難以分割的財產由許多人共同擁有時,在實現收益最大化方面就面臨許多障礙:決策與集體行動的困難(這池塘養魚還是種蓮藕好),談判和議價困難(租給他合算嗎),所有人都想從中撈到更多好處,卻儘可能避免承擔管理責任和維護權利的代價;將財產信託給其中一人或第三方,原共有者作為受益人定期獲取收益,是一種方便的安排,但這需要對產權保障的高度信心,還有成熟的會計制度。
再往前跨一步,就是公司法人了。公司是一種虛構的權利和責任主體,股東們各自將一份財產讓渡給這個主體,換取一份股權,而公司則在這些財產的限度之內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制度實際上將財產權中的一些成分——挑選和更換受託人、重大投資事項上的否決權,收益分配權、解體時的清償權——分離了出來,加以標準化,組合為股權,同時將其餘部分讓渡給公司,同時股東免除了與這些財產的經營投資相關的法律責任。
公司制度進一步分離了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和財產帶給其主人的權益,財產的價值與用途和由誰擁有它變得更不相關了,這一分離在股權公開流通市場上達到極致,上市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大量轉手,對財產的控制和使用,公司的投資與經營活動,卻可保持一致連貫;同時,許多小股東根本不懂也不關心這些活動,他們僅僅從股價和分紅資料的變動中(最多加一點市場中流傳的資訊),判斷自己的權益有多少保障。
從即時交付的商品交易,到異地交付、延遲交付等複雜契約交易,再到基於標準合約的、完全脫離於實物轉交的大宗商品紙面交易;從基於互惠關係和個人聲譽的熟人借貸,到基於抵押、擔保和信用評估的商業信貸,再到可流通債券;從必須現場親手捍衛的土地權,到高度依附性的封建承租關係,再到易於轉讓的自由租佃;從永佃權到骨皮分離後各自可流通的所有權與佔有權;從自營產業到信託;從個人企業到公司再到上市公司,財產的控制和權益不斷分離;從一項財產中獲取好處,不再需要所有者與這項財產所涉及的資源和行為邊界之間建立特殊關係:無論是空間上的臨近,相關的知識技能與文化背景,還是與四鄰的互惠或親屬關係,在社群中的個人聲望和人脈資源。
重要的是,這一分離解耦了權利分佈與資源配置之間的關係,權利的可讓渡性帶來了資源的流動性,從而當創新發生時,所需資源可儘快轉移到新的配置結構中,否則,這樣的再配置過程只能由侵佔、掠奪、征服、沒收等強制手段完成,後者不僅本身消耗極大,也削弱了人們創造和積累資源的激勵。
上述發展改變了人們看待財產的方式,在早先,談論一項財產而不提及其主人是很奇怪的,就像談論一部文學作品而絕口不提創作者一樣,財產(property)不能脫離其主人而存在,就像容貌和膚色不能沒有主體一樣。實際上,「property」也可以用來指一個人的個體或社會特性;相反,當人們談論一項資產(asset)時,則不太關心誰擁有它,而更關注其市場價值和它產生的收入流,儘管這兩個詞的涵蓋範圍完全一致。
財產轉讓的可能性,也方便了移居和變換職業,因而促進了人口在地理上和社會階層間的流動性。如果你的主要財產都是不可移動也難以轉讓的,比如不可轉讓的土地承租權,需要藉助社會壓力來催討的債權,在家族或社群共有財產中的,需要現場親身維護的權益,如果你經營的生意中用到的資產都是無法變現的,比如憑家族勢力在當地強力維持的行業壟斷地位,那麼遷移或轉業的代價就會高得無法承受。
法律支援之下的可流通財產權,已成為流動性大社會的一大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