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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正義機器(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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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範的約束力來自它被執行的可能性,只有當破壞規則的行為以足夠高的機率得到矯正和懲罰,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麼做的預期收益是負的,人們才會產生「最好別這麼做」或「這不在考慮之列」的信念,只有這樣的信念和它帶給個體的好處持續得足夠長久,它才會在鮑德溫效應的作用下內化為一種道德感,只有當內化完成之後,人們才會在即便預期收益為負的情況下,仍然願意遵循規範。

最弱的執行機制是迴避,把規範破壞者列入自己的社交黑名單;單純的個人迴避懲罰效果很小,除非你是特別高價值的合作伙伴,對方才會有所忌憚;而「每個交往物件最多吃一次虧」雖然也算一種自我保護,但在一個充斥著機會主義者的世界裡,吃虧的機率仍然不小。

為儘量避免吃虧,人們相互交換資訊以便預先拉黑某些人。當經由街談巷議而形成的資訊交換網路覆蓋整個群體時,一次嚴重的規範破壞行動可能引起眾人的自發集體迴避,於是破壞者便陷於社會孤立。社會孤立的懲罰效果很強,但它只能在熟人社會起作用。

更直接的懲罰是報復,但報復作為一種執行機制存在兩個問題:首先,它很難和無適當理由的攻擊行動區分開來,對於引起報復的前因後果、責任歸屬、損害大小、報復的合理程度,雙方和旁觀者都會有不同看法,這些分歧使得報復和反報復一旦發動就很難停下來,變成無休止的血仇迴圈。

其次,許多侵害行為的受害者本人無從獲知或缺乏報復能力,再或者,有些侵害(比如汙染社群的公共水源、破壞與友鄰部落的聯盟關係、招惹危險的敵對部落、冒犯神靈的舉動)沒有明確的特定受害者,或受害者數量太多,損害攤到每個人頭上太小,不足以激勵他們實施代價高昂的報復,都等著搭便車,指望其他受害者採取行動,於是陷入公地悲劇;這幾種情況,都需要群體中至少部分人有一些正義感,會對並非直接或單獨針對自己的侵害行為產生利他性的懲罰衝動,才能讓規範具有執行力。

這樣的正義感不會憑空而來,對規範破壞者的懲罰意願在被內化之前,需要為懲罰者帶來足夠的回報,他從規範的有效執行中獲得的好處,必須足以補償懲罰成本;幸好,社會的組織化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滿足這一條件的人物,他們從社會規範中看到了自己的利益,甚至認識到執行規範是謀求利益的最佳手段。

如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所分析,那些希望約束族人行為以維護家族聲譽的族長,控制一塊領地、希望維持內部和平以獲取穩定貢賦的武裝組織首領,為眾多追隨效忠者提供安全庇護,希望約束追隨者行為以控制庇護成本的大人物,都有著執行規範的動機,他們都有機會成為司法者的先驅。

權勢人物憑藉強制力建立的中心式司法系統,解決了兩個自發的、無中心的執行機制始終未能解決的問題:它可以用強權壓服糾紛,雙方停止衝突,迫使他們進入司法程式,而一旦得出裁決結果,可以確保它得到執行。

但無論何種系統,都仍然面臨著兩個根本問題:如何判定被告是否真的破壞了規範,以及如何讓當事雙方和旁觀者相信裁決是公正的;假如裁決不能令人信服,就無法引導人們按規範行事,並在發生糾紛時尋求司法解決,也無助於與規範有關的道德感與正義感的發展。

正是在試圖解決這些問題的努力中,司法者走上了兩條截然不同的道路。有些司法者對自己的能力和權威有著十足的信心,相信自己完全有資格闡明規範究竟是什麼,甚至有資格從無到有地制訂規範,也相信自己有足夠的理效能力來辨明原委、分清責任。司法程式的唯一功能是幫助他從當事人和證人那裡獲取資訊以查明事實。

問題是,真相原委和是非曲直遠非那麼容易查明,司法者和所有凡人一樣有著自己的特有偏見、偏心、知識匱乏和認知侷限,現實充滿迷霧,對立主張往往聽起來都有幾分道理,強權為他搜尋證據和傳喚證人提供了便利,但也強化了他自以為是、獨斷專行和無視他人見解的傾向。他作為司法者的優勢主要來自其不受挑戰的強權,讓他能輕易壓服當事雙方,讓人們相信他無論如何都會得出一個裁決,並確保它得到執行;這樣,糾紛與世仇便可了斷,衝突不再蔓延。

但有些司法者沒有這麼強的強權,他可能只是所在社會諸多強人中最強的一位,在贏得其他強人中的多數支援時,他能維持首領地位,但遠不足以憑一己之力壓服他們,他的權威很大程度依賴於其他強人相信他在分配利益和裁斷糾紛時是公正的,為此他必須設法消除人們對他的無知、偏見和私心的疑慮。

處於這樣地位的司法者,會努力避免人們將裁決歸於他本人的意志,而傾向於尋找或構造一種明顯不能被人操縱的機制,讓它自動得出能夠服眾的結論。幸好,只要有意願,人類在設計此類機制上並不十分無能,在二人分配問題上,早就有了「你分我挑」的機制,以及擴充套件到多人分配問題的「負責分割者最後挑」。對不可分割物品的分配,猜拳、擲骰子、拋硬幣都很容易被想到,為讓人相信結果不會被操縱,設賭局或發彩票者在尋找偽隨機數發生器上極具想象力,比如清代的闈姓賭博,賭的是科舉中榜者的姓氏。

在處理糾紛方面,也不乏類似的機制,比如由司法者主持一場公開對質,確保雙方有對等機會陳述(各自認為的)事實,呈現證據,對對方的陳述和舉證進行質疑,對質疑做出回答;和以流言蜚語為基礎的社會孤立相比,這是極大的改進,流言的聽眾聽到的往往是一面之詞,當事人沒有機會做出辯解,資訊會隨傳播而失真,傳播者會出於恩怨或私利而故意誇大扭曲,資訊最初來自何人。轉手了幾次,皆無從知曉。

相比之下,有眾多圍觀者的公開場合,說話者會謹慎得多,歪曲捏造很可能被更直接因而更可信的知情者當眾戳穿,從而損害他的聲譽,相互質證過程也會將所有證言追溯到可能的最早源頭。對立的證據、對事情原委的對立陳述、對因果關係的對立解釋、對規則適用性的對立分析,都將有機會得到呈現、表達和傾聽。公開對質程式若與宗教儀式結合起來,效果會更好,對神靈的敬畏將讓指控、辯解和作證者在撒謊和偽誓時承受更大的心理負擔。

在聲譽極為重要的傳統社會,那些一方有著壓倒性證據的案件,僅僅公開對質往往就足以讓它了結,因為不利一方若面對明顯難以否認的證據仍繼續狡辯,會在圍觀者眼中喪失信譽;如果雙方證據都不具壓倒性,司法者可以讓他們各自去說服社群成員公開表態支援其主張,以此展示誰的主張更能服眾,共誓滌罪程式便有這樣的功能。

如果案由的性質使得他人不便或無法表態(比如涉及性關係等非常私密的活動),還可以給當事人一次以感動神靈令其顯示神蹟的方式來說服眾人的機會,也就是付諸神裁。如果窮盡這些手段後雙方在服眾表現上仍不相上下,就只能安排一次決鬥,讓雙方當眾來個了斷。最後這種無奈選擇儘管無助於辨明是非,但總比讓雙方繼續冤冤相報,將更多人捲入世仇之中要好得多,它在一個受規則約束、機會均等、不受操縱的程式中得出了眾所周知的結果,從而免除了當事人的親友繼續在世仇中提供援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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