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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過神蹟之門 ——有關美國聯邦大法官(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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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甸的號角》這本書,一如其扉頁所引用的聖經經文,「耶和華的靈降在基甸身上,他就吹角——《舊約·士師記》第六章第三十四節」,記錄一次神蹟,或者說,藉助一個神蹟形式記錄一則歷史大事。

吹起號角幹什麼?當然是號召群眾,遂行爭戰。

《士師記》是後摩西時代的聖經篇章或猶太人歷史階段,正正好夾在猶太人已進入到流滿牛奶與蜜的迦南應許之地和成功建國之間。它的內容是彼時在這塊土地上拉鋸式的部落戰爭,戰爭禍首當然是闖進來要奪人土地連同牲畜財物的猶太人,如兩三千多年後的今天他們還在做的事一樣;形式上則是走馬燈一般一個個竄起、帶領猶太人掠奪土地的戰鬥英雄為單位、為核心,這些其實在地人看來和強盜頭子沒太大兩樣的戰鬥英雄就稱之為士師,據說皆由耶和華神揀選、感應、降靈、興起,因此在神蹟的有效保鮮期限內總會威風地打贏一段時日,如此如此、這般這般——在非宗教一廂情願解釋的真實歷史意義上,《士師記》正是建國前的一段殺戮掃蕩戰爭史,因此也就成為猶太部族最重要的一段權力蛻變、轉換及過渡時期。國之大事由祀而戎,猶太人內部要由原來的祭司統治走到君王掌權,不僅對外有艱苦的擴張戰爭,也連鎖引發了對內自己的宗教/政治的權力更迭和傾軋。事實上,後者這個鬥爭遠比前者歷時更久,一直到日後大衛和所羅門世襲君王確立後還未休止(先知以利沙還正式政變過),因此我們還有理由懷疑,《士師記》的英雄士師所以屢起屢僕,除了在地人們自衛性的背水頑抗而外,也有一部分原因源於內部宗教掌權力量的扯後腿,不允許哪個士師一下子取得決定性的勝利從而黃袍加身槍桿子成王。

神蹟是好的,即使只是一層糖衣,讓我們興味盎然而且熱情和希望重燃,是治療我們冷漠、懶怠、絕望虛無的一劑興奮藥物;可同時,興奮之餘我們仍得把它放回森嚴的現實世界來計較來思索,讓理性接管,否則神蹟很容易衰化為惡魔的誘引、成為懲罰,讓我們腦袋不清釀成災禍。

然而,《基甸的號角》書裡頭這個一九六二年的美國基甸不是這樣的部落奇魅英雄,哪一點來看都不像,倒只是一個未老先衰的悲苦但極平凡罪犯而已,也許正因如此才更像個神蹟吧。克拉倫斯·厄爾·基甸是出生於密蘇里州的白人,事發當時五十一歲,大半人生在監獄裡,但連什麼兇悍了不起的罪犯都不是,他真正犯來犯去的罪不過是偷盜:「他好像總不能安於一份工作,因此他就靠賭博,有時又偷點兒摸點兒,來維持生活。」配合他失敗者的人生,造型上,這個美國基甸白髮、滿臉皺紋、病弱、嗓音和雙手顫抖,基本上對人無害,只讓人生氣、同情甚至還有點討人喜歡,總而言之,非常非常典型到呼之欲出的一種人,一種幾乎每個人環顧自己周遭兄弟親友總會找到一個、那種黏答答你丟不下卻又扶不起、既可惡又可憐、每隔一年半載一定來煩惱你一次、弄走點小錢(又結婚了、又生小孩了或又要做生意了)的人。

這麼一個基甸,要說能忽然吹起什麼號角做成了什麼動人的神蹟之事,那就是他從佛羅里達的牢裡,用鉛筆還有他坐牢太久太多次所累積的零零落落法律知識,給美國聯邦法院上了一份呈文——基甸這個龜毛的處女座傢伙有個奇怪的執念,他堅信自己這最新一次的繫獄並沒有得到公正的審判。審判過程中,他曾請求法庭指派律師為他辯護,但遭佛州法官駁回。其實事情的真相是法官沒歧視沒瀆職也沒犯錯,一九六一年當時美國的司法的確不絕對保證為涉嫌任何罪行的任何罪犯指派律師;也就是,基甸所堅信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莊嚴(但空蕩蕩地)宣告「任何一州,沒有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的所謂「適當的法律程式」,並不意味著任何請不起律師的犯人一定能得到律師辯護這件事。

進一步來說,截至一九六一年當時為止,美國聯邦大法官對此的解釋,仍是二十年前「貝茨訴布拉迪案」(bettsv.brady,1942)的裁定,當時大法官以六票對三票否決了這個爭議,而把指派律師與否交由各州法庭視實際審判情況決定(「在把這種概念付諸實施的時候,法官很容易養成一種習慣,把所有犯人獲准取得律師協助的種種理由和情況,全部開列成為硬性和呆板的規定,而在引用這些規定的時候,忽略了裁判時所應考慮的一切其他有利因素,這種作法是非常危險的……」)。這就是著名的貝茨訴布拉迪判例。

因此,基甸真正得對抗的不見得是佛州那位法官,倒是他期待為他平反的大法官自己,要他們收回二十年前對同一件事的解釋;而基甸有限的法學知識和視野更不會看到,要宣告貝茨訴布拉迪案解釋的終結,無可避免地又會再一次嚴重牽動美國聯邦憲法最敏感的幾處神經:一是昔日莊嚴且是非黑白分明(小說家馮內古特嘲諷的形容,把這麼困難、千頭萬緒的事寫得「像電燈開關一樣」)的簡易真理條文,在每一個真實、特殊、流變而且自身即矛盾衝突並呈的現即時刻其適用性及其適用幅度的問題;一是結構性的、不會有完結一天的,有關美國聯邦憲法和各州州法之間的界限問題——非常非常明顯,這都不是單純的、狹義的法學問題而已了,它還是政治的、社會的、文化的乃至於意識形態的(意味著一時一地的侷限性和非理性),極可能還是美學的。像聯邦憲法和州法的扞格,便有著最根基處不同政治思維和生活方式的主張,這不是簡單的善惡、進步保守問題,而是諸神衝突的價值抉擇。

當然,我們可以說美國的聯邦大法官們本來就一直被置放於這個困難的位置、這個風暴核心,他們的終身職責(大法官是終身職)正是因此而生的,但這不等於說於是他們就擁有一套神蹟性的、所有諸如此類難題到此迎刃而解的獨門方法或答案;事實上正好相反,恰恰因為他們如此熟悉難題的深度廣度及其時間流變本質、因為他們擁有無人可及的豐碩經驗(意思是豐碩的慘痛教訓和嚴厲批判),使得他們總異乎尋常地小心、持重甚至神經質,習慣抗拒當下成就的誘引,即使某個爭議的答案此時此刻看起來是如此清楚而且順乎人心(書中引述過一段大法官威廉·卜瑞能的話:「我時常在認為初級法院對於一宗案件的判決十分錯誤時,投票否決這項上訴申請。」),但這個位置總逼迫他們去注意、甚至去想象(意思是並未真的看到、真的已經發生)扞格於此一圓滿答案的盲點和死角,而且更逼迫他們離開現在、用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更長且流變難識的時間尺度去想事情。

更何況,這個位置終究是法律性的——大法官的所學和經驗是法律性的,其配備的工具是法律性的,最終的解釋答覆形式也仍只能是法律性的,這樣有限的能耐和無限的真理巨大落差,以及這樣區域性決定和無盡影響的巨大落差,教會了大法官們毋寧極為保守的自覺和工作習慣。

這裡,且讓我們先把其實沒那麼要緊的神蹟一事給簡單交代完——有關這個美國基甸,大法官接受了他的呈文,還以九比〇的懸殊比數將貝茨訴布拉迪案解釋正式送入歷史,從此美國任一州的犯人都得到有律師辯護的絕對保證,也就是說,第十四條修正案所揭示的公正審判,其意義從此包含著必須得到律師協助這件事。基甸本人得到重審,並在老練律師辯護下獲釋出獄,happyending,就這個法律和神蹟故事本身而言。但這個在社會生活中習於挫敗到已成詛咒近乎宿命的人,接下去的人生會如何?這個奇蹟般的勝利和重生榮光能保用多久?幾年後他還會不會需要哪州法庭為他指派另一名刑案律師呢?

還是不要忘了,我們是活在現實世界裡的。

說故事本身沒那麼要緊,當然對這個成功吹角的基甸不敬,但我們的意思是,有關《基甸的號角》這本書,對我們這樣的一般讀者尤其是此時此刻活在臺灣的讀者,我們更大、更富意義的好奇,無疑地比較聚焦在美國的聯邦大法官上頭(另一樁傳說不輟而且不免誇張的神蹟),但抽象概念的乃至於法律本位的討論大法官方式,一者不適合一般讀者閱讀參與,另一方面,其實也捕捉不到大法官工作的真正精髓。我們得找一條具體的路徑走進去,就像大法官一樣(大法官不假設性、憑空性、預言性地工作,他只在具體的案件上展開工作),這裡,基甸的神蹟故事無疑就是這麼一條路,第一現場,由開始到結束,有內容有質感有表情,而且還有消除疲勞沉悶的戲劇性,它於焉成為一趟罕見且珍貴的觀賞旅程,帶著我們就像昔日已死的詩人維吉爾帶著滿心疑惑不平的但丁一樣。

我們的確是需要一點點神蹟沒錯,而且愈來愈需要也說不定,否則我們如何還能保有好奇,保有希望?如何還能在看起來四處碰壁的當下世界仍鼓舞向前?否則我們能依賴什麼如馬克斯·韋伯說的?

真理年代的產物

美國的聯邦大法官制,隨合眾國憲法,系「十八世紀製造」,至今使用了兩百多年。對某些人來說,光想到這兩百年就神聖起來,時間往往有這樣的魅惑力量,更何況那個時間起點又恰恰是榮光的建國時間,於是這個神聖還是鐫刻金石之上的,字跡歷歷分明永寶用云云;但對於另外一些人來講,兩百年就只是兩百年而已,事實上它若還有什麼多一點意涵,極可能只是陳舊、過時,我們手上究竟有哪樣東西用了兩百年不壞掉不淘汰的呢除了裝飾用的珠寶首飾?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顯然就屬於第二種人。他曾這麼講過:「在引用一條法律的時候,除了因為它是在亨利四世時代制定的以外,沒有其他更好的引用理由,那實在是使人噁心的事。如果這條法律的制定理由和根據早已消失,只是由於盲從過去的一切使這條法律依然存在,那就更使人噁心了。」——大體上,隨著歷史除魅,第二種人儘管絕對人數一直居於下風,但卻有持續增加的趨勢;還有,人習焉不察或事不關己時容易是第一種人,但愈深思、愈是使用者實踐者,愈會務實地成為第二種人。

十八世紀究竟是怎樣的歷史時刻?彼時空氣中的分子成分和現在的究竟有什麼不同?簡單講,那是人們對真理猶虔敬、猶懷抱堅定信心的時代,上帝管轄的範圍也還非常寬而且直接,不是日後只關在教堂裡教你道德處事並心理醫生般聽你喃喃自己心事而已。也就是說,從上帝到真理再到每天要用到的法律規章,這三者在範疇和情感意義、美學意義上容或有差別,但不大,更不會太沖突扞格,天上人間距離很近。更要命的是,彼時建立合眾國並認真擬定這部憲法的人們,基本上是在英國住不下去的清教徒,這些人對上帝的興趣濃於對愷撒,對上帝的理解和經驗看來也遠勝於對愷撒。還有,他們喜歡仿效上帝的模樣和行事風格(「活出上帝的模樣」),自然也包括那種斷然命令式的說話語調。

今天,如果我們考古學者般用科學儀器鑑定這部憲法和其中的大法官制時間成分,應該會像化石般找到不是現在而是兩百年前當時的大氣不同真理分子濃度。美國聯邦大法官,其最根本的權力位置暨其哲學基礎,不源於人們有限的英國政治經驗,毋寧是勇敢(或說天真爛漫,這常是同一件事)兌現某幾個追尋政治真理思想家的理想設計。這裡,我們指的不是它自身的獨立性,司法的獨立性不待也不需要這麼高的政治權力位階才成立,它靠自身的專業性甚至技藝就可以獲取,就像汽車修理工或陶匠不必配備和行政、立法等高的權力位階才能獨立不受干擾地修汽車造碗盤一樣,實際的歷史真相也是如此,司法獨立的必要性通過幾千年來的血淚實踐早被人們所確認並努力守護,留下了一堆法律之前什麼什麼的琅琅上口莊嚴格言,它甚至活躍於君王時代專制時代而遠遠早於民主思維的萌芽不是嗎?

事實上,美國聯邦大法官忽然被拔升起來的位階和大幅增加的權力,是政治性的。其原意可能有二:一是在彼時濃濃的自然法(「上帝的律法」「真理的律法」)認知空氣裡,司法相當程度涵蓋著(或說侵入了)人的道德領域,人的日常行為領域不僅沒什麼不妥,極可能還是理想的,清教徒的先人們在歐陸不這樣幹了幾十上百年了嗎?所謂清教徒式的個人主義,其實只是對著傳統君王和傳統政治權力說的,回到自身上帝的律法裡,他們其實是最集權最暴戾到根本不容個人意志的,是日後法西斯的原型和先驅者(可參看美國北霍桑、南福克納的小說,最能具體知道新英格蘭十三州和南方清教徒的殘暴,事實上,基甸案發生時的一九六〇年代,南方教會牧師和執事參加三k黨是極普遍的,而三k黨凌虐處決黑人和民權人士的儀式也是教會式的);另一,他們可能認為這樣較高的政治權力位階,有助於保護司法權對行政、對立法的抗拒力量,區域性來看,這當然也是事實。

然而,真實的全面性後果卻是司法權本身「不正常」地擴張開來(相對於我們今天對司法權力和合理範疇的普遍界定),得做很多它並不應該也最不擅長的事(我們無意不敬,對應於複雜萬端的社會真相,法律以及這麼一套法學訓練出來的人,總是笨而簡單的),甚至它還因此被直接進入到政治權力的漩渦中心,稍不謹慎就可能成為權力運作機制的亂源。這正是本書作者安東尼·劉易斯(anthonylewis)所指出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其他國家法院一向不同,因為它有權裁定一切社會和政治的基本問題,諸如教會和政府的分野,白人和黑人的各種關係,政府的立法與行政的許可權等等。這種問題在別國的法院裡是永遠見不到的。/一般人的印象以為美國最高法院,已不只是一個法庭,而是一個人神之間的無上權威,擁有雷霆萬鈞的憲法權力,隨時作矯枉平寬的裁判。」

有關大法官的此種真理屬性、人神屬性、需要更直接明白例項的,可參看另一本書,臺灣有譯本,記述基甸案稍後幾年、發生於六〇年代末有名的沙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案,爭論的焦點是美國憲法最為人知的第一條修正案人民言論自由的保護,包不包括誹謗。這本書取名為《不得立法侵犯》(即《批評官員的尺度》),makenolaw,系直接從第一條修正案裡剪下來的,如此斷然沒任何商量餘地的說法意思是,有關言論自由等等所謂的人民基本權利,在美國憲法中系以絕對真理的意義暨樣式被說出來被莊嚴保證,而不是某種立法成果。事實上,它也同時斬釘截鐵地宣告,一代代的國會(亦即總體民意)永遠無權侵犯,任何牴觸這些基本權利的立法皆被視為違憲無效;也就是說,民意不是永遠說最後一句話的人,不像英國國會那樣「除了把男人變成女人之外什麼都能做」的國會至上,在流變如水的民意之上,仍有永恆的真理,有無上的斷言命令,有神。

(順帶講一下,所謂美國憲法的修正案,其實意義上比較接近補充或至少是增修,只因為美國憲法本文擬定當時,最傷透腦筋的焦點在於合眾國的搭建,亦即如何在相對獨立的各州〔各國〕之上,找出既合於其建國理念和嚮往、又不太損及各州既有權益或至少各州可容讓的國家形式及政府機制,因此做了很多妥協,亦留下了一堆空白〔因此一些被延擱的難題未來仍需償付,像黑奴問題〕,比方說民權部分根本無暇措意。今天我們稱之為《權利法案》的憲法一至十條修正案便系一七九一年由第一任國會通過增補的,基甸案爭執的第十四條則遲至一八六八年美國南北內戰時期,如書裡所言。)

而由誰在巨大的行政和立法機制之上負責為真理、為無上命令守衛併發言呢?就這九個人,九個「寧靜的老頭子」,九個大法官——《基甸的號角》書中有一段心血來潮而且莞爾的簡單敘述堪稱神來之筆。劉易斯在介紹聯邦最高法院大廈時引用了華盛頓遊覽指南的說法,稱之為「宏偉的大理石廟宇」,還講「它的莊嚴宏大的規模和雄偉瑰麗的建築,似乎和政府工作兩不相干」。這段介紹以大法官史東美麗的話作結:這九個大法官在這座大廈裡,正像「在埃及卡爾納克大神殿裡,放下九隻黑色的甲蟲」。

把大法官自擬於埃及象徵推動太陽、象徵帶來重生的神聖糞金龜,大概只是著眼於大小比例的問題。然而這樣九個兩手空空的老頭子,的確不像是現代民主國家分工權力機制底下所謂的官員,他們毋寧更像古老的祭司僧侶,念著自己古老難解的咒語經文,有條不紊地進行神秘的儀式,他們傾聽大地萬民的呼聲,但適當的隔離讓強光折射得柔和下來,鋪展開來,也有層次起來,這讓他們在人民的話語之上,還能專注聽見來自天上的杳邈聲音。

古老熟悉的真理談論方式

日後很多震懾於美國聯邦大法官神話、也想為自己苦難不爭氣國家打造這樣憲政守護之神的人們,總會因為這一制度的簡單、尋常、素樸且毫不神秘毫無魔法感到爽然若失。美國聯邦大法官的產生,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通過,這樣就完成了,唯一比較特殊的是,大法官沒有任期限制,只有死神和大法官自己(比方說身體或心力不堪負荷宣告退休)才能阻止他。這意味著,如此至高司法權力的授予是單向的、覆水不收的,沒「配套」(一個濫掉但堪用的詞)著具體的補救機制;也意味著,除了已成古代歷史幾乎不會再發生的、亦即建國成立之初,後來任何一任的美國總統和國會,他們的提名權和同意權都不構成拘束大法官的韁繩(想想臺灣地區領導人對「任期制大法官」的操控力),他們能任命的只是恰好出缺的那頂多一到兩名「大法官」,塞進去這一兩個政治立場和自己比較接近(保守派/自由派)的新「大法官」以期影響其比例和濃度,可這也沒什麼保證可言,畢竟相較於他從此斷線風箏般而且遙遙無期的終身職,蜜月期也就只那麼幾天幾月而已,在這上頭喜歡太樂觀的美國總統只能是笨蛋,一定笨到不曉得人世間有離婚這樣每一秒鐘都發生的尋常事、不曉得即使沒離婚也動輒口角甚至拳腳相向這樣的更尋常情事不是嗎?

把人推到這樣終極的、單獨面向真理面向歷史的特殊位置,的確會帶來某種珍稀動人的效應,這是很多人知道也談過的。《基甸的號角》裡也有這麼一段:「司法審查的結果,對於國家和最高法院同樣很重大,因為這種裁判力量,等於是一種責任,而且因為最高法院常常作最後的判決,使這種責任更形重大……一位法官如果知道一個犯人或者訴訟被告,還有上訴更高階法院的機會,那麼他在判了一個犯人死刑之後——或者對於一項總統把一個制鋼廠收歸國有的命令宣判無效之後——能夠睡得更安適酣熟。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享不到這種福氣了。/傑克遜大法官在一篇文章裡寫過:‘我們的判決並不是因為我們不會犯錯誤而成為最後的判決,實際上是因為我們要作最終的判決,我們才不做錯事。’……在聯邦最高法院批准複審基甸案件以前幾個月,查爾斯·伊文思·惠泰克大法官在最高法院聽審只五年之後,就退休了。他私下對人解釋早日退休的理由說,大法官的工作使他身心俱疲,無法再繼續下去。他和朋友說,他寫一篇審判意見,就好像在一塊花崗岩石上刻字一般。」

我們知道這是真的沒錯,也不禁嚮往,但我們更知道這絕沒有保證。更多時候,我們比較敢於預期的,會是另一種效應、另一端的結果,那就是——這樣一種一去不回的、巨大到近乎絕對的權力,怎麼可能不腐敗呢?怎麼不滋生層出不窮的怠惰、瀆職、賄賂、收買、威脅、勾結、陰謀暗殺等等這一堆?在具體的權力和個人孤獨、訴諸內心聲音的信念之間,我們總選擇相信「人性」,而且似乎愈來愈傾向如此。茲事體大,因此我們寧願捨棄這沒保證的偉大崇高,轉頭要安全,要有任期,要一套具體明文的受控機制。美國聯邦大法官制這個神話,於焉只能是某種葉公好龍式的神話,不是召喚不來,而是仔細想想還是不要的好。

簡單,是真理的某種印記。美國聯邦大法官制,真正重要且真正難以做到的,不是產生方式的簡單,而是它始終保有的那種素樸的、乾淨清爽的構成和操持方式,像神殿而不像現代社會機構的,彷彿無視於這兩百年時間的紛擾,依然像最開始時日、最原初心志般專注的瞻望,面向著真理。

《基甸的號角》書裡,很聰明地通過布茹思·傑克布這個人的眼睛,帶我們進去看到這個真相——傑克布是個年僅二十七歲(當時)的年輕人,基甸案發生時佛羅里達州的助理檢察長,負責代表佛州擔任基甸案的答辯大任。傑克布和我們絕大多數人一樣,這輩子沒進過也壓根不曉得最高法院是什麼個樣子。他七上八下地踏上這稀有的旅程,活著回來告訴我們這驚心動魄卻又意外親切鮮活的第一時間第一現場印象。這裡,傑克布擔任的正是《白鯨》故事裡自稱以實瑪利那個人的角色。

從踩上最高法院大廈的大理石臺階開始,首先迎接傑克布的全是巨大、莊嚴、震懾性的東西,古典式的一長排大理石圓柱,巍峨而涼(很準確的描述)的大理石大廳,赤銅大門,以及一層層隔離靜穆的大法官辦公室、圖書館、會議廳云云。「那裡有很多高大的圓柱,屋頂出奇的高,四圍的牆上懸掛著紅絲絨的垂幕,近屋頂的部分刻滿了華麗的浮雕飾帶。」然後,便是開庭的儀式了,傳令官清脆地一敲木槌,庭裡所有人應聲起立,九名大法官一長排從紅絲絨帳幕走進來就位站定,傳令官唱誦傳統的開庭詞:「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先生和各位會審大法官駕到。肅靜,肅靜,肅靜。現在各位大法官已經升堂就位,所有來到美國最高法院申訴陳情的人,現在可以向前走近一點,並且要聚精會神集中注意力。謹求上帝保佑美國和這個光榮的法庭。」

然而,嚇人的東西到此為止,等大法官一接手,辯論一開始,「這些禮節和儀式似乎都毫無蹤跡地消滅了,變成一幕非常親切的景象。大法官們和律師毫無拘束地談話回答,完全不用任何浮誇的儀式。這種談話,直率而毫無做作,在討論的時候,完全是針對一項問題,和在華盛頓任何地方所聽到的任何談話論辯,毫無分別。」傑克布說出了他劫後餘生的感想:「它和我預期的完全不同。整個過程想不到會如此輕鬆隨便,我簡直不能相信那是真的。通常一般的法官都是很嚴肅認真的;他們都不會笑出來。並非這些法官都不是人,可是他們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絕對不同。我的印象是這些大法官在法庭上彼此傾談,又問了一些問題,一如他們把聽審當作一種娛樂,而且大家似乎都玩得很開心。」

其實這才是我們熟悉的談話辯論方式,或正確地說,一種我們熟悉(或還緬懷)的失落辯論談話方式,傑克布的驚奇只是因為他沒想到這會重現在生冷嚴肅、科層分工最高階的最高法院而已。幾千年前,春秋戰國時代,尤其孔子和他那堆高矮胖瘦良莠不齊的學生便是這樣子談論爭辯的;愛琴海陽光底下的希臘城邦,特別是伯里克利、蘇格拉底的雅典,人們也是隨時站住腳、坐下來就開始滔滔雄辯。它的形式是簡單的,因為儘管身份或高下有別,一旦專注面向可能的真理,根本處大家都是平等的,在那麼崇高的東西前面,誰還有架子可擺呢?而且,誰還有那個美國時間美國心力去分神端架子呢?而它的形式也「必須」是簡單的,因為真理(如果有的話)太幽微、太隱藏,又太飄忽靈動了,像振翼飛翔的鳥,你不容易瞄準它,拘泥於任何形式,黏著於任何預設的方法,都只會讓你笨重,跟不上它箭矢般的速度和它穿梭飛舞的閃躲能耐。時機極可能一閃而逝,你必須像卡爾維諾諄諄提醒我們的那樣,保持最輕靈的樣態,最輕鬆最舒服,腳上穿著珀爾修斯那雙長著翅膀可隨時飛起來的靴子。

由此,我們遂看懂了安東尼·劉易斯順著基甸案的一路進展,苦心安排要我們看到的東西。

劉易斯打從開始就告訴我們,聯邦最高法院的構成,和其他任何政府機構的不斷膨脹增額完全不同,「始終是由九位大法官和十八個年輕的法律書記負責辦理,從沒有把工作委託其他的委員或是特種工作小組代辦」。劉易斯還補充,曾經羅斯福總統(奉效率之名,但居心叵測)提議增加大法官名額,但遭到拒絕;而且,協助大法官的這些書記,也是由大法官自己個別找尋挑選,通常是才離開學校不久的聰慧年輕人,吸引他們前來不是即時的職位或待遇,而是工作資歷本身及其榮譽。因此,他們也不像官員,而是學生,或更古老些,是學徒或弟子。

從基甸那封鉛筆手寫(規定是得用打字)的訴狀,劉易斯也告訴我們,大法官不在技術面上尤其是格式上作無聊文章,但這其實是官方行政機構十之八九會做的(所以霍姆斯大法官在一九二四年說,各州法庭不應在有關法律程式的規定上,為享有聯邦民權的人,設下各種「陷阱」)。事實上,大法官一直對赤貧的犯人給予額外的寬容,這是道德的,也是經驗的,因為「每下愈況」,這是莊子講的,原意是大道總更多地顯現於愈低的地方,要人眼睛多往下看。的確,真理和正義常常藏身亂草堆裡,也常常披一身襤褸而來。「我們在這一大堆檔案裡所要找的,不是一口針,而是人類應享的各種權利。」

不搞這種小動作,直接帶來的結果便是上訴案件排山倒海而來(「美國各法院每年平均審判一千萬宗案件;上訴案件大約有三十萬宗,其中只有兩千五百宗到達最高法院。」這當然只是一九六二年為止的統計),最高法院當然還是得有它的應對之道,這我們暫時按下稍後再表。這裡,我們要說的是羅斯福的增加大法官名額根本無助於改善,因為九名大法官不是分案分組處理上訴案件的。最高法院最有意思的堅持之一便是,任何一個案子被最高法院接下來,都由全數九名大法官集體審理,或應該正確地說,各自獨立地研究思考,待辯論庭開才集合彙總,所以傑克遜大法官才說:「事實上最高法院在工作推進上,與其說是一種審議體制,不如說是九個審議機構,每一位大法官,除非他要和其他法官商榷研討,大半是在隔離狀況下各自工作。這種工作方法可以培植高度個人主義的見解,比集體的意見自然好得多。」由此,劉易斯正確地看出來,九名大法官不構成分工層級,每位大法官都是獨立而且完整的思考主體,「他的影響力就全看他在道德和智慧兩方面的說服能力來確定」。

還有,但可以了,夠我們趕快往下討論。

不必讀韋伯懂韋伯對科層分工組織的絕望,但凡還有點當下社會工作經驗(私人企業亦同)的人都曉得,要長期地抗拒分工層級的誘惑或說自然傾向,要維護住有意義的簡單、素樸、自由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形式,這有多困難,尤其對於聯邦最高法院這樣一個手握終極性權力又工作永遠排隊等著的官方機構。這個困難我們大致可概念地分解為二:一是權力自身的自我膨脹本能,一是日常工作效率的技術性滲透。而這兩者又有個討厭的共同特質,那就是你指天立誓下定一次決心拒絕是不夠的,你面對的是滴水穿石的、每分每秒綿延從不中斷的、而且還隱密的不自覺的腐蝕力量。

拒絕當神

權力的自我膨脹效應如火之炎上水之就下,這今天已是常識了,不必再多說明討論,因此,我們可以直接進到——這個一任命就幹到死、審判結果彷彿是無上命令而且不對任何機構乃至於人民負有答辯責任的權力機構,究竟怎麼違反權力的本性或說權力中的人性,把剎車踩得吱吱響?

一言難盡,但劉易斯所引述的布蘭迪斯大法官的名言道出了其核心:「最高法院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無為。」「用以自律……並可避免有關憲法一切問題的大部,競呈最高法院,請求裁定。」

這話的意思,用白話文來說是,大法官能不做事就別做事乖乖領薪水,尤其關乎憲法裁定那部分終極權力,能不碰就不碰,這是直接從權力源頭的自我約束,同時也約束整個國家整個社會,別動不動把問題上升到憲法的終極層次來。

准此,即便看到滿眼不對的事、看著遍地不義,最高法院也不會採取任何行動,它如傑克遜大法官所說是隻能由訴訟人推動的被動性工具,不主動摘奸發伏,不回應虛擬的、假定的、預先預防性的案件(劉易斯沒忘告訴我們,最高法院有不向聯邦政府和總統貢獻意見的森嚴慣例,大法官也真的拒絕過華府的意見徵詢)。要大法官動起來,一定得有具體的案子,有真實存在的訴訟兩造,這也就是布蘭迪斯大法官所說的:「聯邦最高法院不願在友善而缺乏對手的審判過程中,裁定任何法律的合法性;因為只有在兩造真實而關係重大的爭辯到了最後必須宣判的時候,法官所作的判決才是合法的。」

而更有意思的可能是,即便具體的案子來了,大法官也不得已審了,但大法官仍延續著上述的原則精神,儘可能把自身的活動壓縮在極有限的範圍裡——往下,在案件的具體範圍裡,它不把自己當訴訟人正義的追索者守護者,它不認為自己會比下級的第一線法官更知道案子的實體內容,它擅長的,也是它的責任和工作是「法律本身以及法律的適當解釋和執行」;而往上,但凡還有可能,大法官一樣努力避免涉及憲法問題。也就是說,根本上,他把自己的專業和權力角色限定於這樣條狀的有限範圍內,這範圍,我們看得出來,是屬於法官的,而不是神,儘管這個社會常常期盼有神,或是守護單一受迫害者無助者的神,或是守護國家根本之法的大神。

拒絕順水推舟的成神,拒絕讓權力從此自體繁殖滋生,這很不容易,但我們曉得長期來看真正困難的還不是這個;對於已運作超過兩百年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真正的考驗在於那些不涉及原則、無關乎信念和道德、純粹只是讓日常行政作業更順暢、更有效率的技術性改良措施、新工具新方法什麼的。這些東西這些改變和調整,看起來瑣細、不重要也不影響,但真正厲害的也正在於它們的瑣細、不重要和不影響。今天,我們即便都已知道,工具有情(如大物理學者海森堡所言),巨大的科層分工怪物通常就是經由著諸如此類的小聰明、小機巧、小改良一點一點滲透而成,但我們仍很難時時刻刻加以防堵,更難在實際事情當口時找到說得清楚、說得出口的理由來防堵,而不成為某種食古不化的、阻礙進步的、言過其實的神經兮兮之人。在立竿見影的效果,和遙遠且報應不到當事者身上的災難之間,這正是工具理性利用詭譎的時間差帶來的毀滅性後果。

有關這個,《基甸的號角》也給了我們一個極好的例項,那就是我們前頭提到的,大法官面對著每一年(而且只是一九六二年當時)全美一千萬宗審判案件、三十萬宗上訴案件,兩千五百宗抵達聯邦最高法院的案子,大法官們如何挑揀出他們力所能及的一百五十宗予以複審?這裡,大法官不求助於什麼機巧聰明有效率、能讓社會閉嘴的新方法(包括堂而皇之用格式來設限裁汰如前述),事實上,他們一百八十度完全逆向地選擇了最簡單、最素樸也最大法官式的釜底抽薪方式,那就是一九二五年由聯邦最高法院自己起草、送交國會通過的授權法案——聯邦最高法院,在所有合法上訴的案件中,能夠完全自由地選擇他們所要審的案子。

對此,當然陸陸續續有個別大法官提出一些極動人、極睿智的說明,比方說:「最高法院複審一宗案件,並不是專為訴訟當事人打算,而是為法律本身以及法律的適當解釋和執行。」或,「所謂重大問題,就是大法官必須確定解決這種問題的直接重要性和一般性影響,必須遠較上訴雙方當事人和訴訟事件為重大……並不是僅僅代表你們的主顧,而是代表一些極其重要的原則,而這些原則正是美國人民所懷的希望、期待和所作計劃的基礎。」但這些只是好心的、體貼的額外說明,或單純的理性探討。追根究柢來說,所謂完全自由的選擇,其實就是無須附帶選擇不選擇的理由,不必跟上訴人和社會交代,也就是最高法院法規第十九條白紙黑字的幾句話:「最高法院簽發訴訟檔案移送命令來複審一宗案件,並非上訴人的當然權利,而是一種明智的司法判斷。」

並非上訴人的當然權利,而是一種明智的司法判斷——這樣充滿真理性的堂皇話語,好像久違了不容易再聽到了;或者我們該正確點說,這樣的話語要能說得出口、能成立、能感動人、能讓聽者舒服地憶起某些崇高的東西,其實得有很嚴苛、不容易存在的現實社會基礎的,否則它就只是兩句華美的空話,或者更糟,讓人心驚膽跳又有人又想幹什麼了不是嗎?話語、措施辦法、法規乃至於制度,絕大多數時候取決於它所在現實社會的真實著色和裝填,而這也恰恰是它最困難最決定成敗的部分。

兩個政府的國家

我們得弄清楚,儘管某些誇張不實的神話一直如此謠傳,儘管後來一些國家的類似大法官制度的設立,的確是正面向著憲法的解釋裁判而來的,但美國聯邦大法官的原意並非如此,並非讓這九個人成為這部憲法的專業詮釋者以及附帶的維修保固師傅。兩百多年前群聚於費城嘗試拼湊出一部合用憲法的那些古早老美,他們的學養、政治經驗和對未來的預見能力以及視野合理的有限,他們奉真理之名將大法官推高到空前的巔峰位置,但嚴格來說,並不是大法官單獨的拔高,而是整個司法權的位階改變及其權力範疇的擴大(想想那批制憲者裡頭學法的、律師的高比例)。因此,大法官不是司法層級體系之外的另一種人另一種特殊職位,他的身份仍是法官,聯邦司法體系最高一階的法官;他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這點尤其重要)也仍是法官,如美國憲法裡有關大法官工作內容的列舉(「根據憲法、合眾國法律和合眾國已訂的及將訂的條約而發生的一切普通法及平衡法的案件……有關海上裁判權及海事裁判權的案件……有關州與州之間的訴訟……以及涉及兩州公民的案件」)。

真要追究彼時立法的原意,毋寧是向著統治權而不是向著憲法而來的——他們的立法信心可能取自彼時的政治原理思考者和理想制度設計者主張者如孟德斯鳩、洛克云云,但樣態細節更多襲自英倫母國的近一兩百年曆史經驗(不願完全隸屬於國王、從社會和人民取得某種程度獨立性和力量的司法權,在英國憲政歷史上曾扮演醒目的角色。而我們今天所說一代良相、因抗拒國王而上了斷頭臺的托馬斯·莫爾,其真正的職位不是行政權的首相,而是大法官)。另外,馬上要面對的棘手問題其實是各自為政州權必然一再發生的傾軋衝突,得有一個有效的仲裁機構,否則這個堪堪黏合起來的全新合眾國勢必很快裂解開來,這一點,於是在憲法條文裡特別被強調。

日後,聯邦大法官所以被(帶著某種程度誤解)視為憲法的守護神、憲法的修補匠,其實是從實務中逐步「演化」出來的。這個演化,一如生物有機體的之所以演化,主要是回應著兩個巨大的生存挑戰,其一是制憲者沒預見的也管不了的,一部成文憲法在時空無盡變化中的調整適用問題;另一,則是當時已困擾他們不堪,而他們也知道會愈演愈烈的,各州與各州、各州與聯邦本身的分際衝突問題。

憲法不是一部荷馬英雄史詩、不是一方羅塞達石碑、不是一段拉丁語吟誦的宗教禱文,可讓我們不必再去計較它實際內容講些什麼,供在那裡,讓我們緬懷古昔,召回充滿胸臆的情感用的。它其實有一個根本性的時間難題或甚至已屆臨悖論的地步,那就是它創立於遠久之日,但它又得是現役的,它當時所選用的每一句話、每一個字詞,每一時每一刻都真實而且還不容你逃遁地嚴重影響我們生存的所有一切;而要命的是,我們通常還設定著各種障礙、層層不易克服的關卡,認真地保護它不被任意改動,在如今這麼一個習慣用後即棄、狂熱追逐一切新產品、對過往歷史殊少敬意也愈來愈沒興致去了解、古老和垃圾幾乎是同義詞的除魅年代,這算是我們少見對古老東西的認真寬容。而更妙的是,從所有的現實經驗加總結果我們知道,儘可能原原本本保留它、儘可能別更動它、儘可能依據它所說所設定的行事,居然還是比較明智也比較可能幸福的。

這點在美國這部憲法上尤其顯著尤其極致——它最久最古老,兩百多年了;問題還不僅僅是單純的時間長度,更在於那個實際時間落點不容否認的特殊意義。這意思是,它同時是創始者,創始,在這裡不是恭維和讚歎,而是像看著某人第一次開車開飛機或談戀愛那樣令人提著心駭怕,因為眼前一片白茫茫如面向濃霧,經驗又幾近是零。當然,很長一段時日人們用仿宗教的民族情感來有效催眠自己,要認真相信那批十八世紀已成朽骨的建國者立憲者不同於你我凡人,他們比較接近是神,或至少聽覺異常能像某種生物聽見天上傳來特殊低頻或高頻的啟示聲音,但這樣如柏拉圖所操弄的「必要謊言」「必要神話」是功利性的致用性的,是包覆憲法的外頭一層神聖護膜,無助(甚或有礙)於我們對憲法內容的認識和思考。

要守財奴般讓老古董老家電時時堪用如新,無可避免的,一定得有維修人員時時侍候在側不可,這就是傑克遜大法官一九五四年寫的:「最高法院本身地位的真實力量,是因為在憲法約束之下,政府不能一日沒有最高法院的情勢而產生的。如果沒有一個永久性的機構,專門詮釋這部一百五十年前所寫的憲法裡一切制定的條文,來適應現代的需要,那麼這本老古董,也就沒有什麼存在的價值了……」——這段講得很對也很白的話,當然是事後說的,裡頭有一個事過境遷已不用太計較的不盡確實之處,那就是大法官不真的是作為憲法詮釋的永久性機構而生,那是被逼出來的,或者說是它在這部憲法、這個依此建造並操作的國家機器慢慢老化、過時、不斷髮出嘎嘎不良聲音時才「找出」的最重要(但仍非最經常)的一項工作,而這項工作又只隨著時間愈流逝、憲法愈老古而更迫切更有增無減。

至於立憲當時已是燃眉之急的州與州、州與聯邦的火藥庫問題,嚴格來說,他們只顧得了急迫那一半,無暇也無能管影響深遠那一半;還有,劉易斯在本書中也指出了彼時建國者立憲者的另一迫切心理,那就是他們才剛從英國國王的統治和「迫害」掙脫出來,抵達並贏得了這個所謂的「自由之士勇者之鄉」(見美國國歌歌詞),如斯情境下,很難要他們把手上還沒握熱的權力又馬上全數交出來,重新去信任一個「國王」(儘管是民選而且有任期的,托克維爾的名著《論美國的民主》書裡,便用過「國王」這一詞、從這一概念角度討論過此一問題)及其統率的中央政府。其結果,如書中所引述約翰·亞當斯的話,他們建立了「全世界最複雜的政府」。

這個人類民主紀元裡最複雜,但卻也是最早出現(好奇怪的人類歷史)的政府,可惜我們這裡只能最簡單、揀我們話題直接相關的來談。大致上,它不是中央地方的上下層級結構,不是所謂的「該中央的歸中央,該地方的歸地方」這樣從政治實務的操作面做分工意義的劃分,州和聯邦政府的關係基本上是平行的;而它也不是(不甘心是,還害怕是,因為有戰爭的威脅)鬆散的邦聯,甚至還不是歷史普遍經驗意義下一般所理解的聯邦,它更積極的是「一個國家」——一樣用最簡單的話來說,這是兩個政府的國家,所有美國人民系同時處於「州和國家兩種宗主權的約束之下」,或用福蘭克佛特大法官那番自我感覺良好的話來說是:「我們為確保聯邦制度所感受的一切不便和窘迫事情,都是我們為這種制度所付的代價,因為我們要我們的人民受兩個政府的約束,同時也接受兩個政府的服務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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