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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情法則(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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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則

人情的基本法則是「回報」。

中國人很看重回報。在中國人看來,「有恩報恩,有仇報仇」是天經地義的事。有恩不報固然是小人,有仇不報亦非君子。不過,相比較而言,中國人之重視報恩,又甚於報仇。一個人,如果忘恩負義,便不是東西;如果恩將仇報,更是喪盡天良。但是,如果報恩的程度大大超過施恩,則會受到輿論的一致讚揚。無論怎樣加倍地回報,都不會視為過分,甚至乾脆就公開宣稱:「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

報仇就不同了,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是「仇」的大小。如果只是輕度傷害,或是無意得罪,則「冤家宜解不宜結」,最好講和,不必「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也不要「睚眥必報」,睚眥就是怒目而視,引申為小怨小忿。如果別人只是橫了你一眼,也要報復,輿論就會覺得你「過於計較,不好相處」,也就會弄得自己沒人緣。二是報的分量。一般地說,以等值為宜。如果人家不過只是踩了你的腳,你卻要砍人家的腿,便太過分,也「太不像話」。三是復仇者與結仇者之間地位和力量的對比。如果地位力量相當,那就是他們自己的事,輿論界一般只作壁上觀;如果是弱者向強者復仇,便會贏得同情、支援和敬佩;如果是強者向弱者復仇,事情就比較麻煩了。因為重人情的中國人,其同情心總是在弱者一方的。除非雙方所結之仇非常之大,且結仇時強弱正好相反,否則便難保不會有人出來打抱不平。所以,當韓信功成名就,衣錦還鄉時,對當年有「一飯之恩」的漂母,便報以千金;對當年使自己招致「胯下之辱」的少年,則不予追究,便是深知上述原則之故。

中國文化之所以鼓勵報恩,而對報仇做一定的限制,是因為報恩只會加強人與人之間的聯絡,有利於群體的團結和社會的安定;報仇則可能造成人與人之間的敵對,不利於維繫群體,甚至會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動亂。如果睚眥必報,則更會沒完沒了,天下大亂。總之,鼓勵也好,限制也好,都本之於群體意識。

但不管怎麼說,回報總是必須的。如果人力不足以回報,便寄希望於天意;今生不足以回報,便寄希望於來世。報恩,可以是「變牛變馬」「結草銜環」;報仇,亦不妨化作厲鬼前來索命。故民諺雲:「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這鬼不是別的,便正是受害人之冤魂,以及同情弱者專打抱不平的厲鬼。中國人相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機未到。時機一到,一切都報」。總之,肯定性的情感(恩愛)也好,否定性的情感(仇恨)也好,都必須回報。不懂得這一點,便是不通人情。

人情為什麼一定要回報呢?就因為情感是要有回應的。比方說你愛一個人,人家卻不愛你,就愛不下去;恨一個人,人家卻不恨你,就恨不起來。何況人情之於中國人,並不只是一種內心體驗,更是一種重要手段,是用來維繫群體的,因此非得回報不可。

維繫群體的辦法、手段、條件很多,但都不如人情可靠。就說法律。法律當然是有權威的。但法律管得了「跡」(行為),管不了「心」(思想);只能保證大家都循規蹈矩,不能保證大家都同心同德。甚至就連循規蹈矩,也未必能保證。一旦執法不嚴,或法制不到之處,便立即是另一番景象。更何況,對於朝廷王法,中國人雖不敢硬頂,卻敢軟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總能「化千斤為四兩」,哪裡靠得住?

利害就更靠不住。利害只能結成一種臨時性的、鬆散的關係。有利時趨之若鶩,有害時作鳥獸散;或遇害時團結一致,勝利後又自相殘殺。所以酒肉朋友最不可靠。有酒有肉是朋友,無酒無肉如路人,甚至為了爭奪酒肉,反目為仇,刀兵相見。

就連面子,也很可疑。面子畢竟是「面」,是表面的東西。這就難免「當面一套,背後一套」。面對面時喊哥哥(稱兄道弟),背靠背時摸傢伙(你死我活)。人情就不同了。它在本質上是「情」,而情感是發自內心的,也就最為可靠。面子可以作偽(假面),情感卻必須真實(衷情)。面子有大小,情感也有深淺,但情感的深淺並不以面子的大小為轉移。出於面子為人辦事,難免敷衍,或盡力不盡心;出於情感為人辦事,則會盡心盡力,兩肋插刀。當一個群體的每個成員都是出於情感而團結在一起的時候,這種團結就是心甘情願的,而這種群體也就勢必是堅不可摧的了。

所以中國人要講人情,而且要講回報。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我投之以桃,你報之以李。如此往返相報,則情感更深厚,友誼更綿長,關係更密切,群體也就更鞏固。

左右為難

然而,人情的回報這事,認真做起來,又很難。

我們知道,還情的前提是領情。一個人,好心好意把人情送給你,你當然要領受,並表示感謝,這就叫「領情」。這事看來簡單,其實不然。因為第一,人之所送,未必我之所需。如果自己並不需要,那麼,是收還是不收呢?不收是不通人情,收下又沒有用,還要平白無故地增加一個負擔(因為收下的人情終究是要還的)。但人家是一片好心,豈可拒人於千里之外?也只好來者不拒,照單收下,然後再琢磨著如何還回去。想想真是何苦!

第二,送人情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的明明白白,有的不清不楚,有的大張旗鼓,有的不動聲色。這樣,有時別人可能是「暗送秋波」,咱們則可能還「矇在鼓裡」,當然也就無由表示領情,這又會無端地得罪一個人。於是,為了不得罪人,就得時時小心翼翼,不要忽視或漏掉別人的人情。但如果人家原本並無此意,咱們卻當作人情來領受回報,豈非自作多情?如果每件事都要這麼琢磨一番,麻煩不麻煩,窩囊不窩囊,累不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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