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案對晚清政局走向產生的影響,無論廣度還是深度,都遠超其他事件。自1842年的北京教案\至1911年的長武教案,教民衝突綿延了整整70年,可謂與整個晚清相始終;其持續時間之久、產生糾紛之多、釀成血案之深,同期其他任何外交事件都望塵莫及。教案衝突的結果往往也是雙輸。天津教案中,洋人失去了性命與教堂;「知畏官而不知畏夷"的清帝國百姓丟了腦袋;道德聖人曾國藩失去了清譽;慈禧太后與恭親王奕訴失去了安全感,一度相當憂懼「庚申之變」將會重演。
用"愚味」這樣的詞,來責備教案中那些相信傳教士會挖眼剖心的底層民眾,是很容易的。傳教士會挖眼剖心這類謠言,也確實出現在許多民教衝突當中。但是,這是很淺顯的批評,遠不足以解決問題(並不是說批評沒有必要)--驅除愚昧必須倚仗正確的思維邏輯與廣闊的閱歷見識,後兩者又必須倚仗更深層次的改革與更大幅度的開放。這種改革與開放,又取決於清廷內部權力集團的認知更新與利益博弈,絕非一蹴而就之事。總理衙門自1861年起推行的每一項改革措施,都相當於利益的重新分配。比如培養技術官僚會擠佔政治官僚的地盤,創設"洋關」會擠佔「常關」的蛋糕;編組新軍會讓八旗綠營不滿。如此種種,都會引來阻力。換言之:愚昧應該改變,但改變愚昧的過程往往相當漫長;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有類似《傳教章程》這樣制度性的東西來維繫秩序。當然,《傳教章程》的內容不能完全由總理衙門說了算,也不能只體現各國公使的意志。它應該誕生在談判桌上,應該是一個介於理想原則與現實權變之間的東西。
更何況,清末教案遠非「愚昧"二字可以完全解釋。它實際上是文化衝突、經濟衝突與制度衝突三者交融的產物。擔任清廷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對此有著深切的體察。他曾告誡歐美各國,若想將「福音」順利傳入中國,傳教士們必須努力避免干預中國司法:
教徒信仰基督教,並沒有改變他是一箇中國屬民的事實。他應像其他一切中國屬民一樣,必須繼續遵守他的國家的法律,並且服從他的國家法庭的裁判。傳教士只是一個傳教士而已,必須把自己的工作限定在傳教上,盡力避免干預訴訟和妨礙中國官吏的行動。只有盡力堅持這個原則,地方紳民、各省官吏和中央政府的仇視才能消除,宣傳福音才能免於它現在的勞而無功的情況。sup17/sup
赫德為清帝國服務了很多年,明白清帝國是一個靠威權存續的前現代政權,皇權不可侵犯的面子和地方官吏不可侵犯的權威是統治秩序裡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讓四億清帝國百姓俯首帖耳的關鍵。而"干預訴訟和妨礙中國官吏的行動」,正是在挑戰清帝國的統治秩序,是在損害這個前現代政權的核心利益。
挑戰往往始於文化衝突和利益衝突。比如,教民與非教民在迎神賽會、演戲祈福這類民間活動中常持不同立場。當教民抗拒繳納迎神賽會的份子錢時,文化衝突就激化成了利益衝突。1861年,法國傳教士福安當自擬了一份章程送給山西巡撫英桂,其中第一條就是「教外之人不許向奉教人攤派唱戲祭獻修廟等錢」%該章程後來成了當時山西民教衝突頻發的重要導火索。
站在教會的角度,迎神賽會與教義不合,支援教民拒繳費用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換一個角度,對晚清的底層鄉民來說,迎神賽會集祈福、娛樂、商貿集會等多種功能於一體,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平攤費用是鄉民們的一項常規開支。站在這些底層鄉民的立場,拒絕繳費只能被視為對共同體傳統規則的挑釁,因為教民會繼續生活在鄉民共同體中,他們很容易被指責為逃避份子錢卻仍享受好處,甚至會被視為惡意破壞迎神賽會。1862年直隸柏鄉縣的教民與非教民互毆事件,就是這樣發生的:"村眾以教民路成杭等雖經人教,亦有田禾,並不隨眾祈禱,徒沾伊等求雨之惠,出言譏消,路成杭等不服,致互相爭吵揪扭」19—鄉民諷刺教民不出錢卻佔了便宜,於是發生了打架鬥毆。1869年直隸廣平府的教堂被毀事件,也是這樣發生的:"鄉愚無知,訛言鬨傳,以為久旱不雨,系教堂十字架之故。本年四月初七日,四鄉•人民進城赴廟求雨,行抵該處,鹹以天主教不崇神明,以致上幹天和,祈禱無靈,紛紛蟻聚,瞻望諮嗟」2。。祈雨活動「沒成功」,鄉民們找原因,找來找去,找到了抵
制迎神賽會的教堂頭上。
批評鄉民們迷信當然是很容易的,這種迷信放在今天也確實該摒棄。但我們無法苛責19世紀60年代的底層鄉民。在當時,這種迷信仍是清帝國底層秩序的一部分。總理衙門也好,基層官員也罷,包括啟蒙學者在內,都不可能在短期內消滅這種迷信(事實上他們也尚處在迷信之中)。更何況迷信的背後還有具體的利益衝突。如何通過制度建設,讓教民與迎神賽會之間不再發生武力衝突,才是解決問題的切實路徑。
除了迎神賽會,傳教士要求查還教堂和田產,也會與士紳、民眾發生嚴重的利益衝突。i860年的《北京條約》第六款規定,以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被充公沒收的天主堂、學堂、墳至、田土、房廊等,應該全部還回來,交給法國駐華公使,再由法國駐華公使轉交給當地的奉教之人2\這項規定只提到了法國天主教,所以天主教因教堂與田產問題產生的民教衝突最多。這項規定也沒有明確追溯的時間上限,於是很多地方的教民將舊賬翻到了雍正乾隆時代。問題是,自雍正時代至i860年,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個多世紀,其間,許多房屋田宅的所有權已流轉多次,打一場追溯官司很容易牽扯出成百上千民眾,會給底層社會造成巨大震盪。查還教堂與田產引發的民教糾紛,之所以能貫穿整個同治年間,到光緒時代仍餘波難平,這種無上限追溯是一個重要原因。22
此外,鄉間的廟產、義學與公田也會引發民教糾紛。民眾入教相當於脫離舊共同體進入新共同體,往往會要求將舊共同體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公共財產分離出來。公田可以分(也會因田地的貧瘠問題發生糾紛),廟產與義學卻無法劈割,於是就會引發官司。
具體的利益衝突進入官司訴訟階段後,又會演變成官紳與傳教士之間的制度衝突。中國傳統士大夫做官時風光無限,退居鄉里後也仍是地方上的社會領袖,外國傳教士的到來會對他們構成挑戰。這些傳教士憑藉條約享有治外法權,不僅不受中國官吏的管束,還可以將教民組織起來自成一個體系。這些教民倚仗傳教士,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享有更多的權力,如論者所言,"儼然在中國社會中,形成一新的階級,這當然對官紳們的尊嚴與利益要發生衝突。尤其是對中國官場中的許多積弊,與紳士們若干的非法行為,更直接地發生嚴重的影響」23。四川總督駱秉章於1862年致函總理衙門,便是如此控訴四川的傳教
士與教民:
習教之人恃法國為其教主,常有赴衙門求見,干預公事。拒之則在外喧嚷,接見則日不暇給。此近日地方官難辦之處。24
按清帝國的統治秩序,普通百姓前往衙門申訴是不受待見的。但教民有傳教士為後盾,拿上主教名片就可以求見地方官;地方官不願開罪教會,也常不得不見。教民是清廷的百姓,清廷的地方官願意友好接待來訪百姓,當然是大好事。問題是,對那些沒有人教的普通百姓,地方官仍然是鼻孔朝天愛搭不理甚至敲詐勒索。於是就形成一種畸形的「社會不公」。這種不公平,既挑戰了地方士紳的地位(原本他們才是那個唯一被衙門友好接待的群體),也挑戰了地方官員的尊嚴,且加大了他們「治理地方」的難度。原本穩定的「官府>士紳>平民"的統治模式被打破,變成了更復雜也更不穩定的「官府/傳教士>士紳/教民>平民"模式。如果那些敢於前往衙門求見,不被接見就敢在衙門口喧嚷的教民,有一小部分「自以為成了回事而對其他百姓也傲慢無禮起來」25,官員們要面對的狀況,就會變得更加麻煩。
當然,這絕不是說之前那種「官府>士紳>平民"模式是正常的治理秩序。畢竟,19世紀70年代是一個民權擴張的時代,孔孟的教導裡也有"民貴君輕」的理念,地方官對來訪民眾以禮相待,才是正常的"國民待遇"。
1877年四川成都華陽府張貼的一份《民教示諭》,頗能反映地方官府對於這種不穩定的新基層秩序有多厭惡。檔案中說:
昔年習教之民,禮拜誦經,至今守分。近年習教之民,恃強霸惡,愍不畏法:或素性鄙吝,借入教而冀免輸將;或向為訟棍,借入教而圖遂刁唆;或因罪犯奸賭無從藏匿,借入教為逋逃之藪;或因身債積欠畏人追呼,借入教為避債之臺;並有漏網痞徒、著名土棍,借入教而洩忿報怨;更有不入牌甲不歸團練,借入教而欺官抗公。26-
所謂老教民安分守己、新教民胡作非為,這種區分並非基於嚴謹的調查。
它反映的是以1860年為分界線(該年簽訂的《北京條約》允許傳教士入華傳教),地方官員們在日常治理中截然不同的兩種感受--1860年之前,所有底層百姓都必須對地方官服服帖帖,"刁民"沒有生存空間;i860年之後,底層百姓中的教民開始脫離地方官的掌控,給地方官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地方官開始不好做了。可以推想,這種對比在1870年的天津教案之後變得更加明顯。天津的地方官員被流放,底層的反教百姓被誅殺,必然會對地方官員產生直接刺激。有些人為了避免惹麻煩,保住烏紗帽,在處理民教衝突時會故意選擇偏袒教民。
這種偏袒,又會進一步催生引誘效應。比如某些地痞流氓有可能故意藉著教民的身份(或者偽造教民身份),向非教民生事牟利。事實上,這種引誘也未必僅限於地痞流氓。不公平的治理模式相當於是在考驗人性,某些原本在官府眼裡"安分守己」的百姓,也有可能受不住考驗而加入到製造民教衝突的行列中來。比如,四川巴州平民魏宗仁於1882年與族侄魏紹龍就清明會錢發生衝突廝打了起來,鬧到州城打官司。魏宗仁暫住在教民鄭含魁的店裡,鄭含魁即指點他「詐稱教民」作為勝訴之道27。
這種新的畸形底層治理秩序(絕不是說i860年以前的底層治理秩序就沒問題),長期困擾著清帝國的所有官僚。自最底層的知縣,到中層的地方督撫,到最頂層的恭親王奕訴和慈禧太后,概莫能外。
基層官員方面,他們中的許多人本是讀八股之書出身,於對外交涉一事毫無所知,遇有民教衝突自不免張皇失措。傳教士可以求助本國駐華公使,公使轉向總理衙門抗議,總理衙門再向地方督撫催辦,地方督撫又向基層官員施壓,可謂"稍有不慎,即遭受處分,輕者申斥、記過,重則降調、撤職」。於是地方官對辦理教務案件,有「動輒得咎之感」如。地方督撫的日子也不好過。法國公使哥士耆(michelalexandrekleczkowski)在1862年多次向總理衙門抗議四川總督駱秉章,說他素來仇恨洋人,要求將他調離四川。總理衙門雖以清廷用人行政不容外人干涉為由拒絕這種抗議,但在哥士耆的頻繁施壓下,仍不得不以諭旨的形式,命駱秉章"毋庸會同辦理」川、貴兩省的教案。顯然,這嚴重損害了駱在川、貴兩省的權力和威望。不止駱秉章,吳棠、李鴻章等封疆大‘吏也都有過類似遭遇。
所以,在1869年,當英國駐華公使阿禮國任滿準備離京時,恭親王奕訴對他說:「把你們的鴉片和你們的傳教士帶走,你們就會受歡迎了。"奕訴的左膀右臂、總理衙門大臣文祥也對他說:"撤銷你們的領事裁判權的條款,那麼商人和傳教士就可以定居在任何地方和一切地方;但要保留它,那麼我們就一定要儘量把你們和我們的糾紛限制在各條約口岸。」文祥還說:「不要以為僅憑洋稅的增加就可以使人滿意,每一項增加都意味著地方治理上出現了一項新的困難。我們寧可自己收稅,來取代這種增加的洋稅,然後把同樣數目的稅款交給你們,好讓你們走開。」29
奕訴與文祥是晚清改革的發起者,也是清廷最高決策層裡的最開明者,是最願意與歐美世界和平相處的人。這樣的話從他們口中說出,意味著傳教士、領事裁判權與近代海關這些新變數,確實給清廷統治秩序的穩定造成了巨大挑戰。文祥那句"不要以為僅憑洋稅的增加就可以使人滿意",其實隱含著一道選擇題:改革追求的目標是清帝國更加富強;如果改革會變更清帝國的統治秩序,讓清帝國不再是清帝國,那改革還有必要繼續下去嗎?當然,文祥沒有將選擇題說得這般極端,因為時代還沒有走到那一步。但他看到了端倪。
後世的局外人可以用"文明—野蠻」這種二元分析模式,來解釋許多歷史問題,包括晚清頻發的教案。但"可以解釋問題」不等於"可以解決問題"。對身在局中的奕訴與文祥來說,他們無法在短期內塑造一種新的統治秩序(可能也不願意),來適應傳教士與教民這些新變數;他們也無法憑藉武力來對抗歐美各國。唯一可以期待的,就剩下制定《傳教章程》並嘗試發起條約外交。
遺憾的是,在1871年,無人願意就傳教士問題走入總理衙門,坐到奕訴與文祥的對面。
教案退潮背後的制度玄機
沒人能準確知曉晚清究竟發生過多少教案。
當然,也有一些可供參考的資料。廖一中在《論近代教案》,一文中說,"從1844年到1911年的60年間,共發生教案1639起";且依據《教務教案檔》統計認為,截至1899年,"發生教案的地點共700餘處,其中與天主教600餘
處,新教100餘處」,可見不但遍及全國,且以與法國天主教的衝突為絕對多數。3。學者陳銀良的統計結果是:從i860年到1899年,共計發生教案811起。他沒有統計1900年的情況,因為這一年拳變發生,實在是數不勝數,計不勝計。sup31/sup
那些止於民教衝突、沒有上報至地方督撫和總理衙門的糾紛,對清廷而言意味著沒有形成教案。它們很少被檔案記錄下來,自然也不包括在上述統計之內。但它們的數量,不用想也知道,必然遠大於上述統計資料。這些衝突與教案,對晚清的地方治理造成了極深的影響,最終在1900年與其他因素結合激盪,釀成了震驚世界的"庚子之變」。
"庚子之變」的具體發生邏輯,留待後文詳述,此處不贅。下表資料來自趙樹好《教案與晚清社會》一書及。
趙樹好對"晚清教案」有一個定義:"指中國官紳士民反對基督教會(教士教民)的事件,這些事件是經中國官方立案,並會同外國傳教士或領事、公使處理的」;在統計時則遵循"同一地區的一起或多起有關聯的反洋教案件算作一起教案」"在一起教案發展過程中出現一份或多份反洋教揭帖,並引起糾紛,不獨立計算"等原則;並宣告"1899-1902年教案的實際數量遠遠超過統計數字"。"
依據這份統計可知,晚清教案的退潮,並沒有發生在"庚子之變」後的1903—1907年。這5年裡發生的教案數量,較之"庚子之變」前的1895—1899這5年雖有所減少,但尚無本質區別。真正出現斷崖式下跌的,是1908-1911年這段時間。何以如此?
原因或許在於科舉的廢除與i諮議局的設立。
如前文所言,晚清教案是文化衝突、經濟衝突與制度衝突互相交織的產物。站在傳教士和教民對立面的,不僅僅是一個個具體的鄉民,也是一整套傳統的基層治理秩序。只要這套傳統的基層治理秩序仍然存在,又沒有《傳教章
程》之類的制度建設來規範彼此行為的邊界,衝突就很難停止。清廷在1905年廢除科舉並宣佈「預備立憲",又在1907年宣佈要開始籌建t諮議局,恰於有意無意之間,對基層治理秩序來了一場全盤改造。科舉制度的廢除,使傳統鄉紳這個群體無可挽回地走向了沒落,也不再生產八股出身的基層官員。新生代的知識分子,為了個人出路,不得不選擇向城市轉移。語議局的設立,也誘使那些原本已在基層治理秩序中建立起威望的傳統士紳,離開鄉土進入城市。據學者張朋園對15省浴議局議員出身的統計,這些人與科舉時代的傳統士紳高度重合,"他們89.13%皆具有傳統功名,相對的,只有10.87%不具功名背景」;21省的63位正副議長中,無傳統功名者只有5人。34
傳統鄉紳和新生代知識分子向大城市集中轉移的後果,是傳統基層治理秩序的全面崩潰(當然也嚴重損害了清廷的統治基礎)。綿延數十年,此起彼伏的晚清教案,遂與之同步退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