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是諸事紛雜、政策頻出的一年。先是年初出臺了《大清報律》,3月又頒佈了《集會結社律》「8月又宣佈了著名的《欽定憲法大綱》。到了年底11月,光緒皇帝與慈禧太后又先後去世。
最高權力中樞的人事劇變,給清帝國的未來蒙上了極為不祥的陰影。
出臺法律壓制結社集會
1907年12月24日,慈禧下達懿旨,以十分嚴厲的口吻譴責了"各省紳商士庶"。
諭旨中說,各省紳商士庶近年來遇有內外政事,「輒藉口立憲,相率干預,一唱百和,肆意簧鼓,以訛傳訛",實在是為害深遠。朝廷的政策,一方面是"民情固不可不達",不會阻止爾等提意見;另一方面則是"民氣斷不可使囂」,也不會任由爾等放肆囂張。所以除了要制定"報律」,還得制定「政事結社條規」。
次日,慈禧再下懿旨「命學生勿干預政治",同時命民政部、步軍統領衙門與順天府嚴行查禁京城中的"聚眾開會演說等事"。sup1/sup
慈禧如此這般疾言厲色,原因之一是不滿江浙紳商發起的"收回蘇杭甬鐵路修築權運動"。
1906年,江浙紳商成立的鐵路公司獲得清廷允准修築蘇杭甬鐵路。可是,當部分路段開工後,英國方面卻拿出了1898年與清廷訂立的借款代築的草約,要求官府禁止江浙紳商修築這條鐵路。1907年10月,清廷頒佈諭旨,宣稱築路權屬於英國公司,中國紳商要想參與只能「搭股"。清廷此舉引發江浙紳商的集體不滿,隨後出現了保路運動。運動中,江浙紳商們利用《時報》《申報》
等媒體刊文,發出了"合二十二省開國會,以爭還我民權」"今日應急設議院,然後可保路礦」的呼聲。激進者還在報紙上號召眾人,「如萬不得已,則以不納租稅為最後對待之手段"。2慈禧懿旨裡斥責紳商們,,藉口立憲,相率干預,一唱百和",便是指此而言。所謂"民氣斷不可使囂」,針對的也是此類呼聲。
慈禧強化對學生的管控,既與江浙保路運動有關--江浙學生與北京九所"大學堂」的學生曾積極聲援江浙士紳;也與上一年發生的"徐錫麟刺殺恩銘事件」有關。新式學生(尤其是留洋歸來者)對清廷缺乏向心力,一直是慈禧的一塊心病。所以1908年1月9日的懿旨裡,寫入了嚴禁學生"干預國家政治及離經叛道、聯名糾眾、立會演說」的內容,還威脅說如有此類現象發生而學校不嚴肅處理,「不惟學生立即屏斥懲罰,其教員、管理員一併重處,決不姑寬」。3
這些懿旨引來了輿論的集體譴責。
《申報》刊文《論政府欺罔朝廷》,將政府與朝廷區分開來,然後諷刺道:朝廷已宣佈預備立憲,政府卻不想著引導人民皆有政治思想,反而不準民眾干預政治,簡直是在與朝廷對著幹。《政論》第2期也刊文《今日中國之學生宜與聞政治之事也》,與慈禧的懿旨唱反調。文章說,在全國民眾當中,學生相當於"先覺者",不許學生參與政治,只是想愚弄民眾"以便政府之私圖」罷了。4
1908年3月11日,慈禧欽點制定的《結社集會律》正式頒佈。該律為「政事結社"設定了種種程式上的障礙。如:無論室內室外集會,均須由倡始人攜帶詳細資料前往巡警官署申請批准;常備(續備、後備)軍人、巡警官吏、僧道、教師與學生等均不許參與政事結社和政論集會;結社人數不許超過100人,集會人數不許超過200人;集會時,巡警官署可以派人到現場監察,監察者在會場擁有座位。
頒佈《結社集會律》,既是為了防範再出現"收回蘇杭甬鐵路修築權"之類的運動,也是為了應對民間士紳以結社的形式對清廷的改革步伐施加壓力。
晚清計程車紳結社大約始於甲午戰爭之後,1896年慈禧太后曾查禁過強學會,但類似團體之後仍不斷出現。清廷宣佈預備立憲後,又成立了許多以研究
立憲為宗旨的社團,如政聞社、憲政講習會、預備立憲公會、國會期成會等。這些社團時常互通聲氣,發起各種加速改革的請願活動。1907年9月,憲政講習會會長熊範輿等人曾聯名向清廷呈遞請願書,要求速開國會成立民選議院。其他社團紛紛效仿跟進,河南、廣東、江蘇、安徽、直隸、奉天、吉林、山東、山西、浙江等省均於1908年派出士紳代表赴京上書請願。各省在請願書上簽字計程車紳皆有數千人之多。如河南有4000餘人,安徽有5000餘人,江蘇有1.3萬餘人,最多的是山西,共2萬餘人。風潮所及,連北京的八旗士民,也有1500多人簽名上書請開國會。5
慈禧太后不喜歡這些請願運動,那些密密麻麻、鋪天蓋地的簽名讓她覺得事情正在走向失控。她在懿旨裡指示相關機構制定"政事結社條規」,要他們"斟酌中外,妥擬限制",便已將制定《結社集會律》的核心目的說得非常明白,她希望有一件稱手的司法武器去打擊這些集會請願活動。要是放在從前,放在康熙、雍正和乾隆時代,自然不需要什麼《結社集會律》,皇帝一聲令下,誰敢發起和參與請願運動,誰的九族就會被誅得乾乾淨淨,但慈禧太后知道自己的時代沒法再那樣幹了。自「庚申之變"以來,清帝國的野蠻司法一直是不斷引爆外交糾紛的炸藥桶,最近的歷史教訓是1903年的「沈慈案」,內外輿論一致痛罵清廷司法野蠻血腥,讓慈禧太后好不容易裝出來的開明形象毀於一旦。所以,1908年,為了打擊士紳和學生,慈禧太后覺得自己需要一部《結社集會律》。她理解的法治,是有一套利於自己的法律,可以用來整治那些不穩定因素。
面對老太后的懿旨,憲政編查館與民政部似乎做了一點抵制。他們擬定《政事集會結社律》後上奏慈禧說:「除秘密結社潛謀不法者應行嚴禁外,其討論政學、研究事理、聯合群策以成一體者,雖用意不同,所務各異,而但令宗旨無背於治安,即法令可不加以禁遏",除了那些以密謀造反為宗旨的結社集會外,其他結社活動沒必要用法律明文禁止。在該奏摺中署名的有慶親王奕勵、醇親王載洋、世續、張之洞、鹿傳霖、袁世凱、善耆、袁樹勳、趙秉鈞,共計九人。這點抵制,很可能主要來自張之洞和袁世凱,因為他們在做地方督撫期間,曾是各種結社集會活動的資助者。6
但是,這種抵制的程度也是很有限的,慈禧太后的意志很難被改變。所
以,最終出臺的《結社集會律》仍通篇瀰漫著針對政治性集會的「限制"。如結社前須由發起人將宗旨、名稱、辦事處、社內人員的履歷、住址等呈報給巡警官署;在京城結社須呈報民政部審批,在外省結社須由督撫審批;集會前須確定倡始人,由該人提前一天將集會的緣由、地點、時間、倡始人的姓名、履歷與住址,以及參加人數等資訊呈報給當地巡警官署。其中最致命的兩條規定是:
第十九條無論何種結社,若民政部或本省督撫及巡警道、局、地方官為維持公安起見,飭令解散,或令暫時停辦,應即遵照辦理。
第二十條無論何種集會,或整列遊行,巡警或地方官署為維持公安起見,得量加限禁,或飭令解散。7
這意味著,只要清廷覺得不滿意,無論是什麼結社與集會,都可以用「維持公安」這個含義極其模糊的名目將之解散。這也正是慈禧太后下旨編定《結社集會律》的核心目的。
出臺法律壓制報紙媒體
《結社集會律》出臺三天之後,1908年3月14日,慈禧太后欽點制定的《大清報律》也正式對外公佈了。
《大清報律》內容共計45款。核心規定是:一、報刊創辦前須向政府辦理登記手續並交納保證金;二、每期出版前須送交地方行政機關或警察機關審查;三、禁止刊載「詆譭宮廷"「淆亂政體"與「擾亂公安」的言論,違者「永遠禁止發行";四、禁止刊載「未經官報、閣鈔釋出的諭旨章奏」,違者處兩年以下徒刑及200元以下罰款;五、國外出版的報刊,違反上述規定者禁止入境,由海關沒收後人官銷燬。
這些規定裡,對媒體鉗制最深的是"報紙內容事先檢查制度」。其具體的操作方式是:「每日發行之報紙,應於發行前一日晚十二點鐘以前,其月報、旬報、星期報等類均應於發行前一日午十二點鐘以前,送由該管巡警官署或地
方官署,隨時查核,按律辦理。"自然,若該報律被嚴格執行,便意味著清帝國的報紙上,再難出現針對現實政治的批評之聲。8.
《大清報律》引來的,是輿論鋪天蓋地的批評。
報律中的很多禁令,其實是從巡警部1906年頒佈的《報章應守規則》裡直接搬過來的。《規則》出臺時,便已引起《申報》等媒體的抨擊。《報律》照搬《規則》,還增添了"報紙內容事先檢查制度",通篇只講言論控制,隻字不提言論保護,自然更加引發媒體的反感。故《報律》尚未正式公佈,已探知內容的媒體便已抑制不住批評的衝動。比如《公論新報》刊文說,"吾國政府未嘗自束於法律之中,而僅僅苛責於吾民一方面"。《大公報》則悲嘆《報律》一旦實施,「報界言論自由之靈魂將飛散於雲霄之外"。《申報》也說,《報律》實施後,「吾國真為無輿論之國」。
《報律》正式公佈後,又引發了全國報界的聯合抵制。不但《報律》的制定者被《江漢日報》等媒體叱罵為「國民之公敵",北京報界還發布聯合宣言書,抗議"報紙內容事先檢查制度",公開指責該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消滅報紙--按規定,經過內容檢查的報紙若仍被查出問題,巡警官署須擔負責任;巡警官署為了不擔責任,便只會大力擠壓報紙的言論空間。宣言書正告清廷,若堅持要實施"報紙內容事先檢查制度",北京報界將採取一致行動,同時停版,並呼籲全國報界聯合起來與政府交涉,乃至於有可能將所有報館的發行所移到租界,全部掛上洋旗。9
壓力之下,民政部選擇了稍做退讓,將"報紙內容事先檢查制度"更改為"本日清樣送閱」q
通篇皆是"議院不得干預"
動作頻頻的慈禧太后,在1908年最大也最令世人失望的一項動作,是在這年的8月份主持制定了《欽定憲法大綱》--所謂"欽定「,便是指由慈禧最終稽核確認。,
《大綱》全文不算太長,照錄於下:
君上大權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三、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