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大變局:晚清改革五十年》小說信息

第四十九章1909年:諾議局與地方自治(第2頁,共2頁)

字體:

意思是:如果中國的地方督撫,形同歐美各國的地方行政長官,那麼諾議局的「議決權」(梁顯然不認同清廷中樞對i諮議局的定性,不認同浴議局只有"言之權"而無"行之權」),便也只限於地方的行政事務。但現實是,中國目前的地方督撫的權力,實際上與歐美各國的國務大臣相似(指督撫們在財權、人事權、外交權乃至軍權上,有著特殊的地位),所以與之配套的諾議局,權力也應該有所提升,相當於地方國會才對。

但清廷中樞無意賦予地方i諮議局這樣的權力。《各省i諮議局章程》就地方督撫與落議局之間的權力關係,有著與士紳們的期望截然相反的界定。內中說:i諮議局議定可行之事,須呈報給督撫,等待督撫下令公佈施行;各省督撫「有監督i諮議局選舉及會議之權,並於落議局之議案有裁奪施行之權」;若i諮議局議決的事件被認為逾越許可權,若不接受督撫勸告,督撫便有權「令其停會";若t諮議局有輕蔑朝廷之類的情形,督撫還有權將i諮議局"奏請解散"。sup16/sup總之,i諮議局通過的議案「採納與否,憑諸督撫」,「各項議事發動之機雖在i諮議局,主持之權,實在督撫」。sup17/sup

簡言之,不是i諮議局有權監督地方督撫,而是地方督撫有權監督(乃至解散)i諮議局;不是i諮議局與地方督撫之間形成一種互相制約的權力關係,而是i諮議局成了受地方督撫控制的從屬機關。

對於這種權力設計,士紳們自然不會滿意。於是,江蘇省i諮議局第一屆常會期間,便通過了《本省單行章程規則截清已行未行界限分別交存交議案》,內中規定:「行政長官交議之章程規則,議決後呈請公佈施行,始有效力」弋

也就是地方督撫此後若欲釋出新的政策法規,須得到t諮議局的審議通過才能生效。浙江省t諮議局也通過了一份《關於t諮議局議決權內之本省行政命令施行法》,內中規定,凡涉及本省歲入預算、決算、稅法與公債、擔任義務之增加、權利之存廢事件時,非經浴議局議決,巡撫不能公佈施行。i。結果,江蘇省落議局與兩江總督張人駿之間發生了激烈衝突,浙江i諮議局的提案也兩次被該省巡撫否決。

因地方議會(t諮議局)的權力與中央國會(資政院)的地位息息相關,#議局士紳們還在1910年運作發起了四次大規模的「速開國會請願"。請願書中,士紳們明確表達了必欲參與立法的訴求,要求政府將"立法之權利"還給「人民」,且聲稱若這種訴求不被滿足,他日大變之時,民眾也唯有坐視清廷之宗社淪為廢墟:

人民之所以要求國會者,必因目前極厭惡此種專制政體,極不信任此種官僚,故必欲參與立法,彳吏之獨立於行政部之外……故吾國若一日不開國會,法律必無效力……政府既不授人民以立法之權利,人民即無遵守法律之義務。日後人民雖釀成大變,雖仇視政府,雖顯有不法之舉動,代表等亦無力可以導喻之,惟有束手以坐視宗社之墟耳。2。

遺憾的是,這四次請願均被清廷嚴詞拒絕。士紳對造議局的期望,與清廷中樞的心思完全背道而馳。於是,1909年的t諮議局選舉,看似將大批士紳重新籠絡到了體制之內,實際上卻加深了士紳階層與清廷中樞之間的裂痕。當武昌的槍聲在辛亥年響起,早已不再僅僅滿足於"坐視宗社之墟"的巡議局士紳們,便互相串聯致力於推動所在各省宣佈獨立,成了推翻清廷的一支重要力量。

地方民眾普遍痛恨地方自治

地方i諮議局直接關聯地方自治,所以除了舉辦i諮議局選舉,1909年還是清

廷中樞預定的"籌備城鎮地方自治」的重要年份。地方自治與]諮議局選舉之所

以同時啟動,是因為按照當時的設計,地方自治被分為"城鎮鄉」與「府廳州縣」兩級2,而各省浴議局恰是聯結中央資政院與這兩級地方自治議會的中間機構。

地方自治,顧名思義,核心內容是要還權於民。自治之下的地方政府,不能再如帝制時代那般,一味將替朝廷汲取物力(催糧徵賦)與人力(支應官差),並維繫統治安定(抓捕匪盜、斷案決獄)作為主要工作內容;相反,中央須將權力下放給地方,再由民意來推動地方為民眾提供各種公共服務。改行地方自治,其本質便是將以索取為主的權力型政府,轉型為以供給為主的服務型政府。

遺憾的是,清末的地方自治從一開始便與真正的「自治」背道而馳。

如前文所言,對選民與候選人資格的嚴苛限制,導致99.61%的普通民眾無法參與諂議局選舉,也導致浴議局成了由士紳主導的機構。各級地方自治機構的情況也是如此,幾乎完全控制在有權有錢的地方士紳之手。如湖北的城議事會和城董事會成員,便分別有98.6%和99.5%屬於士紳。船普通民眾只能被動參與士紳們主導的"地方自治」。

此外,清廷的"地方自治」,在制度設計上還有一種微妙之處:凡需要朝廷花錢的專案,便往往放權讓地方"自治」;凡可以為朝廷增收的專案,便往往不在自治範圍,一概仍由朝廷委派官員掌控。1909年頒佈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共列舉了八項自治事務:

一、本城鎮鄉之學務。包括中小學堂、蒙養院、教育會、勸學所等。

二、本城鎮鄉之衛生。包括道路清掃、施醫藥局、醫院、公園、戒菸會等。

三、本城鎮鄉之道路工事。包括修築道路、橋樑、疏通溝渠、設定路燈、建築公用房屋等。

四、本城鎮鄉之農工商事務。包括改良種植畜牧及漁業、工藝廠、工業學堂、開設市場、籌辦水利、整理田地等。"

五、本城鎮鄉之善舉。包括救貧事業、育嬰、救火會、救荒、古蹟保

存等。

六、本城鎮鄉之公共事業。包括電車、電燈、自來水等。

七、為辦理上述各項事務籌集款項等。

八、其他因本地方習慣,向歸紳董辦理,素無弊端之各事。23

教育、醫療、道路建設、水利建設……這類事務關係到民眾福祉,是需要朝廷(省府)拿錢來辦的事情,結果全部被下放給了「城鎮鄉」,由地方自治機構負責籌款興辦。至於那些可以帶來收入的行政專案,以及事關政府對基層百姓的控制力的司法、警政等,則均不在"自治」範圍,不許自治機構插手。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清廷中樞在制定《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時,便已明確給"地方自治」下了一種高度具有清廷特色的定義:「地方自治以專辦地方公益事宜、輔佐官治為主,按照定章,由地方公選合格紳民,受地方官監督辦理。」24如此,所謂的"地方自治」,便與權力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毫無關係,反成了替清廷地方官員「分憂」(幫助其擺脫各種公共服務方面的負擔)的「公益機構"。

畸形的定位帶來的,是各種以「自治」為名的橫徵暴斂。

清廷當日有大量的對外賠款(尤以庚子賠款最重)要還,宮廷又長期揮霍無度,財政狀況極其困頓。故此,啟動所謂的"地方自治」後,清廷先是將內政上需要花錢的諸多事務當成包袱扔給"地方自治」機構,然後要求地方自籌自治經費,以減輕朝廷的財政負擔。作為配套,清廷在政策上為地方自治機構的「自籌」大開方便之門。如《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徵得地方官(知縣及以上)的許可後,就可以徵收"附捐」和「特捐"充作自治經費。這些稅收名目的設立,並不需要問詢民眾的意見。"

各省i諮議局也賦予城鄉自治公所極大的政策彈性來籌集自治經費。在徵收自治捐這個問題上,t諮議局往往"但示自治公所以標準,而不設強行之規定,俾各地方得以視居民之力量程度而增益之」26。將徵收多少自治捐的權力下放給地方自治機構,要他們按照本地居民的收入多寡來自行確定,實際上便相當於將「合法斂財"的權力,下放給了那些掌控著地方自治機構計程車紳(如前文所言,這些士紳掌控自治機構,並無民意基礎)。這也使得地方自治機構的橫徵暴斂有了"合法依據」。

不受制約的權力閘門一旦開啟,便不可收拾。地方自治機構以"籌措自治經費」為名,想盡辦法自民眾身上榨取資財,五花八門的苛捐雜稅蜂擁而出。所謂的地方自治,反變成了自治機構養活本系統越來越龐大的編制人員的工具。1911年,御史蕭炳炎曾在奏摺中,如此總結這種亂象:

其苛捐擾民也,不思負擔若何,惟恐搜刮不盡。農出鬥粟有捐,女成尺布有捐,家畜一雞一犬有捐,市屠一羊有捐,他如揹負肩挑瓜果、菜蔬、魚蝦之類,莫不有捐,而牙行之於中取利,小民之生計維艱,概置弗問。其開銷經費也,一分割槽之內在局坐食者多至一二十人,一年度之間由局支出者耗至二三千圓,以一城數區合計之,每年所費不下萬金。而問其地方之善堂如何、學校如何、勸業如何、衛生如何,不日無款興辦,即日不暇顧及。所謂辦有成效者,不過燃路燈、灑街道,或設一二閱報社、宣講所而已。似此辦理地方自治,其人既多敗類,其費又多虛靡,苛取民財,無裨民事,怨聲載道,流弊靡窮。若不良為變通,嚴加整頓,臣恐民怨日積,民心漸離,大亂將興,何堪設想。*

蕭炳炎的奏摺並無誇張。

早在1909年,御史胡思敬便曾上奏說,自甲午、庚子兩次賠款之後,清帝國的民力已經窮盡。清末新政啟動後,"內外諸臣,藉口舉行新政,百計侵漁",中央和地方都不斷增加稅種,已經鬧到"極而業之至穢至賊者灰糞有捐,物之至纖至微者柴炭醬醋有捐,下至一雞一鴨一魚一蝦,凡肩揹負,日用尋常飲用之物,莫不有捐"的地步。一個普通農民,除了繳納常規的「漕糧地丁耗羨」之外,已多了糧捐、畝捐與串票捐;他拿了穀米到市場上去賣有捐,拿了豆蔬瓜果進城有捐,"一身而七八捐,力不能勝,則棄田潛逃者比比也」,被數不勝數的捐壓榨到活不下去,農民們便只能紛紛棄田而逃。28

之前的新政已是如此竭澤而漁,「地方自治」啟動後,自治機構便只能更加別出心裁來搜刮民間,如湖北安陸的居民,連結個婚也須繳納自治捐,"男捐錢四百,女捐錢二百」,若逃稅,官府便會將新人的父母抓去問罪。29所謂「地方自治」,不但沒有還權於民,還將本就負擔沉重的普通民眾壓得喘不過

氣來。

作為反抗,民眾不斷掀起反對地方自治的暴力活動。其中僅江蘇地區,自1910年2月至1911年3月,便至少發生了37起暴力反對地方自治的案件,其中不乏數千人乃至數萬人參加者。如泰州地區反對地方自治案的參與人數多達6000餘人,毀壞紳董之家160餘戶;宜興的參與人數多達4000餘人,毀掉學堂10餘所,搗毀紳董之家57處;川沙地區的參與人數難以估計,毀學堂29處,毀自治公所18處,毀紳董之家280處。sup30/sup

在這些暴力活動中,之所以常常出現搗毀新式學堂的行為,是因為普通民眾發現,地方自治機構以發展教育為名,向民眾收捐辦新式學堂,結果卻是錢越交越多,學堂越辦越多,但普通民眾的孩子仍然上不起學。因為相比舊私塾,新式學堂的學費往往更高。一個或多個村莊集體供養一名私塾先生,所需不過是一人的口糧、蔬菜與薪資。新式學堂則不然,入學者須繳納學費、宿費、膳費、服裝費等,每名學生讀一年書少則數十元,多則上百元。普通民眾只能望而卻步。張騫當犀以自己的家鄉江蘇南通為範本,算過一筆賬:一個家庭送一個孩子上初等小學,每年需花費35—50元(傳統私塾的學費不過幾元錢);當時一個普通農民每年的平均收入只有12—15元,張騫開設的工廠中的工人,每年也只有50—100元的收入。3i入學堂讀書的費用,佔了工人收入的大半以上,農民則根本無法負擔,更不要說農民沒辦法長途跋涉將孩子送往城鎮的新式學校,也負擔不起讓孩子住校求學的費用。

民眾繳納了沉重的"教育捐」,結果自治機構辦出來的新式學校,卻與自己的子弟無關。打砸新式學堂,便成了晚清"地方自治」期間幾乎所有地方都曾發生過的"標配案件」。比如,1906年7月,直隸靈壽、平山兩縣的數千百姓,因痛恨"學堂捐」,將本縣兩所學堂焚燬。同年9月,安徽歙縣民眾聽到傳言稱,自治機構將徵收人口捐、米捐、菜籽捐、牛豬捐等,遂也聚眾於深夜將該縣的新式學堂搗毀。1910年,湖南長沙爆發搶米風潮,新式學堂同樣成了第一時間被針對的物件,遭到燒燬。據時任日本駐長沙領事的理解:

焚燒學堂的意義在於:近年來,為了解決教育經費的巨量開支,地方百姓

的負擔大為增加,新政引起通貨膨脹,使米價急劇升騰,但是,窮人子弟並未

在新學堂裡得到任何好處。經

「地方自治」喪失了"自治」的本義,變成敲骨吸髓的工具。反倒是這些底層百姓搗毀學堂的暴力行為,多多少少還能見到一點維護自身權益的影子。

小說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