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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人的大憲章(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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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刑罰的起源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換言之,任何一部法要被稱為刑法,一定有兩個部分:一個是犯罪論,一個是刑罰論。

秦朝末年,劉邦進咸陽後,為了取得民心,將關中父老豪傑招聚一堂,約法三章,不論是誰,都要遵守三條法律:殺人者要處死,傷人者要抵罪,盜竊者也要判罪。約法三章的第一條「殺人者死」,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刑法規定,犯罪論的表述是「殺人」,刑罰論的表述是「死」。

神授說

刑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刑罰演變的歷史。對於刑罰的起源,古今中外,人們提出過無數假說,眾說紛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最古老的學說認為,刑罰起源於「天」,也稱「神授說」。中國古人將「天」作為萬物的起源,君主之權也出自天授,故稱「天子」,刑罰權是君主權力的重要體現,自然也來源於天。統治者不過是代天行罰,刑罰源自「聖人因天討而作五刑」。中國歷史最古老的文獻之一《尚書·甘誓》記載夏啟攻伐有扈氏的檄文,這封檄文相當於戰爭動員令,在檄文中,夏啟說自己奉上天之命令剿滅有扈氏,以「恭行天罰」。

《聖經》記載:「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申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馬書》13:1-4)此處所說的「佩劍的權力」就是世俗政權對犯罪施加刑罰的權力。在西方世界,啟蒙運動之前,刑罰來源於上帝的授予一直都處於通說地位。

戰爭說

我國傳統的觀點還認為刑罰起源於戰爭。古代不少學者認為,刑罰的產生與戰爭密不可分,《漢書·刑法志》記載:「自黃帝有涿鹿之戰以定火災,顓頊有共工之陳以定水害。……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

刑起於兵、兵刑同一,最初的刑罰就是對在氏族戰爭中的戰敗者、叛亂者和違反軍紀者的處罰。遠古時期,兵刑並未嚴格區分,奴隸主用甲兵征討異族,用刑罰來統治已被征服的氏族,兵與刑的區別是「刑外」與「刑內」的關係,如司馬遷在《史記·律書》中就說:家庭不能廢除教鞭,國家不能取消刑罰,天下也不可能沒有戰爭。刑罰刑內,誅伐刑外。

社會契約理論

啟蒙運動之後,人們開始不滿足於對刑罰起源神秘性的討論,紛紛提出了其他一些理論,比較典型的是社會契約理論和正義理論。

社會契約理論認為,國家與法的形成,起源於早期人們為了獲得生存的社會保障,自願轉讓本屬於個人的一些自然權利而締結的社會契約。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締約者同意如果自己侵犯了公眾的利益,就應當接受懲罰。

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以此說闡明瞭刑罰權的起源,他說:在人類歷史的某個階段,為了爭奪利益,人們相互殘殺,朝不保夕,他們非常需要有種東西來「阻止個人專橫的心靈把社會的法律重新淪入古時的混亂之中」,「正是這種需要迫使人們割讓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無疑每個人都希望交給公共儲存的那份自由儘量少些,只要足以讓別人保護自己就行了。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結晶形成懲罰權」。sup/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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