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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人的大憲章(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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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理論

康德、黑格爾這兩位如雷貫耳的德國哲學巨匠則是正義理論的倡導者。這種學說認為社會對犯罪處以刑罰是正義的當然要求。康德說:「如果你誹謗了別人,你就是誹謗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別人的東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東西;如果你打了別人,你就是打了自己;如果你殺了別人,你就是殺了你自己。」因此國家處罰犯罪人,就是滿足犯罪人「報復的權利」,而這樣做正是對犯罪人人格的尊重。換言之,國家有義務對犯罪人施以刑罰,「如果不這樣做,……是對正義的公開違犯」。sup/sup

黑格爾用否定之否定學說來為刑罰的正義理論背書:犯罪是對法的否定,刑罰是對犯罪的否定,所以刑罰不過是否定之否定,刑罰具有自在自為的正義,加於犯罪人的刑罰不但是自在正義的,因為這種刑罰同時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的自由的定在,是它的法,所以是正義的;不僅如此,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法,處罰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國家不對犯罪人處以刑罰,他就得不到這種尊重。sup/sup通俗地說,懲罰犯罪人其實只是對他理性的尊重。

也許人類的理性很難準確解開刑罰起源的密碼,但是上述關於刑罰起源的討論至少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尤其是社會契約理論和正義理論這兩種近代有關刑罰起源的學說,直觀地告訴我們為什麼刑事立法應當遵循民主程式,以及刑罰有追求正義的內在要求。

刑法是最嚴厲的部門法,它打擊的犯罪是最嚴重的社會不軌行為,它所施加的刑罰也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我國法律體系由7大法律部門構成: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以及程式法。它們都被稱為部門法。而《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也規定了強制方法,但其嚴厲程度一般都輕於刑罰。所以,它不屬於刑法。很多人往往把《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措施看成刑罰,這是一種嚴重的誤解,《治安管理處罰法》打擊的是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治安違法行為,其措施也只是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而不是刑罰。

刑法如此嚴厲,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輕易使用刑法武器。刑法具有補充性,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係時,才由刑法保護。如果其他部門法不認為行為違法,那在刑法上也不應該構成犯罪。刑法是補充法,不可能出現不是違法行為,卻是犯罪行為的現象。

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件是帥某騙保案sup/sup,帥某虛構母親年齡,為其母親張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康寧終身保險,死亡保險金27萬元。根據康寧終身保險條款的規定,凡70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經查,帥某將母親戶口年齡篡改,將當時已經77歲的老母年齡改小為54歲,使其符合投保年齡,並找他人代為體檢參保。三年後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帥某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身故保險金27萬元。保險公司發現有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個案件從表面上看,符合刑法有關保險詐騙罪的規定,但當年的《保險法》第54條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sup/sup也就是說,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虛構事實的保險合同如果履行了2年以上,那就按有效合同對待,也就不是騙保,顯然在刑法上也就不宜以犯罪論處。

想一想

神授說、戰爭說、社會契約理論、正義理論,你贊同哪種刑罰起源學說?

[義大利]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9頁。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沈叔平譯,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第165—167頁。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03頁。

帥某保險詐騙案。參考李蘭英:《契約精神與民刑衝突的法律適用》,《政法論壇》2006年第6期。反對意見參考張明楷:《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57頁;張明楷:《無權處分與財產犯罪》,《人民檢察》2012年第7期。

2015年修正後的《保險法》第16條3款也保留了類似的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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