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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則(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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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罪刑法定原則:對權力的嚴格約束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是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則。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歷經不斷的進化和試錯,罪刑法定原則逐漸發展壯大,並席捲至整個文明世界。

罪刑法定的本質

罪刑法定原則的本質是限制國家的刑罰權,重要的理論來源是權力分立學說。

權力分立學說來源於西方政治哲學對人性幽暗面的洞察。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時刻面臨著各種嚴酷的試探和特權的侵蝕,並且事實無數次證明,我們的人性最終無法抵制這些致命的誘惑。英國前首相威廉·皮特說:「不被限制的權力傾向於腐化那些擁有它之人的靈魂」。這也印證了阿克頓勳爵的至理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往往導致絕對腐敗。」

孟德斯鳩認為自由只存在於權力不被濫用的國家中。限制權力的最好辦法,就是用權力制約權力。國家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這三種權力應當分立以制衡。當立法權與行政權集中在一個人或機構手中,自由就不存在了,因為這個人或機構可能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自由也會不存在:如果立法權同司法權合而為一,法官就是立法者,他就會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實施專斷的權力,而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就掌握了壓迫的力量。如果三權集中,那一切都完了。sup/sup

根據權力分立學說,只有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沒有造法權;司法者只能根據法律去判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超出刑法規範類推定罪。

法家與中國古代法律

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是,中國古代是否有罪刑法定思想?

對此問題,向來不乏爭論。在肯定說中,有學者以法家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集大成者,如法家《慎子》所言的「事斷於法,是國之大道也」。

法家是罪刑法定的代表嗎?

這必須從罪刑法定的精神說起。罪刑法定反對罪刑擅斷,使公民免受任意刑殺的恐懼,它必須體現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而法家,無一不是絕對君權論者,主張專制君主擁有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權力。既然君主權力不受任何限制,又怎能說是罪刑法定呢?sup/sup

當然,如果撇開中國古代的政治背景和文化環境,語詞上的「罪刑法定」的確是存在的,如韓非所說的「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夫,賞善不遺匹夫」,《唐律》規定的「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然而,語詞中的「罪刑法定」並非真正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所肩負的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在中國古代絲毫沒有存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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