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所謂的「罪刑法定」是擴張君權的體現,它與真正的罪刑法定主義完全背道而馳。君主口含天憲,隨意造法毀法,任意突破法典,隋文帝就曾發怒下令將觸犯他的人即時「決杖」。大理少卿趙綽進諫: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儒家強調「天人感應」,所以法律規定,立春後秋分前不決死刑。但文帝咬牙切齒地說道,六月雖是萬物生產,此時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擇天而行,有何不可?仍堅持將該犯當場處決。明確道出法外用刑緣由的是唐高宗,當時將軍權善才因毀昭陵之樹,雖依律只是罷官免職,但高宗硬要將其處死,而且毫不隱諱地說:「善才情不可容,法雖不死,朕之恨深矣,須法外殺之。」
至於法家,強調富國強兵,短期之內立竿見影,「法」只是純粹的工具,沒有獨立價值。法家好重刑,嚴刑峻法,殘酷寡恩。《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變法,十家編成一什,五家編成一伍,互相監視檢舉,一家犯法,十家連帶治罪。鼓勵百姓互相告發,不告發者腰斬,告發者有賞。法家的「法」不可能為個體提供庇護,在重刑的陰影下,治下民眾無不戰戰兢兢,即便富貴如太子老師者,也在商鞅變法時因不遵新法而劓鼻、黥墨。
商鞅的個人下場可謂法家的註腳,秦孝公去世,太子即位。曾被割鼻的太子老師公子虔告發商君謀反,派人逮捕商君。商君逃跑到邊境關口,欲住客棧。店主不知道他是商君,言:「商君之法,住店之人無證件店主要連帶受刑。」商君長嘆:「新法之弊竟到這種地步!」商君離開秦國逃往到魏國。魏國人怨恨他曾不講信用欺騙魏國,大敗魏軍,拒絕收留,並將商君遣送回秦。sup/sup後秦惠王對商君行車裂之刑,五馬分屍,示眾天下,以儆效尤,讓人毋學商鞅謀反,商君全家被誅。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法家之「法」何嘗能給個體提供免於恐懼的自由,商君變法之初,是否能料想此等下場。
一個是「刻薄少恩」推行專制的法家,一個是保障自由限制權力法治,兩者雖一字之差,但卻謬之千里。
從「法家」到「法治」
罪刑法定起源於1215年英國《大憲章》。當時,英王約翰橫徵暴斂、窮兵黷武,侵奪貴族權利,貴族遂聯合起來反抗。當貴族聯軍兵臨城下,約翰王內外交困,被逼無奈,簽署了《大憲章》。憲章雖然是權力鬥爭的副產品,但是它體現的「王權有限,法律至上」和保護公民權利的精神卻影響深遠。該憲章主要內容是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憲章規定:「凡自由民非經依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加以拘留、監禁、沒收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尋或逮捕。」罪刑法定這一偉大思想宣告誕生。
而在古老的神州,1215年,北京城為蒙古鐵騎攻破。忽必烈誕生,偏安一隅的南宋王朝覆滅在即,改朝換代,天命更替不可逆轉。但皇權至高至上理念並無任何變化,它還將在新的朝代以相似方式繼續延續。
600多年後,清末修律,罪刑法定思想才進入中國。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廷頒佈《憲法大綱》,規定:「臣民非按法律規定,不加以逮捕、監察、處罰。」此後,宣統二年(1911)頒行的《大清新刑律》明確地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罪。sup/sup雖然《大清新刑律》頒佈不久,清朝即土崩瓦解,罪刑法定原則根本沒有真正付諸實施,但這畢竟種下了罪刑法定的種子。從此,罪刑法定雖命運多舛,但卻頑強地蟄伏於中土大地,期待著春暖花開的那天。
從「法家」到「法治」,這一字之距,我們走了千年,仍然道阻且長,法治伊人,仍在水中央。
想一想
罪刑法定原則,限制了司法權、行政權、立法權中的哪幾項權力?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53頁。
陳興良:《罪刑法定的當代命運》,《法學研究》1996年第2期。
商鞅曾帶兵攻魏,魏國派公子卬領兵迎擊。兩軍對峙,商鞅派人給公子卬送來一封信,寫道:「我當初與公子相處很快樂,如今兩軍對壘,不忍相攻,可與公子當面相見,訂立盟約,樂飲而罷兵,讓秦魏兩國相安無事。」魏公子卬信以為真。會盟結束,飲酒之時,商鞅埋伏計程車兵突然襲擊並俘虜魏公子卬,趁機攻打他的軍隊,徹底打垮魏軍後,押著公子卬班師回國。
陳興良:《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