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你可能覺得這條有點多餘,為什麼刑法要特意規定呢?正是因為刑法面前不平等現象在歷史上比比皆是,所以要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這個原則,希望在立法、司法和刑法執行層面能夠儘可能平等。
平等可以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前者是指根據每個人的功績、價值來分配財富、官職、榮譽等,相同之人給予相同東西,不同的人給予不同東西。後者是指當分配正義遭到破壞時,按照均等的原則予以重建或恢復。比如某人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財產,矯正正義就要求侵害者償還屬於受害者的財產、權利。
刑法的平等是規則的平等
刑法的平等是矯正正義的平等。矯正正義主要是在物品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契約式的正義原則,又稱為交換正義。可見,只有在契約文化高度發達的社會,矯正正義才能真正實現。在中國古代,由於長期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契約文化極不發達,也就很難孕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19世紀英國法學家梅因指出,進步社會的運動,到現在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首先,刑法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結果上的平等。結果平等,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僅反映了弱者對強者的嫉妒。這種平等只是為了把強者拉到與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達到平等。人們越是致力於爭取結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級和特權的泥沼。
《動物農場》中,最經典的弔詭之處就是動物最初反抗人類統治時,口號是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後來,理想墮落了,豬凌駕於其他動物之上,新的口號仍然是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更為「平等」。刑法面前的平等是一種規則的平等,也就是刑法的規則對所有人同等適用,無論富人窮人,尊貴卑弱,每個人都擁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各種為人的基本權利都為法律同等保護。
其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反對特權。中國古代雖然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美麗故事,但這種美麗只如曇花。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特權思想從來都與刑法如影隨形。大家都知道「刑不上大夫」。這個原則最初由西漢的賈誼提出,他認為:大臣有罪,鑑於其身份、地位,不能像百姓一樣,實施刺字、割鼻、棄市等當眾侮辱人格的刑罰,這樣才能維護皇帝的尊嚴。為了說明這個道理,他還舉了一個「投鼠忌器」的例子,「鼠近於器,尚憚不投,恐傷其器,況於貴臣之近主乎」。打老鼠時都怕弄壞旁邊的貴重物品,對於皇帝身邊的臣子,在處罰時就更要慎重了。
最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還要反對歧視,這其實是反對特權的另一面。只要一方有特權,另一方就必然被歧視。反之,一方被歧視,另一方也就必然享有特權。特權側重於權利的不當膨脹,它是處處高人一等,歧視是權利的不當剝奪,處處低人一等。多數人往往只注重對特權的抨擊,而不夠重視反對歧視。和反對特權一樣,反對歧視也來源於人們對自我的尊重,歧視將極大地傷害人們的尊嚴,妨礙人作為主體性地位的實現,所以美國學者博登海默會說:「當那些認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時,他們就會產生一種卑微感,亦即產生一種他們的人格與共同的人性受到侵損的感覺。」sup/sup
前提平等,過程平等,結局平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貫徹在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的全過程。
首先,立法平等是司法和行刑前提,如果立法本身不平等,司法、行刑上的平等只能惡化這種不平等的結果。試想,如果兩個正常人同時賽跑,讓一人先跑,一人後跑,無論在過程中,跑步的競賽規則如何平等,其最終結果也必然是不平等的。起點的不平等必然導致結果的不平等。作為矯正正義的刑事立法,在分配刑罰的時候,最起碼的就是要做到起點的儘量公平。
其次是司法上的平等,無論是定罪還是量刑都應反對特權與歧視,行為人職位的高低、權力的大小、財富的多寡都不能影響定罪與量刑。某地曾有一棟公寓樓著火,火災至少導致58人罹難,熊熊燃燒的大火擊碎了這座城市的驕傲,當時有13名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其中包括最早被刑拘的無證電焊工,也有涉嫌貪腐的地方官員。
最後,刑法上的平等還必須體現在刑罰執行上,在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諸多執行制度上,都不因權勢地位而區別對待。前提平等,過程平等,而最後的結局不平等,這種平等只能是一種走過場。
想一想
「刑不上大夫」是在哪個環節不平等?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