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路因為修整,禁止牛馬通過。張三牽了一頭駱駝,是不是也不能通過?從實質上來看,駱駝通過比牛馬通過性質更惡劣,但在形式上駱駝能夠為牛馬這個詞語所包容嗎?
這就要提到刑法中的當然解釋了。從現有法條中自然而然推匯出來的解釋叫做當然解釋,雖然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但它其實已經包含於法條的意思之中。
舉輕以明重
當然解釋表現為入罪和出罪兩個方面:入罪時舉輕以明重,當輕的行為構成犯罪,那重的行為更應是犯罪;出罪時舉重以明輕,當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輕的行為就自然不是犯罪。
對於入罪,標準應當儘可能地嚴格,但出罪,標準沒有必要過於嚴苛。
因此,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必須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符合罪刑法定。一個是形式上的當然,一個是實質上的當然。實質上的當然很簡單,就是舉輕以明重的意思,當輕的構成犯罪,重的更應該構成犯罪,就像駱駝通行比牛馬通行危害性更大,故更應被禁止。但關鍵是形式上的當然,只有當輕的行為在邏輯上可以包容重的行為,才符合罪刑法定。駱駝顯然超越了牛馬這個詞語的極限,所以把駱駝解釋為牛馬就是一種類推適用了。
類似的例子不勝列舉。比如危險駕駛罪,刑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那吸毒後駕駛是否也構成危險駕駛罪呢?表面上看,毒駕比醉駕社會危害性更大,但是毒駕顯然不能被醉駕這個概念所包容,因此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那什麼情況下的舉輕以明重才符合罪刑法定呢,「人肉搜尋」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刑法規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只要向提供個人資訊就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通過資訊網路的人肉搜尋方式釋出公民個人資訊,是一種更為嚴重的提供行為,自然構成此罪。
舉重以明輕
還有一種當然解釋是舉重以明輕,當重的不構成犯罪,那輕的更不構成犯罪。這是有關出罪的解釋,標準就沒有必要像入罪那麼嚴格。只要在實質上符合舉重以明輕的要求就可以出罪,並不必須同時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便認為這種解釋屬於突破了語言的形式界限,但這種類推對行為人有利,可以限縮刑罰權,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
比如自首的法律定義是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那在犯罪過程中和警察對峙,經警察勸說,放棄犯罪,繳械投降,這屬於自首嗎?從形式上看,犯罪中肯定不屬於犯罪後,但是從舉重以明輕的法律,連犯罪後投案都可以成立自首,那麼較之性質更輕的犯罪中投案,也可認為是自首。
想一想
刑法規定了劫持汽車、船支罪,但沒有規定劫持火車罪。劫持火車在事理上比劫持汽車、船支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可以把劫持火車定為劫持汽車、船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