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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刑法解釋,朝著良善進行(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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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有一個驚悚案件,一位女士上訪,手段極端。她的兒子被人殺害,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不立案,結果她把兒子的人頭剁了下來,提著人頭進京上訪,你想一想,把人頭往信訪工作人員面前一擺,多麼可怕。

問題在於,她構成侮辱屍體罪嗎?

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

從形式上來說,她無疑構成了侮辱屍體的構成要件。但要成立犯罪,還需要證明她實質上侵犯了法益。

盜竊屍體罪侵犯的法益是屍體的利益,還是遺屬的尊嚴?當然是後者。

這個母親把兒子人頭給剁下來,是出於對兒子的仇恨還是出於對兒子的愛?是愛,雖然這是一種極端的愛,但這種愛並沒有踐踏遺屬的尊嚴,所以這種行為是法律應當寬赦的,不構成犯罪。

這個案件提醒我們在進行刑法解釋時,一定要朝著刑法的目的去進行,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一個表面上符合法條的行為不再理所當然被認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一個侵犯法益的行為也不是想當然地被視為犯罪,除非它違反了倫理道德,如果一種行為是倫理道德所鼓勵的,那它絕對不是犯罪。

法律與道德的衝突

與割頭上訪案類似,有一個水葬母親案。28歲的農民工王某,其母猝死於出租房。拮据不堪的他,無力負擔上千元的火化費,含淚將遺體裝在麻袋,沉屍「水葬」。王某後以涉嫌侮辱屍體被刑拘。sup/sup

如果你是司法人員,忍心這麼定罪嗎?法律不是機器,判決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衝突其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嚴重,因為我們可以通過合理的刑法解釋,來彌補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義,所以解釋要朝著良善去解釋,而不是朝著邪惡去解釋。

正義真的存在嗎

有一個基本性的問題:這個世界上存在正義嗎?正義是人的發明還是人的發現?正義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

有人認為正義是主觀的,只是人類的一種設計。如果你持這種觀點,或許你就根本性地取消了正義這個概念。

「人類社會有沒有正義」這是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爭論,早在古希臘柏拉圖的年代就探討過,在《理想國》一書中有三派鮮明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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