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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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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反響極大的江歌案,陳世峰殺害江歌,最後日本法律判其20年有期徒刑。當陳世峰在日本服刑結束,回到中國,我國的司法機關還能不能審判他?當然可以。只是從人道主義考慮,因為他在日本已經受過刑了,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對他免除或減輕處罰。

從實踐的角度看,國內的公安機關一般不會主動調查此類案件,畢竟司法資源是有限的。但如果國外的司法機關向我國相關機構請求司法協助,中國自然也應啟動刑事追訴程式。否則根據對等原則,如果你不管別國的事情,到時自己遇到同等問題,也很難指望他國會予以配合。

屬人管轄顯然會和他國的屬地管轄原則有衝突,所以要進行一定的限制,即相對重罪管轄,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犯罪行為,可以不予追究。

強大的國家能夠捍衛每個國民的利益

如果外國人在國外侵害了本國或本國國民的利益,本國對此行為也有刑事管轄權,這就是保護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包括兩個層次的內容,一種是對國家利益的保護,另一種是對國民個體利益的保護,兩者都可以看成是主權觀念的體現。對於主權的捍衛,不僅要求國家對抽象的國家利益進行保護,更重要的是,應對主權的真正擁有者——國民——的利益加以維護。

但是,傳統中國並沒有這種主權在民的觀念,護國不護民,雖然對於膽敢冒犯帝國天威的異域他邦,屢興討伐,「雖遠必誅」,但它所維護的只是抽象的帝國聲譽,而對身處外邦的小老百姓,不僅不提供庇護,反而認為他們自棄父母之邦,對其生死概不過問,國人很少能夠享受強大帝國帶來的榮耀。

1740年10月,爪哇巴達維亞(今雅加達)的荷蘭殖民者欲將華人遷往錫蘭,被拒後屠殺了上萬華人,華人的鮮血將河水染紅,史稱「紅河事件」。次年,荷蘭人怕清朝報復,特意派人到北京謝罪,結果乾隆皇帝不僅不生氣,反而對此大加讚賞,「天朝棄民,不惜背祖宗廬墓,出洋謀利,朝廷概不聞問」「內地違旨不聽召回,甘心久住之輩,在‘天朝’本應正法之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sup/sup

當時的清朝不可謂不強大,但是如果強大的帝國不尊重每個個體的利益,那這種強大又有什麼用處呢?我從來認為,只有捍衛每個國民的利益的國家才是真正強大的。2007年初,5名中國工人在奈及利亞南部的尼日河三角洲地區遭到武裝分子綁架。此事引起中國政府的極大關注,我國駐奈及利亞大使館與綁架地點政府部門取得聯絡,經多方努力,最終使得被綁工人安全獲釋。獲釋之後,被解救的工人感言,在劫持期間,他們雖然有過驚恐和失望,但始終堅信國家一定會全力營救他們,營救的成功讓他們感到了祖國的強大sup/sup。

對於境外的本國公民提供必要的保護,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因為這是主權在民觀念的必然延伸。既然國家的主人是民眾,那麼無論他身處何方,國家都有義務為他們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護,只有這樣,才能讓民眾真正為自己的國家感到自豪。

有必要一提的是,保護管轄原則有可能與別國的主權和刑事管轄權發生衝突,因此這種管轄往往要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一方面,必須尊重別國的主權,因此必須是本國和他國法律都認為構成犯罪,才有管轄權。另一方面,只有對重罪才可管轄,輕微的犯罪就可以放他一馬,沒有必要睚眥必報,我國《刑法》規定,只有當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的犯罪,才可以適用我國刑法。

想一想

美國人在法國拐賣男性去希臘做奴隸,後此美國人到中國旅遊,我國能否處理本案?

屈學武:《因特網上的犯罪及其遏制》,《法學研究》2000年第4期。

李長傅:《中國殖民史》,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171頁。

《獲釋中國工人感言:感受到祖國的強大》,中國新聞網,200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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