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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刑法的時間效力(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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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適用範圍,不僅包括空間範圍,還包括時間範圍。

刑法的時間效力即刑法在何時生效、在何時失效以及對其生效前的行為有無追溯效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現行《刑法》從1997年10月1日生效,對它生效以前的行為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

新法律面對舊案子

新的法律沒有溯及力,此乃從舊。如果能用新的法律懲罰之前的行為,那麼民眾就會喪失合理預期,不知行為合法非法的邊界,惶惶不可終日。

合理預期是動物的基本天性。科學家做過一個試驗,鐵籠中養著一隻白鼠,左右各開一小門,左邊放著一根通電的棍棒,右邊放著一塊蛋糕,科學家用木棍驅趕老鼠,經過幾次訓練,白鼠習慣了右跑,一看到木棍,就會主動往右跑。此時,試驗者把食物和棍子對調,白鼠往右跑時,等待它的變成敲打鼻子的痛苦,慢慢地它又學會向左跑,試驗者再次對調食物與棍子。幾次對調,試驗者發現,不論用什麼刺激白鼠都不願再跑——它已經瘋了。

老鼠之所以發瘋,是因為失去了對未來的合理預期,它不知道世界為什麼突然變了。對未來的合理預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條件。作為萬物之靈的人類更是需要合理預期,法律必須保障人們的這種需要,讓人免於恐懼。因此,禁止溯及既往是對權力的基本約束。

如果新法對行為人有利則可以溯及既往,此乃從輕。這是對從舊原則的微調,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則可以溯及既往這也符合罪刑法定的限制權力的精神。比如,201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藥品管理法》對何為假藥、劣藥,做出重新界定。最令人矚目的就是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這種立法明顯回應了民眾的呼聲和輿情的需要,「我不是藥神」式案件的被告人終於迎來了曙光。如果這些被告人銷售「假藥」的行為發生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無論是否被抓,只要案件還未審結,二審判決還未生效,法律就可以溯及既往,被告人應當一律釋放。

司法的溫度

已經定罪量刑的「藥神」們還能因為法律的變更申訴改判嗎?

從法律的層面的來說,這非常困難。《刑法》規定:「本法實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同時,司法解釋也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行為時的法律。」

有些國家認為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溯及力高於裁決的既判力。如義大利刑法規定:「行為後法律變更為不處罰者,其行為不為罪;其已判決者,終止其刑之執行及效力。」還有一些國家採取折中的立場,認為新法的除罪化規定高於裁決的既判力,對已生效的裁決有溯及力,但新法的弱化刑罰規定低於裁決的既判力,對於已生效的裁決沒有溯及力。如法國刑法規定:「新刑法的即行適用不影響依據舊法完成法律行為的有效性。但是已受到刑罰宣判之行為,依判決後之法律不再具刑事犯罪性質時,刑罰停止執行。」

「折中說」試圖在維護法律尊嚴和保障個人自由之間尋找平衡。新法的除罪化規定表明服刑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已經消除,因此對他們懲罰的依據已經消失。如果繼續維持以前的判決,可能不符合懲罰的正義。更重要的是,這種缺乏正當性的懲罰也很難獲得服刑人員的認可,他們很難安心「改造」,甚至會激化他們對社會的憤懣和仇恨,導致出獄之後「再次」實施犯罪。法律的一個小小的彎路,毀掉的可能是一個人的一生。有溫度的司法應該在法律變更之後,積極補救,而不是鐵石心腸。

據載,宋朝歐陽觀(歐陽修之父)做判官時,經常獨自一人夜裡審案。一次,夫人聽到他唉聲嘆氣,便問何故。他回答道:這又是一樁被判死刑的案子。我想從案卷中給這個人找一線生機,卻總是找不到。夫人問道:為犯死罪的人找生機,這能行嗎?歐陽觀說:我盡力去找,又實在找不到,做到這步,死者和我就都沒有遺憾。我總是想方設法為被判死罪的人尋找生路,而世上的官吏卻千方百計要置他們於死地,這實在可嘆!他怕夫人不理解,又說:我不是想為那些真正該判死罪的人開脫,我是擔心有草菅人命或者誤判的情況發生,讓一些普通老百姓冤沉海底。

剛性法律也有柔軟的一面。它不應是《悲慘世界》中沙威式的非黑即白,執守「黑暗的正直」,而要體會人性的軟弱,慰藉被誤傷的心靈,帶給人們對正義與良善的盼望。

想一想

2013年甲行賄600萬,行賄時的司法解釋確定行賄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為100萬,2016年新的司法解釋確定行賄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為500萬,如果行為人2017年被抓,應當適用何時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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