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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責任(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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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犯罪的概念和分類

學習刑法,首先要知道什麼是犯罪,我國刑法對犯罪有一個很長的定義。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歸納起來,我們可以發現犯罪有三個特徵。

1.犯罪的形式特徵,它在形式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一種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是刑法規定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形式特徵是對刑罰權的第一層約束。

2.在實質上,這個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要對它進行懲罰,如果一種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那它就不被認為是犯罪。實質標準是對刑罰權的第二層限制。

在考察實質標準上,既要考慮法益,又要考慮倫理。刑法關於犯罪的定義中有一個但書條款——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見,社會危害性必須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論處,僅有輕微的社會危害性,是不構成犯罪的。比如性侵犯罪中青梅竹馬的辯護理由,一般說來,只要和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就構成犯罪。但是司法解釋也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男少年,同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姦淫幼女罪,責成家長和學校嚴加管教。」所以,甲男(15週歲)與乙女(13週歲)系同學,兩人戀愛後發生過兩次性關係。這種情況就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甲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3.在後果上,它是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這叫應受刑罰懲罰性。應受刑罰懲罰性將犯罪和刑罰聯絡在一起。犯罪是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應然後果。所以,只需受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就不能算是犯罪。

犯罪的理論分類

為了更好地理解不同的犯罪行為,我們會對犯罪進行分類。一種是理論分類,另一種是法定分類。

理論上的分類有以下兩種。

1.重罪和輕罪。重罪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輕罪就是3年以下。比如屬人管轄原則,中國人在國外犯罪,如果屬於輕罪,一般不予追究。

2.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就是違反倫理道德的犯罪,任何文明國家都會認為構成犯罪的那些行為,殺人、放火、搶劫、強姦,沒有一個文明社會不認為是犯罪;但是還有一種犯罪是法定犯,表面上並不違反人類的基本倫理道德,只是由於國家法律的規定而成為犯罪,比如走私罪,某人從美國帶東西到中國,偷逃稅額數額較大,構成走私罪,這就是法定犯,因為法律的規定才成為了犯罪。

我們都聽過「不知者無罪」,區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最重要的意義就是辨識當事人法律認識錯誤的問題。自然犯不可能出現法律認識錯誤,即便野人也知道「殺人償命」這種樸素的道德倫理。但是法定犯就有可能出現法律認識錯誤,比如一箇中國小夥子住在中緬邊境,女朋友住在緬甸,兩家距離250米,他一天去她家80次,每去1次就構成了1次犯罪,但是他有可能真的不知道偷越國邊境是犯罪,這種認識錯誤導致的犯罪是有可能豁免罪責的。

犯罪的法定分類

法定分類就是法律本身做出的分類。

1.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身份犯就是以特定的身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例如,國家工作人員是受賄罪的主體身份,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受賄罪。

關於身份犯的身份認定,刑法採取在形式上考慮實質的方法,不能只進行形式解釋。比如,大學老師利用期末考試收錢,每提高一分收費100元,大學老師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改卷評分屬於公權力嗎?不屬於,這只是一種技術性權利,所以老師不構成受賄罪,但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換一種情況,如果大學老師在研究生入學考試中收受賄賂,就應該認定為受賄罪,因為老師代行的是教育部門招生的行政職權。

2.親告罪和非親告罪。從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刑法中的親告罪就是親自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我國刑法中有五種親告罪,分別是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除此以外的犯罪,都是非親告罪。

除了侵佔罪以外,其他四種親告罪都有例外的規定,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變成非親告罪,比如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就不再是親告罪;侮辱誹謗導致被害人自殺或精神失常,就不再遵循告訴才處理,應該由司法機關提起公訴。

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網路侮辱、誹謗,一律按照親告處理,被害人其實很難收集證據。所以,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增加了一個條款,認為這類案件雖然還是親告罪,但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收集證據。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1款規定(侮辱、誹謗)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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