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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危害行為的作為與不作為(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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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犯罪都必須要有行為,如果沒有行為就不是犯罪。一個人的思想再邪惡但只要沒有表現出行為,就不應該進行懲罰。在剛過去的一分鐘,可能每個人腦海中都會閃現出一些邪惡的念頭,但只要這些邪惡的念頭沒有變成行為,就不值得處罰。

現代刑法理論認為,思想是絕對自由的,如果沒有行為,多麼異端邪惡的思想都不能進入刑法評價。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舉了個例子:古羅馬時期,一個叫馬爾西亞斯的臣民夢見自己割斷了國王狄歐尼西烏斯的咽喉。國王萬分惱火,決定處死他。國王說,日有所思,夜有所夢,白天不這樣想夜裡就不會做這樣的夢sup/sup。用孟德斯鳩的話來說,這是大暴政,因為即使馬爾西亞斯曾經這樣想,但並沒有實際行動。無行為,無犯罪,這是懲罰的底線。

作為與不作為

在刑法中,危害行為是一個關鍵性的概念。我開啟水杯喝了一杯水,這顯然是行為,而不屬於危害行為;但是我發現上課有人在睡覺,我開啟水杯,直接把開水朝他頭上澆過去,這就叫做危害行為。

「危害」是一種價值判斷,不包括社會生活中允許的慣常危險行為。比如張三夜觀星象,覺得明天飛機可能會掉下來。第二天,張三就幫李四全家購買了頭等艙,請他們坐飛機。最後飛機果然墜機,李四全家罹難。張三在主觀上有惡意,但是請人乘坐飛機並非危害行為,因為飛行危險是社會生活中允許的危險。

危害行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一類是不作為。區分作為和不作為的關鍵就在於違反的是命令規範還是禁止規範。如果違反的是禁止規範,不當為而為之,這就是作為;如果違反的是命令性規範,當為而不為,那就是不作為。

我看到張三走在路上,他瞅了我一眼,我說「你瞅什麼」,他說「我就瞅」,我一刀就把他給捅傷了。顯然,我違反了「禁止傷人」的禁令,是一種作為。

一位妻子,剛生完孩子就發現丈夫出軌,十分抑鬱。她不給孩子餵奶,想把孩子給餓死。這種行為違反的是命令性規範,母親應當撫養孩子,拒不撫養顯然是一種不作為。

不作為犯可能會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挑戰,因為刑法中規定的絕大多數規範都是禁止規範,而非命令規範。比如故意殺人罪,從法條看來是典型的禁止性規範——禁止殺人。但如果母親不給幼子餵奶以懲罰出軌的丈夫,這卻是通過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一種本來應該由作為所構成的犯罪。於是在刑法理論中,就要考慮不作為與作為的等價值性問題,也就是說必須要確立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避免純粹的道德治罪。

你可以思考如下問題:張三看到路人倒在血泊之中,但揚長而去,沒有救助;李四看到他人在水中呼救,正好他手頭有一個救生圈,但他無動於衷,他人溺亡;王五妻子腹痛難忍,讓其送醫,王五拒絕,妻子身亡。張三、李四、王五的行徑都如鼻涕蟲一樣令人噁心,但是刑法只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到底哪個鼻涕蟲必須受懲罰呢?

這裡涉及作為義務的問題,作為義務包括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行為所導致的義務、法律行為(如合同關係、自願接受)所引發的義務以及先前行為所導致的義務。丈夫對妻子有扶助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義務,因此三人中只有王五的行為構成犯罪。

警察看到路人掉入糞坑,嫌臭不救,警察的職責有救助義務,故構成犯罪;計程車司機發現乘客發病,將其遺棄,導致乘客死亡,司機和乘客有合同關係,也會引發救助義務,故構成犯罪;甲乙兩人繫戀人關係,分手後,男方懷恨在心,購買硫酸,放在玻璃杯中,準備潑向女方臉部。當雙方會面,男方還沒潑,女方口渴,將玻璃杯中的「涼水」拿起喝下,男方自始至終沒有阻止,女方重傷。在法庭上,男方辯解稱是女方自己造成的重傷,與己無關。這種辯解是蒼白的,當男方將硫酸拿到女方面前,這種先前行為已經給女方的身體健康權造成了一定的危險。他有排除危險的義務,卻並未履行這種義務,反而放任結果發生,自然構成故意傷害罪。

警察沒有制止歹徒,一定是不作為犯罪嗎

甲警察接到某人報案,有歹徒正在殺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現場,但只是站在現場觀看,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時,縣衛生局副局長劉某路過現場,也未救助被害婦女。結果,歹徒殺害了其妻。甲和劉某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警察在工作期間有捉拿歹徒的義務,不能袖手旁觀,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則無此義務。所以前者成立瀆職罪,而後者不構成犯罪。

如果北京的警察到三亞去旅遊,穿著便裝。路上發現歹徒在行兇,警察本欲制止,妻子制止說「你在休假,別多管閒事」。警察構成犯罪嗎?

權利跟義務是對等的。如果警察在休假期間也有制止義務的話,那就意味著警察身著便裝也有權搜查民眾。從這個意義而言,在休假期間的警察沒有制止犯罪的義務。法律不能夠對人做過高的道德要求,刑法只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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