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醫生有救助患者的義務嗎?張三被車撞了,滿身是血。好心人把他送到醫院門口就走了。護士出來問他疼不疼,他疼得直叫。護士又問他帶沒帶錢,張三回答沒帶。護士安慰張三好好休息,轉身離去。結果張三死在醫院門口。護士構不構成犯罪?
很多人認為醫護人員有救死扶傷的義務,但救死扶傷只是一種道德義務,不是法律義務。醫護人員只有在形成醫療合同的情況下才具有法律上的救治義務。
我曾在飛機上碰到這樣一幕,覺得很暖心。機長廣播說有一位乘客突發疾病,如果有乘客是醫生的話,請施以援手。結果坐我旁邊的一個女孩,馬上站了起來,對患者進行診治。所幸乘客沒什麼大事,就是血壓稍微升高了一點。
現在我們知道,我身邊這名醫生乘客履行的是一個道德義務,主動救治是在做好事,不救治也不能進行懲治,最多隻能進行輿論譴責。
最後又出現了另一幕,讓我感到更溫暖。航空公司乘務人員找到這位女孩,要給她酬勞,作為感謝。這個結局就讓人很開心,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法律要創造條件讓人積極行善,要免除大家行善的後顧之憂。
後悔捐獻骨髓構成犯罪嗎
曾經有一個令人悲傷的案件。某女得了白血病,她的兩個哥哥都配型成功。哥哥們也同意捐獻骨髓,結果在臨捐獻前,兩個哥哥悔捐。妹夫跪在兩個哥哥腳下,也無濟於事。哥哥說「我也很想救,但是你嫂子她不同意。」這兩個哥哥構成犯罪嗎?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哥哥救妹妹只是一種道德義務,悔捐不構成犯罪。即使是父母,也沒有法律義務把自己的器官捐給生病的子女。
還有另外一起案件。一個善良的女大學生,參加了骨髓捐獻計劃。有一天醫生告訴她骨髓配型成功,有一個6歲的小姑娘等待骨髓移植。這個大學生很開心,終於可以助人為樂了,最後關頭她卻悔捐了。但她悔捐的時間點比較特殊,6歲女童在接受骨髓捐獻之前,首先要進行化療摧毀她的造血系統,然後才可以接受新的骨髓捐贈。結果女童的造血系統被化療藥品摧毀後,大姐姐悔捐了。
這個時間點的悔捐就不僅僅是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而應該以不作為犯罪論處。在刑法理論中,這屬於法律行為中的自願接受所導致的救助義務。好事要麼就不做,要做就做到底。當他人的安危已經為你所支配,你就必須負責到底。
類似的案件如張三撿到棄嬰,收養一段時間後又嫌棄嬰有殘疾,遂將棄嬰扔回原處。張三的行為成立遺棄罪。刑法理論對此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情況更糟理論」,行為人在沒有救助義務的情況下,對危險狀態的他人進行救助,後又中途放棄,放棄的行為使得他人的處境比不救前更為糟糕。你給了別人一根救命的稻草,又活生生地把這根稻草搶走,讓人看到了生的希望,又把希望粉碎,這太過殘忍;另一種是「機會剝奪理論」,自願救助使得他人喪失了接受其他人救助的機會。因此救助者要對這種機會的喪失承擔責任。
責任的概念是如此沉重。如果你負不起責任就不要「玩火」,一旦點著了火,你就要負責到底。當然,在你還沒有點火之前,比如張三看到棄嬰,抱在手上琢磨是否收養,最後還是覺得責任太大,放下了棄嬰。這個時候的放棄並不能對張三施加法律上的責任。
想一想
監察委張主任的老婆是財政局局長。有一天,他回到家發現老婆正在收錢,張主任沒有制止,請問監察委主任構不構成犯罪?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