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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見死不救,是否應該定罪(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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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看到路人處於危難之中,你只需簡單地施以援手就可以救其一命,但是卻冷漠地走開了,最後路人死亡。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路人並無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因此不構成犯罪。但是,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規定「見死不救罪」,以匡扶搖搖欲墜的道德秩序呢?

對此問題,在世界範圍內有《好撒瑪利亞人法》《壞撒瑪利亞人法》兩種做法。

這對奇怪的法律名字來自《聖經》的典故。

有一個猶太的律法師想找耶穌的麻煩,假裝請教耶穌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愛鄰舍如同自己」中的「鄰舍」意指何人。

耶穌回答說:「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到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未人來到這地方,看見他,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唯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裡,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裡去照應他。第二天,拿出二錢銀子來交給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外所花費的,我回來必還你。’你想,這三個人哪一個是落在強盜手中的鄰舍呢?」他說:「是憐憫他的。」耶穌說:「你去照樣行吧!」

撒瑪利亞人和猶太人是死對頭,祭司是猶太人中的宗教領袖,利未人則是宗教精英,但是最後施以援手卻是為他們所極為不齒的外邦「雜種」。想象一下,二戰期間,一箇中國士兵倒在地上,國軍將領從旁邊經過,愛國學生也行經此地,但都沒有施救,最後救助士兵的是一個日本人。這個故事會不會讓你震驚。

《壞撒瑪利亞人法》

有人考證,在故事中,從耶路撒冷到耶利哥的路途非常危險,匪徒出沒頻繁,也有許多「專業碰瓷」。所以,祭司和利未人著急趕路,沒有救助同胞其實也情有可原。因為這個典故,出現了《壞撒瑪利亞人法》和《好撒瑪利亞人法》兩種處理「見死不救」的立法風格。

所謂《壞撒瑪利亞人法》(badsamaritanlaw),也即要求公民在他人遭遇人身嚴重危害的時候,如果施以援手對自己沒有損害,就應該積極救助,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這種立法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葡萄牙,隨後的一百年,至少為包括德國、法國在內的15個歐洲國家的刑法典所採納。英語國家很少採取類似的立法,在美國50個州,當前只有明尼蘇達、威斯康星、佛蒙特少數幾個州制定了這種法律。當時,促使美國出現這類立法的一個著名案例是發生在紐約的邱園案。一天深夜,一位名叫科迪·吉洛維斯(kittygenovese)的女子被刺傷,躺在路上奄奄一息,拼命地向周圍的鄰居呼救,呼叫了半個多小時,周邊的38個住戶,居然無動於衷,甚至連個報警電話也未曾撥打,大家從窗戶上看到一切,聽到了一切,卻眼睜睜地看著鄰居慘死街頭。

隨後,美國有個別州出臺了相應的法案,要求公民在類似情況下必須履行一定的救助義務。比如遇到像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如果無力制止,至少應該報警,如果無動於衷就可能構成犯罪。但對這種犯罪屬於輕罪(misdemeanor),處理通常是點到為止,以佛蒙特州為例,其刑罰不過罰金100美元。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歐陸的立法,比如法國對此行為的處刑,最高可達5年監禁。

《好撒瑪利亞人法》

在英語國家常見的是《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samaritanlaw),或稱《志願者保護法》(volunteerprotectionlaw),通過法律來鼓勵善舉。這種法律的主要精神在於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如果一個人本著善意無償施救他人,在救助過程中,即使出了紕漏(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應承擔責任。這樣人們就不用擔心行善反遭惡報,從而見死不救。比如醫生偶遇路人心臟病突發,可能會擔心救治失敗而惹上麻煩,該法就可以消除醫生的顧慮,讓他放心行善。

從社會效果來看,《好撒瑪利亞人法》明顯要強於《壞撒瑪利亞人法》,鼓勵人行善比強迫人行善要容易得多。當前,為什麼這麼多人見死不救,也許不單單是道德滑坡的問題,而是絕大多數人心存顧慮,害怕惹上麻煩。善遭惡報,以至行善成為例外,冷漠卻是常態,在這種背景下,設立見危不救罪,也不一定能起到實際效果。

在我看來,見死不救罪沒有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則就會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懲罰失去必要的約束。如果規定見死不救罪,誰構成犯罪?豈不是所有看客、所有路人都要受刑事追究,總不能說誰離傷者最近、誰最富有,誰就應該履行救助義務,如果這樣,定罪量刑豈不成了抓鬮式的司法兒戲。

法律不可能激進地改變社會現實,喚起人們的道德意識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在很多制度都不健全的情況下,貿然在法律中設立見死不救罪,它又能有多少作為?

重建道德,要靠各種制度的齊頭並進,法律能做的其實非常有限。法律只是對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應該強人所難。我們不可能期待每個人都能像康德哲學所提倡的那樣,不計利害遵守道德戒律。雖然這偉大的教導時常縈繞我心:道德本來就不教導我們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導我們如何使自己無愧於幸福。

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儘量減少善行人的後顧之憂,鼓勵而不是強迫見義勇為,從這個角度來說,美國的《好撒瑪利亞人法》值得借鑑。

想一想

你會支援法律要規定「見死不救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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