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為會引起危害結果,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就是指兩者之間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絡。
條件說和相當說
因果關係,主要就是一種經驗性的常識判斷。它歷來有條件說和相當說兩種學說。
條件說認為,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前者就是後者的條件。按照這種推理邏輯,張三殺人,其母也與殺人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她沒有生這個兒子,殺人兇手也就不會出現,自然不會為禍人間。在現代刑法理論中,條件說顯然處罰太廣,必須對其有所限定。
因果關係其實有兩個維度,一是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二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條件說篩選出的只是事實上的因果,在這個基礎上,還要篩選出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就是相當說。只有在經驗法則上,行為當然或蓋然性地,也就是高機率會導致結果發生的,才能認為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可見,相當說就是在條件關係的基礎上,對結果的發生有具體重要促進作用的條件,才能認為與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要說明這個問題,首先就要明白刑罰懲罰的正當性根據。
懲罰的根據是報應,而不是預防,是對已然之罪的報復,而不是對未然之罪的防控。如只以預防作為懲罰的導向,那麼為了威懾犯罪,司法機關就可隨意抓一個替罪羊頂罪,以樹立司法機關凡案必破,法網嚴密的光輝形象,威懾普羅大眾。但是,這顯然是錯誤的,違反了無罪不罰這個最基本的常識。
因果關係涉及的是已經發生的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因此評判它的依據自然也是報應。只有那些嚴重傷害人們正義情感的行為,才可認為它與危害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絕對不能因為預防的需要來設定因果關係。比如劫匪劫持人質,警察出於惡意故意將人質擊斃,雖然劫匪的劫持行為與人質之死有一定關係,但人質之死主要與警察有關。如果為了警告將來的劫犯,防止綁架案件的出現,而讓劫匪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這明顯是不公平的。
報應是社會公眾一種樸素的正義觀,當多種原因交織一起,只有那些在人類經驗法則上,極有可能引起危害結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如果在我們的經驗情感中,是一個行為獨立地導致結果發生,就應當將結果歸責於該行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條件,這就是所謂的禁止溯及理論。張三請李四來吃飯,結果李四路上遭遇車禍。在經驗法則中,李四是被車撞死的,而不是被張三殺害的,因此張三的邀請與李四的死亡充其量只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而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事實上,任何如張三一樣的人也只會為此事感到愧疚,但不會愧疚到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程度。
因果關係無法假設
張三從懸崖墜落,緊緊拽著藤條。李四從旁經過,張三大呼救命。李四平靜地掏出小刀,將藤條割斷,張三墜崖身亡。李四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李四的辯解是:經查該藤條2分鐘後就會斷裂,如果我不割斷藤條,張三也必死無疑。
這能作為辯護理由嗎?當然不能。按照辯解,任何殺人犯都可以脫罪,畢竟你不殺人,被害人也有一天是會死去的,每一個人都是必死無疑的。兩分鐘的生命也是生命,再短暫的生命都應該被尊重。
再思考一個逆向案件:張三約李四吃飯,欲毒殺他。平常中午才起床的李四今早9點出門,12點達到飯店,12點10分喝下張三投毒的飲品死亡。但後來查明李四所居住的住宅樓9點10分倒塌,全樓的人除李四外全部遇難。這種情況中,張三的投毒和李四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嗎?如果張三不投毒,李四在9點10分就死亡。正是因為張三投毒,李四還多活了3個小時。張三豈不是歪打正著,做了一件對李四有利的事情?
這種結論是荒謬的,因為因果關係是客觀的。沒人有能力去假設因果關係,人無法回到過去,已經過去的事情是不可逆的,沒有任何力量可以把過去推倒重來,昨天已成歷史,明天還是未知,因此我們把今天當成禮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present有「當前」和「禮物」的意思)。
有人或許會發現一個小問題,在確定事實因果關係的條件說——如果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這不也是假設嗎?既然因果關係不能假設,那為何這又要進行假設呢?
如果你能想到這一步,即便沒有看過英國哲學家休謨的書,也已經擁有休謨同樣的智慧,休謨就認為人類根本沒有能力去把握因果關係,他在《人性論》中寫道:「我們無從得知因果之間的關係,只能得知某些事物總是會聯結在一起,而這些事物在過去的經驗裡又是從不曾分開過的。我們並不能看透聯結這些事物背後的理性為何,我們只能觀察到這些事物的本身,並且發現這些事物總是透過一種經常的聯結而被我們在想象中歸類。」在休謨看來,因與果的聯絡存在一個信心或盼望的跳躍,比如我們認為明天必定會來到,是基於經驗中對昨天、今天與明天的「知識」,不自覺地把明天作為今天的結果,這是盼望和信心,不是知識!
也許把你給弄迷糊了,因果關係不能假設,但它似乎又必須接受假設的推理。很多悖論其實是一種似非而是(paradox),它提醒我們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的。
張三槍殺王五,王五死亡?王五是被張三殺死的嗎?張三如果不開槍,王五會死亡嗎?這不好說。因為槍也不一定會把人打死。另外,你怎麼知道張三如果不開槍,王五不會因為其他意外而死。
休謨提醒我們,因果關係只是一種經驗判斷,雖然這種經驗判斷可能不穩定,但這是我們作為人類的侷限,我們要接受這種侷限。我們對因果關係的判斷只能根據人類的經驗,同時這種經驗與我們現在認識的客觀規律並不違背。因為客觀規律在本質也只是一種昇華的經驗罷了。
如果張三不投毒,李四就不會在當下死亡,這並不違背現有的科學法則。這樣的假設性的推理可看成是符合經驗的客觀聯絡,而並非一種思辨性的純粹假設。換言之,當我們說因果關係不能假設,強調的是它不能無視客觀法則地回溯過去,而當我們說因果關係可以進行假設推理時,側重的則是因果關係要根據當下的經驗進行客觀歸責。
危險轉移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