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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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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是危害行為與結果的客觀聯絡,如果不再屬於危害行為,自然也就無須考慮因果關係。在危害行為中有一個非常有趣的理論就是危險轉移理論。如果危險屬於專業人員負責的範疇,那就不需要考慮因果關係。

張三開車違章,警察把他攔了下來。警察讓他把車按指示挪到一邊,結果警察指揮張三挪車,李四開車衝了過來,撞上張三正在挪的車,李四車毀人亡。請問張三跟李四的死亡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在這個案件中,危險是警察造成的,張三隻是按照專業人士的指揮去開車,沒有實施危害行為,自然也就對結果不承擔責任。

類似的狀況有很多,警察追小偷,結果路上被車撞死。小偷跟警察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消防隊員救火,結果被燒死,放火的人跟消防隊員的死亡也沒有因果關係。因為警察和消防隊員這類職責本身是有危險的,這種職責上的危險不能任意轉嫁他人。

香氣撲鼻的毒氣案

張三配了一杯毒藥,香氣撲鼻,色澤鮮豔,準備第二天早上9點端給李四。配完之後張三把毒藥放在茶几上,出門打牌,但是門沒有關緊。當晚李四倍感寂寞來找張三聊天,推門進來,發現茶几上放著一杯水,香氣撲鼻,色澤鮮豔,上面還寫著僅限李四飲用。李四當時就感動哭了,覺得還是張三對自己好,一飲即盡當場斃命。

在這個案件中,張三的故意殺人行為和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嗎?

張三沒有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只有故意殺人的預備行為。按照因果關係的理論,只有實行行為和結果才存在因果關係,預備行為和結果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因此,張三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當然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犯罪預備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競合。

5+5投毒案

張三和李四都和王五有仇。張三向王五杯中投了5毫克毒藥,李四知道5毫克毒不死人,於是又投了5毫克毒藥,毒藥的致死量恰恰是10克,張三和王五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嗎?結論是肯定的,5+5等於10,如果沒有張三、李四兩人的行為,王五就不會死亡。這就是重疊的因果關係,也即兩個以上獨立的行為,獨自不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重疊在一起就會導致結果的發生。

5+5投毒案的對比案件:如果毒藥的致死量是5克,張三投了5克毒藥,李四在張三不知情的情況下又投了5克毒藥,王五喝了10克毒藥後死掉。請問張三、李四和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嗎?

從表面邏輯看,如果張三不投毒,王五也會死,因為還有李四的5克毒藥。當然,如果李四不投毒,王五也會死,因為張三的5克毒藥也能致命。在刑法理論中這叫做競合的因果關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分別都能夠導致結果的發生,但行為人在沒有犯意聯絡的情況下,競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張三和李四都分別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因果關係與介入因素

在因果關係的判斷中,經常出現多因一果的現象,也就是出現了所謂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鏈上的複雜性在於它不僅直接產生了結果,而且使得某些本來不會產生這種結果的先在行為和結果發生了聯絡。

如甲故意傷害乙,乙在送往醫院過程中發生車禍身死。傷害行為(前行為)本來不會直接導致死亡,但由於介入因素(路上的車禍)使得前行為與死亡結果發生了聯絡。在這種情況下,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還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呢?

這就要從一般人的常識來看介入因素與前行為是否具有伴隨關係,如果前行為會高機率導致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又引起了最後的結果,那麼前行為就與結果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比如甲在張三身上潑油點火,張三為了滅火跳入深井而死,死亡結果自然可以歸責於甲的點火行為。但若介入因素的出現與前行為並無伴隨關係,那麼就不能將結果歸責於前行為。比如,張三被甲潑油點火,痛苦萬分,李四為免張三之苦,將其擊斃,這種介入因素就太過異常,與前面的點火行為沒有伴隨關係。

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一種客觀判斷,與刑事責任是不同的概念。因果關係不等於刑事責任。具有因果關係,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還要考慮其他許多因素。例如,甲、乙兩人為同學,多年未見,久別重逢,欣喜異常,甲像學生時代那樣用拳輕擊對方,不料,乙當場暈倒在地,後送醫院急救,搶救無效死亡。原因是乙肝脾腫大異常,受到甲的外力衝擊,脾破裂死亡。甲的行為雖然與乙的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但由於甲主觀上無法預見結果,不存在故意和過失,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同樣,即便沒有因果關係,也不一定不承擔責任。比如甲殺害被害人,以為被害人已死而離開現場。在被害人昏迷期間,路人張三將昏迷的被害人扔進海中,被害人被淹死。甲的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但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想一想

甲將乙從屋頂推下,在乙要墜地之前,丙用槍射穿乙的心臟,造成乙死亡。那麼,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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