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彈錯誤與開槍錯誤
故意犯罪也並非往往都能得逞,有時會出現「誤殺」,這就涉及行為人在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最典型的例子,想殺人卻殺了豬,或想殺豬卻殺了人;想偷錢卻偷了槍,想偷槍卻偷了錢,這都叫事實認識錯誤。
張三到王五家準備將其射殺,結果在王五臥室看到三個人躺在地上,甲將躺在中間的「王五」射殺。但其實甲射殺的不是王五而是李四。這個錯誤就屬於物件錯誤。
張三開槍瞄準王五,子彈飛出去不長眼,打死了旁邊的李四。這個錯誤是產生在張三瞄準後出現的,被稱為打擊錯誤。
如果把打擊錯誤比喻為「子彈錯誤」,那物件錯誤就是「開槍錯誤」。當行為人「開槍」之時,如果對「射殺」物件產生錯誤,就成了物件錯誤。當行為人「開槍」之後,由於「子彈」發生偏差,則是打擊錯誤。
對於物件錯誤,張三主觀上想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客觀上也剝奪了他的生命,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曾經在一個案件的審理中,犯有物件錯誤的當事人主張自己是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因為他想殺王五,而非李四。法官的駁斥理由是:刑法規定的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故意殺王五罪。
對於打擊錯誤,則有觀點的分歧。畢竟張三面前站著兩個人,一個是王五,一個是李四,李四其實是被誤傷的。
這主要存在關注抽象人的法定符合說和關注具體人的具體符合說的爭論。
你可以思考打擊錯誤的這三種情況。
1.甲射殺乙,但卻誤傷丙,致其死亡。
2.甲射殺乙,致乙負傷,但卻誤致丙死亡。
3.甲射殺乙,導致乙、丙二人死亡。
法定符合說的處理簡單粗暴,甲主觀上意圖殺死「抽象意義上」的人,實際上也有「人」被甲殺死,故上述三種情況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但是具體符合說就比較麻煩,因為它關注具體的人,認為每一個人都應該被尊重,都應該被評價,故此,在1、2中,甲成立針對乙的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針對丙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在3中,甲成立針對乙的故意殺人罪既遂和針對丙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
這兩種理論你贊同哪種呢?其實都各有利弊。
我其實採取折中說,財產法益是可以等價的,法定符合說比較合理。甲欲毀壞乙之電腦,但因打擊錯誤砸中丙之電腦,乙和丙的財物可以等價。財物與人身無關,不具有專屬性,物與物之間可以等價,甲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既遂。但是人身法益是不能等價的,具體符合說會更合理。
具體的人和抽象的人
近代以來,人類最悲慘的命運就是用抽象人的概念取代了具體人,人被抽象化的必然後果就是人的價值被貶損。當人被抽象化,他也就不可避免地根據種族、性別、國別、階層、貧富等各種抽象概念進行歸類。在抽象的概念中,個體也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獨特意義。不免回想前蘇聯的斯大林時期,統治者高度強調集體的人——社會的人、階級的人,而具體的個人問題無立足之地,結果公民個人的權利也就被完全漠視,甚至踐踏。
倡導抽象人的概念,往往都會忽視對具體人的尊重,這就不難想象為什麼那麼多宣稱熱愛人類的人卻很少關心具體的人。在西方,盧梭第一個反覆宣稱自己是「人類的朋友」,但他卻絲毫不愛具體的人,他說:「我是人類的朋友,而人是到處都有——我也沒有必要走太遠。」盧梭的《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愛彌兒》《社會契約論》,甚至還有《新愛洛伊絲》,都以教育理論作為主要的和基本的主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他與其倡導的卻完全相反,他對孩子毫無興趣。盧梭的情婦勒瓦塞為他生了5個孩子,但這5個孩子全被盧梭送往孤兒院。或許,熱愛人類佔據了盧梭太多的時間,以致他根本無暇關注具體的人,即便是他的親骨肉。盧梭說「當房間裡充滿了家庭的煩惱和孩子的吵鬧時,我的心靈如何能得到我的工作所必需的寧靜呢?」
想一想
張三在公園裡用氣槍打鳥,鳥在樹枝上,位置很低。公園人很多,張三全然不顧附近遊人,結果打傷遊人。張三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