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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過失犯罪與無罪過事件(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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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只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就不處罰過失犯罪。

犯罪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就是行為人明知道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

最典型的是開車撞人案,張三看到前面有個老太太在穿過人行道,但是沒有減速,因為他覺得離得那麼遠撞不著,結果把老太太撞死了。張三其實預見到可能會撞著她,但是輕信可以避免。當然,所預見的只是一種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什麼叫不可避免?比如發生海嘯,你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房子被水沖走,這是不可避免的,叫不可抗力。

另外,這種預見性是一種具體的預見性,換言之是一般人可以預見的,而不是抽象的畏懼感和不安感。有些人的安全感比較低,坐飛機只要一顛簸就覺得會掉下來;只要一颳風就覺得是颱風;只要打個噴嚏就感覺得大病了,這是一種抽象的畏懼感。而過於自信的過失中的預見可能性必須是一種具體的危險,是一般人能夠預見的危險。

在過於自信的過失中,輕信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主觀能力,覺得自己開車水平高。

2.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覺得離得那麼遠,老太太一定能夠安全穿過人行道。

3.誤認為結果發生可能性很小。

其實過失相當於犯了一個一般人不應該犯的錯誤,違背了人類生活的共同準則,所以要受到懲罰。

第二種過失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這是一種無認識的過失。最典型的疏忽大意是所謂的忘卻犯,忘了做應當做的事情。張三是護士,給病人打青黴素忘了做皮試導致病人死亡,這就是疏忽大意。護士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給人做皮試是醫療規章制度所規定的。

你會發現,過失有兩種義務,一是過於自信過失中的避免義務,應當避免而沒有避免;二是疏忽大意中的預見義務,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這些義務或來源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或來源於社會習俗。比如高空不能亂拋物,這是社會生活的常識,是我們作為人類共同體應該知道的。換言之,如果你違背了人類共同體應當具備的審慎義務,那就必須要為粗心大意付出代價。

過失和故意

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不太容易區分。從邏輯上看,兩者的界限涇渭分明。但是在經驗上,兩者的界限異常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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