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首先,在認識要素上,兩者所認識的可能性程度不一樣。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是高機率的,但在過於自信的過失中,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則要小得多。
其次,在意志要素上,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持放任心態,結果發生也可以,不發生也可以。但在過於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態度,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願。比如張三、李四對閻某進行毆打,閻某為擺脫兩人的毆打,趁其不注意跳入湖中。兩人勸其上岸,並調轉車頭用車燈照射水面,見閻仍蹚水前行不肯返回,張三讓李四下水拉閻一把,李稱其水性也不好,兩人為消除閻之顧慮促其上岸,遂開車離開湖堤。後閻的屍體在湖堤附近被發現。sup/sup
一審法院認定兩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二審法院改判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在這個案件中,兩人對死亡結果顯然是一種否定的態度。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計後果,不計死活,對危害結果不採取任何挽救措施,那通常是間接故意;相反,如果證據反映出行為人有積極挽救危害結果發生的舉動,那通常可以判斷為過於自信的過失。例如:養花專業戶李某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電,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在此案中,李某並無任何試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舉動,其私拉電網的行為其實就是「電死活該」的心態,因此屬於間接故意。相反,如甲、乙二人住在山區,當地野豬危害莊稼的情況嚴重。為了避免損失,兩人在野豬可能出沒的山上拉上裸電線,距地面40釐米。在裸線通過的路口上均設定了警告牌,並告知通電的時間。後村民丙某盜伐林木觸電死亡。對此行為,就應該視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無罪過事件
無罪過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均不構成犯罪。
司機倒車案是典型的意外事件。司機倒車時,後面有很多小朋友在玩耍。所以司機下車讓小朋友都躲開。等小朋友走開後司機繼續倒車。結果有個小朋友抱著輪胎不撒手,發生事故。
再比如說北方麥收的時候有麥垛,有小朋友在麥垛裡面捉迷藏。有一個農夫拿著叉子叉草,把一個小孩給叉死了。一般人不能預見到草垛裡面有人,農夫沒有違反一般人應該具備的審慎義務。作為意外事件,自然沒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叫不可抗力。你已經預見到危險,但是危險不可避免。比如在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剎車突然失靈撞傷路人,司機雖然能夠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卻無法避免,這就屬於不可抗力。
再來看一個對比案件,二手豪車案。張三花6000元買了一輛二手的賓利跑車,之前已經開了100萬公里。買完之後張三也沒有檢查車況,迫不及待開著賓利,結果開著開著剎車壞了,方向盤也斷了,喇叭也壞了,玻璃也搖不下來了,最後撞死多人。這是過失還是無罪過事件呢?
你會發現,兩者的界限是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否是為社會所禁止的危險。如果是,那麼即使採取了避免措施,也應被視為過失。在剎車失靈案中,開車雖然有危險,但這個危險是社會允許的危險。但在二手豪車案中,開破車上路不看車況顯然創造了社會禁止的危險,因此這是過失犯罪。
想一想
張某和趙某長期一起賭博。某日兩人在工地發生爭執,張某大力推了趙某一把,趙某倒地後後腦勺正好碰到石頭上,導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李寧、王昌兵過失致人死亡案,《刑事審判參考》第3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