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理劇裡,偵探往往會把罪犯的目的和動機作為案件的線索去追蹤。
目的
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的心理態度,可以分為普通犯罪目的和特定犯罪目的,前者即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是主觀上希望的內容,後者即通過實施直接危害,作為之後進一步追求某種結果或非法利益的心理狀態,也就是所謂的目的犯,比如說拐賣婦女、兒童罪,要以出賣為目的;綁架罪要以勒索為目的,這就是特定的目的。
特定的目的在刑法中很有趣,一般被稱作主觀超過要素。這個詞語非常形象,也就是說這種目的,即便沒有對應的客觀行為,也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比如拐賣婦女、兒童罪要以出賣為目的,但如果人販子拐了某女,由於經濟形勢不景氣,人沒賣出去,這依然認定為拐賣婦女罪的既遂。再如,受賄罪中收受賄賂,必須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如果領導收錢不辦事,貪贓不枉法,只要他曾經許諾會給人辦事,那麼即便他沒有實際辦事,這種行為也可以認定為受賄罪的既遂。
動機
動機是刺激犯罪人實施犯罪以達到某種犯罪目的的內心起因。比如誣告陷害,必須要意圖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必須要有一個特定的動機,所以動機是一種內在的心理。在著名的小傳旺案中,年僅13歲的學徒杜傳旺被工人陳某和趙某用充氣泵向肛門處噴氣,強大的氣流瞬間擊穿了杜傳旺的身體。在這個案件中,動機也具有定性意義,因為兩人沒有性的動機,所以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只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動機沒有定性意義,動機只有量刑意義。
張三偷了李四的手機,為什麼偷手機呢?因為張三想去炫耀,這是一種動機;或者設想另外一種動機,張三認為手機已經嚴重影響了李四學習,偷手機是為了他好。
後一種行為是盜竊嗎?當然也是盜竊,因為動機是不影響定罪的,在絕大多數犯罪中,動機只對量刑可能有影響,卑劣的動機和高尚的動機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是不同的,所以量刑也有所不同,但並不絕對,有時基於所謂高尚的動機犯下嚴重的犯罪,也沒有必要從寬。不少恐怖主義分子的恐怖襲擊都自認為出於高尚的動機,但這種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做法本身就值得譴責,也沒有必要在量刑上對他從寬處理。
想一想
目的和動機是一種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