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大家很熟悉的法律名詞,屬於犯罪構成的排除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有兩種,一種是違法排除事由,當一種行為在倫理上是正當的,那它就不是違法行為,而是正當化行為。另一種是責任排除事由,一種行為雖然違法,但如果在倫理道德上可以寬恕,也不必施加懲罰。
在我國刑法中,正當化行為包括法定的正當化事由和超法規的正當化事由,前者是法律明示的兩類正當化事由: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後者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屬於道德生活普遍認可的出罪事由,如法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總之,如果一種行為按照社會倫理是正當的,那就不應以違法行為論處,而應視為正當行為。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黑吃黑現象的定性問題。我從張三家偷了一袋毒品,李四要搶我的毒品,我把李四給打傷了,這也屬於正當防衛,否則就一定會出現黑吃黑現象,也會導致灰色行業出現叢林法則。
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最大困惑是互相鬥毆,中國有句古話叫「鬥毆無曲直」,不管誰先動手誰後動手,打架都是不對的。但在鬥毆過程中有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成立正當防衛。比如說兩人打著打著,一人服軟不想打了,但對方變本加厲進行攻擊,這個時候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或者打著打著武器突然升級,本來是赤手空拳,一方突然掏出三把刀兩把槍,另一方自然也能進行正當防衛。事實上,鬥毆並非標準的法律概念,有些鬥毆屬於正當防衛,有些鬥毆不屬於正當防衛。
20世紀80年代,曾經發生過一起糞坑案。一名婦女回孃家探親,在路上遇到一個持刀歹徒,歹徒企圖強姦。由於歹徒身強體壯,而且此地還是偏僻的山區。該女自知不是歹徒的對手,也無法求救。因此,她假意順從說找個平坦點的地方。當走到一個化糞池旁,該女示意歹徒脫衣服。歹徒見其非常配合就放鬆了警惕,在脫套頭毛衣的時候,趁歹徒頭被毛衣包住,女方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糞池裡。此時正值寒冬,糞池很深,歹徒掙扎著用手攀住糞池邊緣往上爬,女方就用磚頭砸歹徒的手,不讓歹徒上來,十多分鐘後歹徒淹死在糞池中。此案在當時也曾引起爭論。有人認為歹徒跌入糞坑,不法侵害已經停止,此時不能再進行不法侵害。還有人認為,根據當時的特定情況,危險並沒有排除,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sup/sup
糞坑案的焦點在於,如果你是女方,你是否會用磚頭砸向男方?結論是肯定的,所以這是標準的正當防衛。
特殊防衛
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1997年《刑法》規定的特殊防衛制度。
這個制度一改1979年《刑法》對於正當防衛過於苛刻的做法(1979年《刑法》規定: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危害的,是防衛過當),希望能夠鼓勵民眾見義勇為,向不法侵害做鬥爭。當年在修改刑法時,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主張擴大防衛人的防衛權,避免防衛人縮手縮腳,傷害民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
我們來看幾個最經典的案件。
葉永朝故意殺人案
1997年《刑法》通過不久,浙江就發生了葉永朝故意殺人案,該案是對新刑法正當防衛制度的首次回應。
1997年1月上旬,王為友等人在葉永朝開的飯店吃飯後沒付錢。數天後,王為友等人路過葉的飯店時,葉向其催討,王為友認為有損其聲譽,於同月20日晚糾集鄭國偉等人到該店滋事,葉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離。次日晚6時許,王為友、鄭國偉又糾集一夥人到葉的飯店,以言語威脅,要葉請客了事。葉不從,王為友即從鄭國偉處取過東洋刀往葉的左臂及頭部各砍一刀。葉拔出自備的尖刀還擊,在店門口刺中王為友胸部一刀後,衝出門外側身將王抱住,兩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鄭國偉見狀,拿起一張方凳砸向葉的頭部,葉轉身還擊一刀,刺中鄭的胸部後又繼續與王為友扭打,將王壓在地上並奪下東洋刀。sup/sup
王為友和鄭國偉送醫搶救無效死亡,葉永朝也多處受傷。經法醫鑑定,王為友全身八處刀傷,左肺裂引起血氣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鄭國偉系銳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貫穿傷、右心耳創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氣胸而死亡;葉永朝全身多處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傷。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永朝在分別遭到王為友持刀砍、鄭國偉用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時,持尖刀還擊,刺死王、鄭兩人,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其主要理由是:葉永朝主觀上存在鬥毆的故意,客觀上有鬥毆的準備,其實施行為時持放任的態度,其行為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葉永朝的犯罪行為在起因、時機、主觀、限度等條件上,均不符合刑法相關規定。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認為葉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時,奮力自衛還擊,雖造成兩人死亡,但其行為仍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sup/sup
鄧玉嬌案
另外一件非常經典的案件,是2009年發生在湖北省巴東縣的鄧玉嬌案。
2009年5月10日晚上8時許,時任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的鄧貴大和副主任黃德智等人酗酒後到鎮上的「雄風賓館夢幻城」玩樂。黃德智進入5號包房,要求正在該房內洗衣的賓館服務員鄧玉嬌為其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向黃解釋自己不是從事異性洗浴服務的服務員,拒絕了黃的要求,並擺脫黃的拉扯,走出該包房,與服務員唐芹一同進入服務員休息室。
黃德智對此極為不滿,緊隨鄧玉嬌進入休息室,辱罵鄧玉嬌。聞聲趕到休息室的鄧貴大,與黃德智一起糾纏、辱罵鄧玉嬌,拿出一沓人民幣向鄧玉嬌炫耀並扇擊其面部和肩部。在「夢幻城」服務員羅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後勸解下,鄧玉嬌兩次欲離開休息室,均被鄧貴大攔住並被推倒在身後的單人沙發上。倒在沙發上的鄧玉嬌朝鄧貴大亂蹬,將鄧貴大蹬開。當鄧貴大再次逼近鄧玉嬌時,鄧玉嬌起身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一直在現場的黃德智見狀上前阻攔,被刺傷右肘關節內側。鄧貴大因傷勢嚴重,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經法醫鑑定:鄧貴大系他人用銳器致頸部大血管斷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黃德智的損傷程度為輕傷。sup/sup
本案一經媒體報道,民眾紛紛站在鄧玉嬌這一邊。法院最後認為鄧玉嬌成立故意傷害罪,不屬於正當防衛。你認同法院的判決嗎?
鄧玉嬌案發生在娛樂城的休息室,旁邊有很多人在場。也就是說從一般人的立場來看,鄧玉嬌並沒有遭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鄧貴大的行為當然可惡,但他更多是一種調戲婦女的行為,把他打死就有點過了。
法院的判決其實是在各種利益中尋找平衡。法院最後認為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有三種法定從寬情節;一是防衛過當;二是自首情節,三是憂鬱症患者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最後決定免於刑事處罰。
定罪免刑,這個判決就很好地實現了法律效果跟社會效果的統一。從法律層面上鄧玉嬌的確構成犯罪;但從社會效果來看,鄧玉嬌沒有必要坐牢。
於海明案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於海明騎腳踏車在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駛,劉某醉酒駕駛小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於海明險些碰擦。
劉某的一名同車人員下車與於海明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時,劉某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解,劉某仍持續追打,並從轎車內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面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劉某在擊打過程中將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劉某上前爭奪,在爭奪中於海明捅刺劉某的腹部、臀部,砍擊其右胸、左肩、左肘。劉某受傷後跑向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轎車。劉某跑離轎車,於海明返回轎車,將車內劉某的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交給出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某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劉某逃離後,倒在附近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因腹部大靜脈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於當日死亡。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關於本案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曾引起了激烈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