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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緊急避險(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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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個概念就是權利和義務。兩者孰先孰後?這可不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而是法律中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有一個大學女生在網上抱怨母親給的生活費太少,1萬塊根本不夠花,她認為自己有權利要2萬塊的生活費。但是你想一想,這個權利背後一定得有人承擔義務。如果沒有人承擔義務,權利根本無法主張。所以一定是義務在前,權利在後。必然是有人承擔了道德義務,你才可能擁有法律上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責任可能比幸福更重要。只是我們這個時代的人在追求幸福的時候忘記了責任。

電影《無問西東》有段臺詞很打動我:這個時代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從心裡給出的真心、正義、無畏和同情。責任比幸福要更重要。對於法律的學習更是如此,一定要注意法律人身上的責任。

人的生命不能比較

1884年7月5日,英國遊船米麗雷特號(mignonette)在公海上失事,水手達德利、斯蒂芬斯、布魯克斯和客艙侍役佩克爬上一艘無篷船,在船上待了20多天後,他們沒有水和食物,奄奄一息,達德利和斯蒂芬斯決定殺死身患重病的佩克(布魯克斯表示不同意)。三人靠佩克的血肉維持了4天后獲救。英國最高法院以謀殺罪判處達德利和斯蒂芬斯死刑,但女王將該判決減為監禁六個月。sup/sup

如果不考慮倫理,僅從價值量化的比較上看,犧牲1人,挽救3人,收益要大於成本,當然成立緊急避險。還有人甚至認為,根本不是3大於1的問題,而是1大於4,如果不犧牲1個人的話,死的不是3人,而是全部4人。由此觀點推導開來,如果米麗雷特號的救生筏上的4人,1人將剩下3人全部吃掉,也可以成立緊急避險,因為3大於4。sup/sup

你覺得這叫做緊急避險嗎?

先思考另外一個例子:醫院裡有5個病人等待器官移植,1個人心壞了,1個人肺壞了,1個人肝壞了,1個人脾壞了,1個人腎壞了,都奄奄一息,只有一口氣。結果你從旁邊過,醫生說攔下你,想犧牲一個健康的你,換回5個人的健康。這顯然是不合適的,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無論如何都不能以犧牲他人生命為代價。

在米麗雷特號的判決中,法官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種責任,但是犧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樸素和最高貴的責任。比如在戰爭中就充滿著為了他人從容赴死的責任,在海難中,船長、船員對於婦女、兒童有這種崇高的責任。但是這些責任賦予人類的義務,不是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為了他人犧牲自己的生命。沒有人有權力決定他人的生死,當然,我們必須承認很多時候都會面對試探與誘惑,但是不能將誘惑作為犯罪的藉口。作為法官,為了公正審理,我們常常被迫建立自己無法達到的標準,制定難以企及的規則。但是,我們不能因為誘惑的存在就改變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義。

生命是不可比較的,如果這類案件可以成立緊急避險,那麼整個道德秩序就會崩潰。如果認為生命可以比較,在資源緊缺的情況下,犧牲精神病人、老人、殘疾人似乎總是有道理的。法律不強人所難,但法律至少要堅持底線的道德原則。在上述案件中,吃人的水手們雖然不能視為緊急避險,但可以視作避險過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避險過當也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定罪免刑可能是一種合理的處理。

想一想

甲被歹徒追殺,逃進了一條死衚衕,無路可走,情急之下,跳上路邊張三停放的尚未熄火的摩托車,然後掉頭向後面揮刀追殺上來的歹徒衝撞過去,將歹徒撞倒在地,逃過一劫。但由於慌不擇路,將摩托車撞到了路邊的電線杆上,使車體受損。甲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嗎?

女王訴達德利和斯蒂芬斯案,thequeenv.dudleyandstephens,l.r.14q.b.d.273(1884)。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總論》,劉明祥、王昭武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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