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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責任排除事由(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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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排除事由與違法排除事由不同,後者是一種正當化行為,但責任排除事由並非正當行為,它具有違法性,只是在道義上可以得到寬恕。比如嚴重的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當然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但精神病人由於疾病的原因,責任被排除,所以不構成犯罪。

責任排除事由主要包括責任能力的排除、法律認識錯誤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年齡

我國的刑事責任能力總共分為以下四類。

1.無刑事責任能力,未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週歲而未滿16週歲的人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比如綁架殺人按照法律規定構成綁架罪,但15歲的孩子綁架殺人的,直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即可。

多年以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一個15歲的少年人強姦了一位13歲的幼女,送到法院,有法官主張因為姦淫幼女罪不屬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應當負責任的8種犯罪,所以主張不構成犯罪。這位法官的思維就太過僵化,完全忽視了形式邏輯。後來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認為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不是兩個罪名,應該統一為一個罪名,姦淫幼女是強姦罪的特殊情況,不再獨立看待。司法解釋用意雖好,但多此一舉,即便認為姦淫幼女罪屬於獨立罪名,這個問題也很好解決。畢竟姦淫幼女罪較之強姦罪是特別法,15歲的孩子可以構成普通罪,那更可以構成特殊罪。比如搶劫罪和搶劫槍支、彈藥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15的孩子搶劫槍支、彈藥直接以搶劫罪定罪量刑即可。

3.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減輕刑事責任階段,已滿14週歲而未滿18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不能適用死刑。另外,老人也可以寬宥,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對於審判時已滿75週歲的老人一般不判處死刑。

何謂十四歲

14週歲以上要負刑事責任,這個週歲指的是生日當天,還是次日呢?在刑法中指的是生日次日,而且是按照陽曆而非陰曆計算生日的。

判斷一個人負不負刑事責任,應該根據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而不是看結果時。

張三在14週歲生日當天安放了定時炸彈,炸彈於次日爆炸,導致多人傷亡。張三負不負刑事責任?在安裝炸彈的時候張三其實沒有責任能力,但是14週歲以後,他就有責任能力了,有拆除義務。他的不作為行為是在14歲之後實施的,故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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