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一個對比案件:李四在14週歲生日當晚,故意砍殺張某,後心生悔意,將其送往醫院,張某仍於次日死亡。李四的行為是一種作為,該行為發生在生日當天而非次日,所以不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
我們經常聽說,精神病人殺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我們千萬不能認為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不負刑事責任。法律中說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經法定程式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精神病人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只有當某種精神病導致行為人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時,才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由於患病程度不同,他們並不必然缺乏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成因很複雜,一般可以歸結為大腦某個部位的器質性損壞或發育不足。由於疾病成因和表現的複雜性,許多精神病人雖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則完全可能是正常的,甚至還有可能優於一般人。
電影《雨人》或《美麗心靈》的主角都患有學者症候群(savantsyndrome),指的是個人存在心理疾病或嚴重的智慧障礙,但卻擁有與他的障礙全然相對的,超過一般人的心理運作能力。這又可包括白痴學者(idiotsavant)和自閉學者(autisticsavant)。前者是指個人存在嚴重的智慧障礙,後者是指個人存在主要的心理疾病或性格異常,或情感障礙(如自閉症),但他們都擁有與其障礙全然相對的,驚人的心理運作能力。部分自閉症患者的認知能力,甚至超出常人,具有極強數字記憶能力、美術、音樂等特殊能力,即為自閉學者。每個人都是獨特的,人的大腦比人想象中更復雜。因此,不能一律認為精神病人就缺乏理解能力,精神病人是否有責任能力也不是一個單純的醫學問題,還要根據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類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從法律規定看,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第三類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果在行為時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李某與被害人續某因經濟糾紛對續某懷恨在心。某日晚李某攜帶尖刀竄入續某家,向午睡剛起的續某腹部連刺兩刀後逃離現場。續某被送往醫院搶救,搶救無效而死亡。後來查明,李某先後在兩家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並住院治療。經司法精神病鑑定,認定李某實施犯罪行為時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緩解狀態,有部分責任能力。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典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法院改判為死緩,死緩的判決就是考慮到他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從寬處理。
鮮血陶醉案
德國有一個經典的案件,某人預謀殺害仇人,在殺人的時候,對方鮮血噴出,行為人居然陷入精神病狀態。血噴得越多,砍得越瘋狂,越瘋狂越砍,越砍越瘋狂,被害人被砍數十刀後死亡。
這個案件就很值得討論。因為行為人在殺人的時候精神正常,是有責任能力的,但在殺人過程中精神病發作,喪失責任能力。這到底算是有責任能力,還是沒有責任能力呢?這可以按照因果關係中的介入因素理論來分析。行為人在殺人的時候誘發精神病,精神病相當於一種介入因素,在經驗法則中具有高度伴隨性,無責任能力狀態的出現對因果關係沒有重大偏離,因此直接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即可。
想一想
張三在實施傷害時,突然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以為妻子變成了一隻大章魚,遂將「章魚」殺死。張三是否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