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多起未成年人弒父殺母的極端案件再次讓刑事責任年齡成為焦點話題。
在刑法中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理論依據在於未達責任年齡的孩子缺乏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對他們的刑事懲罰沒有意義。但是,這種理論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當然,不負刑事責任不意味著不接受任何處罰,只是不受刑事處罰而已。刑法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可見在「必要的時候」,政府對這些孩子可以收容教養。只是何謂「必要的時候」,法律並無規定。更為糟糕的是,收容教養制度存在大量空白地帶,相應的機構也極不健全,只有省會城市才有相關機構。這也就是為什麼只要不負刑事責任,這些孩子幾乎不會受到來自司法機關的有效懲罰,所以才會出現殺母的孩子還想回原校繼續就讀的奇談。
樂觀主義和現實主義
那麼,是否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呢?
在世界範圍內,有關刑事責任年齡,大致有樂觀主義和現實主義兩條道路。
樂觀主義崇尚建構理性,對人類理性充滿自信,認為法律應當設定一個標準化的責任年齡。標準之下就推定沒有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這種立場認為孩童本性純良,可塑性很強,因此對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應以矯正為主。
現實主義推崇的是經驗主義,它認為設定一個標準化的責任年齡太過武斷,整齊劃一的法律理性並不能適應無窮變化的社會現實。同時,現實主義認為包括孩童在內的一切人內心都有幽暗的成分,刑罰無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務是對罪行進行懲罰而非對犯罪人進行矯正,對待未成年人也是如此。
大陸法系傾向於樂觀主義,代表國家是德國和義大利,這些國家的刑法都和我國一樣,認為不滿14週歲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當然,這些國家都規定了完備的少年司法制度,對於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專門的少年司法審判制度。
普通法系則以現實主義居多。普通法最初有無責任能力的辯護理由(doliincapax),不滿7歲的兒童被推定沒有犯罪能力,這個推定不容反駁。但7歲以上不滿14週歲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其無犯罪能力的推定可以反駁,如果公訴機關可以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意義,知道是非對錯,那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隨後,許多普通法系國家拋棄了這種辯護理由,如美國有35個州沒有設定任何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從理論上來說,在這些地區,任何年齡的人犯罪都要負刑事責任。其他15個州,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6歲到10歲不等。
英國也放棄了這種辯護理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這兩個司法區,其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0歲,不滿10歲的兒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在蘇格蘭司法區,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則是8歲。sup/sup
中國的刑事立法自覺向大陸法系靠攏,在許多的立法設計上都有樂觀主義的傾向。以14歲作為有無責任年齡的標準,當然整體劃一,便於操作。在法律上推定不滿14週歲,沒有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這種法律邏輯清晰明瞭。但是,咄咄逼人的邏輯論證自有一種蠱惑人心的力量。人類從未完全居住在邏輯論證之中,塵世中的萬物,許多無法為人造的邏輯所涵蓋的。在人類歷史中,削足適履的邏輯命題曾經給人類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如果經驗事實不斷地證明法律邏輯存在問題,那麼這種邏輯命題就值得修正。從發生過的多起12歲孩子實施殺人等嚴重犯罪的案件來看,認為他們缺乏是非對錯的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邏輯很難服眾。
人類本性和刑罰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