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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法律認識錯誤(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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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國訪學期間,曾與朋友們駕車出遊,途經金門大橋收費站,排隊車輛很多,而旁邊車道車輛很少,道前收費站立一大牌,上書「速通」。我隱約記得加州交規規定,一車載客三人可免交過橋費(為了節約能源),當時我們環顧四周,發現速通道上行駛的車輛,載客都在三人以上,於是立即將車轉入速通道,經過收費站時,無人收費,也無欄杆,車輛飛快通過,我當時還感嘆美國人的自覺。

幾天後朋友收到罰單,理由是車輛沒有安裝電子速通卡,擅自闖關,除補交過橋費外,還要繳納高額罰款。此時,我才恍然大悟,原來速通道上的車輛都裝有速通卡,接受電子儀器監控,難怪無人看管。而所謂的三人以上免交過橋費是在上下班高峰期。到了交管部門,我們道明事情經過,經辦人員查了車輛違章記錄後,發現僅有一次違章,居然認同我們的申辯,罰款免交,補交過橋費即可。我想,這種申辯肯定只能被採納一次。

2013年,澳洲有位王教授,因為妻子超速領到一張200元罰單,但王教授捨不得這錢,聽人說可以利用他所教中國留學生去偽造文書,說車系學生所開,因為是外國人不懂澳洲交規從而獲得「罰款豁免權」。於是,王教授找了一名中國留學生,利用他的身份,偽造了抗辯檔案,還真的免除了罰款。但後來東窗事發,王教授不僅丟了工作,還要面臨最高4年的牢獄之災。

教授傳播性病案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還涉及認識程度的問題,比如認識到行為違法,但卻不知是犯罪,這該如何處理?

1990年10月,一位黃姓教授,嫖娼時被抓,此人身患梅毒,當時傳播性病只是治安不法,而非犯罪,黃教授後被行政處罰,罰款3000元,行政拘留15天。1991年3月,黃教授出國講學三月。回國後,仍舊惡習不改,同年10月1日嫖娼時又被公安機關抓獲。黃教授始料不及的是,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將傳播性病規定為犯罪,後檢察機關以此罪起訴黃教授。一審法院依據這個《決定》,判處黃教授4年有期徒刑。黃教授提起了上訴,認為自己並不知道有性病嫖娼構成犯罪,二審法院採納了他的辯解,撤銷一審判決,判其無罪。sup/sup

在這個案件中,黃教授知道其行為是違法行為,但卻不知道它已升格為刑事不法行為。類似案件,學界頗多爭議,有人認為行為人只要知道行為違法,就構成犯罪,還有人認為必須達到對刑事違法程度的認識,才可入罪。後一種立場可能比較合理,刑法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輕易使用。在法律體系中,刑法是一種最後的補充法,認識到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必然也知其不符合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但反之未必。刑法涉及公民人身、財產、自由,它的規定最為嚴格,而其他部門法的規定則相對寬鬆,如果僅僅認識到行為違背其他部門法,就可構成犯罪,無疑使刑罰權脫離了刑法的嚴格限制。在教授嫖娼案中,黃教授並非刑法學教授,任何人處於他那種場合,嫖娼被抓受到行政處罰,都不可能知道短短數月,刑法會發生變化,將行政違法上升為犯罪,這種認識錯誤是無法避免的,不知者無罪。

作為免責理由,法律上的認識錯誤可能被濫用,導致有人假裝不知法律,逃避懲罰。應該說,這種現象無法避免,任何法律註定存在漏洞,但若因此就廢除該項規定,這有點因噎廢食,因小失大了。沿用傳統的「不知法不免責」的確可以防止類似法律漏洞,但卻在另一方面造就了更大的法律漏洞,無辜民眾可能受到了不應有的刑事處罰。

當然,法律也應儘可能地彌補漏洞。一種可行的辦法是,對於法律上的認識錯誤,舉證責任由被告人承擔,如果被告人提不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無法避免出現認識錯誤,那麼他就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這種做法可以在國家追訴犯罪和保障公民自由兩個價值中達到平衡。

想一想

你覺得哪些法律上的規定,是一般人不容易知道的?

[美]約書亞·杜絲勒:《理解刑法》(第四版),律商聯訊2006年版,第181頁。joshuadressler,understandingcriminallaw(4thedition),lexisnexis(2006),p181.

高銘暄、錢毅:《錯誤中的正當化與免責問題研究》,《當代法學》1994年第1期。

[美]弗萊徹;《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頁。

霍普金斯案,hopkinsv.state,193md.489,69a.2d456(1949)。

[美]弗萊徹;《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99頁。

《德國刑法典》(1998),徐久生、莊敬華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頁。

趙秉志主編:《刑法原理與實務》,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49—7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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