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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的犯罪(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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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犯罪預備

未完成的犯罪

根據犯罪的實現程度,可分為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前者完全實現了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是既遂;後者沒有完全實現構成要件,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比如故意殺人,將人殺死,是既遂;為殺人購買刀具,未曾實施即被抓獲,是預備;殺人時,因暈血而昏迷,被害人逃走,是未遂;殺人過程中,良心發現,放下屠刀,是中止。

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的懲罰與區分都與法益有關。法益理論的一個派生是危險遞增理論,對法益侵害越危險的行為越值得發動刑罰。在故意殺人罪中,既遂的刑罰最重,因為它已經實現對生命法益的完全侵害;預備的刑罰最輕,因為生命權只是面臨侵害的可能;未遂的刑罰居中,因為它雖未完全實現對生命權的侵害,但已有現實侵害的可能性。在多數國家,預備犯原則上不罰,只有少數最嚴重的預備犯罪才可入罪,未遂犯原則上要受處罰,理由就是兩者對法益侵害的緊迫性有輕重之別。

如果張三拿著毒藥到李四家,投放在他家的水缸,從這一刻起張三的行為就進入實行階段。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的臨界點叫做著手,其特徵就是危害行為已經對法益有緊迫性的現實威脅,一般人都會覺得法益受到侵犯。

張三投完毒鼠強之後,剛走不久,一陣閃電,把水缸擊破了。張三的計劃破產了,在實行階段被迫停了下來,這是犯罪未遂。但如果張三投完毒鼠強之後,打雷閃電,張三頓覺害怕,感覺自己的行為在遭天譴,於是拿石頭把水缸給砸了,這屬於自願放棄,屬於犯罪中止。

從危害行為到著手,再到完全實現犯罪構成的犯罪既遂,明顯有一個危險的升級過程。危害行為是對法益開始有威脅,著手則是對法益有現實性緊迫危險,既遂則徹底實現了對法益的侵犯。通過法益,我們可以把所有的概念串聯在一起,畢竟法益是入罪的基礎。

犯罪預備

我國刑法中有預備犯的概念,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對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主觀上具有犯罪的目的。比如張三為了殺人買了一把刀,這屬於殺人的預備行為,但如果買刀只是為了做飯,就是一個合法的行為。一個行為之所以成為犯罪的預備行為,取決於支配行為的犯罪意思。

犯罪預備客觀上有犯罪預備行為。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都是預備行為,比如為盜竊而配鑰匙,為了搶劫踩點、瞭解被害人作息起居情況,為了盜竊先把看門的狗毒死……

犯罪預備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能夠「著手」。假如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既遂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預備。

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出於意志以內的原因,則屬於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比如張三拿著毒藥往李四家走。路上被一隻中華田園犬咬了,毒藥掉在地上被狗吃了。狗死了,張三也被咬傷躺在地上。張三的犯罪不得已停在預備階段,但如果張三拿著毒藥走在路上,突然颳了一陣寒風。張三頓覺人生毫無意義,殺人也沒有意義,於是丟掉毒藥,自願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是一種思想流露,還沒有表現為行為,不屬於刑法打擊範圍。犯意表示一般是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法,將真實犯罪意圖表現於外部的行為。張三恨李四,一直說想把他給殺了。但是沒有任何行動。這種口舌之快不是行為,不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最本質區別在於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對實行犯罪起到促進作用,對法益構成了威脅,會讓普通公眾感到法秩序受到動搖;犯意表示並沒有對實行犯罪起到促進作用,只是單純流露犯意的行為,對法益沒有現實的威脅。張三和李四有仇,天天晚上做夢都想著怎麼把他給幹掉,每天在夢中構想一個殺人計劃。天天做夢可謂起意階段,沒有刑法意義,只是一種思想的流露。張三後來實在受不了了,終於決定購買毒鼠強。從購買毒鼠強這一剎那起,張三就進入預備階段。起意階段跟預備階段這個臨界點叫做危害行為,危害行為對法益已經有了威脅。

想一想

甲想殺乙,按照計劃先買一支槍,但沒錢,為掙錢而打工,其打工的行為是殺人的預備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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