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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犯罪未遂(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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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著手

犯罪預備是在預備階段,犯罪未遂是在實行階段。所以兩者之間最重要的分水嶺是著手,著手犯罪不僅意指形式上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更重要的是在實質上對法益有現實侵害的緊迫性。翻牆入戶,但家徒四壁,竊賊沒有發現任何值錢東西,這屬於盜竊未遂,因為入戶行為對於財產權有現實侵害的緊迫性。但入室強姦,女主人恰好外出,行為人就只構成強姦預備,因為對性自治權這種人身法益並未遭遇現實的侵害危險。

區分著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對法益威脅的程度。

張三想對一位女士實施迷姦,他實施瞭如下行為:首先購買迷姦藥品,其次邀請女孩去飯店吃飯;再次趁女生上洗手間時把迷藥放在她的飲料裡面;最後女孩喝藥昏迷,張三把女孩帶至車中,準備脫衣行奸。

注意幾個時間節點:第一下藥,第二女生喝藥,第三女生昏迷,第四把女生帶到車內,第五開始剝衣服。哪個點叫著手?

一般認為,從女士喝藥這個點就可以看成著手,如果女生上完洗手間,沒有喝藥,雖然對性權利有威脅,但是沒有達到緊迫性的威脅。但當她喝下迷藥,不省人事,張三可以為所欲為了,從一般人的立場來看,那就達到了緊迫性的程度。

我國的主流觀點從形式和實質兩個角度判斷著手,行為人開始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體現他的法敵對意識;此外,法益有現實侵害的危險性,足以動搖民眾的法安全感。不同的犯罪,其實行行為是不同的,所以著手的特點也不一樣。即使是相同的犯罪,由於方式或場合的不同,著手的表現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同樣是故意殺人罪,槍殺和刀殺的著手標準就不一樣。在槍殺的情況下,一般認為舉槍瞄準,正要扣動扳機的時候是殺人的著手。在刀殺的場合,一般認為舉刀要砍的時候是殺人的著手,因為此時才對法益有現實侵害的危險性。

迷信犯與不能犯

我國刑法通說認為,以犯罪行為實際上能否達到既遂狀態為標準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於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既遂。張三開槍射殺李四,結果在瞄準的時候被警察奪走了槍,由於槍客觀上有可能打死李四,這就是能犯未遂。

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客觀上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情況。比如張三開槍射殺李四,結果槍裡沒子彈。既然槍裡沒子彈,就不可能打死對方,這就叫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包括手段不能犯,比如剛才的空槍案,還包括物件不能犯,比如笨賊盜竊手機,結果發現偷的全都是不值錢的手機模型,或者拐賣妙齡女子,後來發現是摳腳大叔。

有一種特殊的不能犯叫做迷信犯。迷信犯一般是行為人出於迷信,對因果法則存在誤解,而事實上對法益沒有任何危害的行為。比如張三在木偶娃娃上寫李四的生辰八字,準備用咒語咒死李四,自然沒有結果。張三的手法對法益沒有任何威脅,讓人感到發笑,而不會感到恐懼,所以不構成犯罪。

不過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李四聽聞好友張三居然詛咒自己,氣急敗壞心臟病發作而死。張三是否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責任呢?

這裡涉及危害行為的現代標準,巫蠱咒語屬於子虛烏有之事,對於法益沒有威脅,所以不宜理解為危害行為,李四心臟病發作與張三沒有刑法上的關係。

迷信犯一般都是採用迷信方法實施犯罪,但是採用迷信方法所實施的犯罪不一定都是迷信犯,比如張三砍傷李四,因為張三覺得李四身上有80只鬼,砍了80刀是在幫助李四驅鬼。這也是基於迷信所實施的犯罪,但這不叫迷信犯,直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即可。

不如再看一個經典的迷信犯案件——阿司匹林加榆樹葉案。張三在網上獲得一個奇怪的製毒配方:400克阿司匹林加400克榆樹葉,在400度高溫下,燃燒400分鐘,就可以造出純度很高的海洛因。張三如法炮製,「毒品」出爐。張三納悶顏色怎麼是綠色的,而不是白色的。這就是迷信犯,阿司匹林加榆樹葉不可能做出毒品,不可能威脅法益,因此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張三購買了大量的製毒物品,由於溫度沒控制好,毒品沒有出爐,那就屬於手段不能犯,可以製造毒品罪的未遂論處,畢竟這種行為從一般人的立場來看,還是威脅了法益。

想一想

行為人殺人後想碎屍,正在實施碎屍行為時就被警察抓獲,這是未實施終了的未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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