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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犯罪中止(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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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出於意志以內的原因自動放棄犯罪,與未遂相比,行為人是自願而非被迫放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其處罰也較未遂要輕。犯罪中止也與法益有關。刑法規定:對於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予處罰,而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之所以做這種區分,當然也是因為法益侵害的程度有所不同。

犯罪中止的及時性

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如果犯罪還沒有開始或者犯罪已經結束,都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在司法實踐中,最容易引起分歧的就是強姦罪的犯罪中止和求歡未成的區別。男方希望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女方拒絕,這種情況是以強姦罪的犯罪中止論處,還是根本不構成犯罪,這不無爭議。

湖南湘潭就曾發生一起引發各界廣泛關注的案件。被告姜某武與黃某繫戀人關係,一晚兩人在黃某宿舍同宿。姜某武與黃某親吻、撫摸後,提出與黃性交,黃將雙腿夾緊,姜即用雙手扳黃的雙下肢膕窩處,黃不依,表示等結婚時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騎跨在黃的胸部進行了體外性活動,之後兩人入睡。熟睡中黃某吐氣、噴唾液、四肢抽搐,姜驚醒便問黃某「哪裡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又睡。

早上6時許,姜某武起床離開黃某的宿舍。約一小時後,姜某武多次撥打黃某的手機無人接聽,後敲黃的宿舍門沒有應答,且發現黃某未在學校上班,姜便將此情況向校領導反映。校方派人從樓頂墜繩由窗戶進入黃某的宿舍,9時30分許發現黃某裸體躺在床上,已經死亡。

經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鑑定,黃某系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某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公訴機關後以強姦罪的犯罪中止提請法院依法判處。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武留宿並提出與黃某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黃某表示要等到結婚時再行其事,姜尊重戀人黃某的意願,而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其主觀上沒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不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sup/sup。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強姦罪的未完成罪,無論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其前提必須在男方知道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才可能構成。如男方採用暴力手段行奸,女方說其懷孕,希望男方不要施暴,男方放棄,這成立中止。在男方放棄行為之前,他知道女方對性行為持不同意態度。然而,在黃某案中,男女雙方繫戀人關係,當男方提出性主張,雖有所行為,但此時他並不確定女方的心態,他期待著女方的同意。被告提出性主張後,雖然開始動手動腳,但這種行為本身不是性侵犯罪中的「暴力手段」,它只是性行為本身所伴隨的正常舉動,當女方表示拒絕,被告放棄了性交的意圖,這不構成任何犯罪。如果將此行為認定為強姦罪的中止,這不僅將性行為所伴隨之正常舉動視為不法,同時還剝奪了女方可能同意性行為的自治權。刑法只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雖然姜某武的行為不太合適,但是不宜以犯罪論處。畢竟貼上犯罪中止的標籤就屬於犯罪分子了。

當然,犯罪結束之後也不可能成立中止。例如,某人盜竊之後非常後悔,又把原物返還的,只能算犯罪後的悔罪表現,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所謂有效性是指行為人成功有效地防止了既遂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但最後出現了既遂結果,那就很難成立中止。

大家可以思考下列六個對比案件。

1.張三給老婆投毒,見她萬分痛苦,送往醫院搶救活了,這是典型的犯罪中止。

2.張三給老婆投毒,見她萬分痛苦,送往醫院沒搶救成功,還是中毒身亡,這是犯罪既遂。

3.張三給老婆投毒,見她萬分痛苦,送往醫院經搶救成了植物人。這如何評價呢?故意殺人的既遂結果是死亡,現在沒有死亡,那就是防止了既遂結果的出現,所以也是故意殺人的犯罪中止。但是需要注意,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植物人這個案件,張三自然屬於造成損害結果的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而不是免除處罰。

4.張三給老婆投毒,見她萬分痛苦,把她送往醫院,結果路上堵車,妻子死亡。這裡的關鍵在於被害人怎麼死的?是毒死的還是堵死的?毒發身亡證明張三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成立犯罪既遂。

5.張三給老婆投毒,把她送往醫院,路上出車禍,妻子被撞死了。很明顯被害人是被撞死的,不是被毒死的。那麼,如果張三把老婆送往醫院,能否救活呢?這隻有救活和不能救活兩種可能,但有疑問時要做有利於行為人的推定,因此推定張三採取了有效措施,成立犯罪中止。

6.張三給老婆投毒,見她萬分痛苦,不管不問繼續出門。但隔壁老王聽見了動靜,把張三老婆送往醫院,結果路上出車禍,張三老婆被撞死了,這怎麼處理呢?首先,被害人死於車禍,而非毒藥發作,因此投毒和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張三不構成故意殺人的犯罪既遂,但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動性

中止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是行為人在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出於本人意志自動停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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