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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第1頁,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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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質

共同犯罪最可怕的點就在於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雖然行為人只參與共同犯罪一部分,但卻要對共同犯罪的全部責任承擔責任。兩人去偷東西,張三望風,李四去偷,李四偷了10萬出門卻騙張三說運氣不好,就偷了2千,各分1千。由於李四實際盜竊了10萬,所以張三的盜竊數額也是10萬,部分行為承擔整體責任。

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體現了法律對共同犯罪嚴厲的懲罰態勢,很多時候人都有從眾心理,一個人不敢去幹的事情,多個人互相鼓氣就敢於鋌而走險,因此這種刑事責任是完全合適的。

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

當我們說共同犯罪,首先兩個以上的行為人主觀上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客觀上有共同犯罪的行為。但問題是什麼是共同的故意,什麼是共同的行為?

任何一個問題在理論上一定至少有三種觀點,正說、反說,折中說,有關共同犯罪的理論也不例外。犯罪共同說、行為共同說和部分共同說基本上可以對應於上述三種觀點。

犯罪共同說認為,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符合同一構成要件的行為才可成立共同犯罪,同一構成要件行為必須在罪名上完全相同。按照犯罪共同說,一個人想殺人,一個人想傷害,兩人一起犯罪,也不叫共同犯罪。

行為共同說認為,只要有共同的行為,一律理解為共同犯罪。如果張三以傷害的故意,李四以強姦的故意,一同毆打某女,兩人成立共同犯罪。

這兩種學說對大部分的案件的處理結論是相同,但是對某些案件的處理則有不同,比如張三以傷害之意,李四以殺人之意,共同毆打王五,致王五死亡,王五身上只有一處致命傷。

根據犯罪共同說,張三、李四都不成立共同犯罪。那如果判斷不出誰造成了王五的致命傷,根據有疑問時要做有利於被告人的推定的原理,那就只能推定兩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都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兩人對死亡結果都無法承擔既遂的責任。這顯然不太公平。

但是行為人共同說就能解決這個難題,兩人有共同的行為,所以成立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無須判斷誰導致了致命傷。換言之,如果是張三導致的,李四要承擔共同犯罪的責任,如果是李四造成的,張三也要承擔共同犯罪的責任,因此一個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另一個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但是行為共同說也可能走得太遠。甲、乙二人上山打獵,甲從望遠鏡中發現其共同之仇人丙正在草叢中休息,於是告訴乙抓住機會開槍。乙誤以為草叢中之物體為獵物,於是開槍射擊,導致丙死亡。按照行為人共同說,兩人有共同的行為,所以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是這和刑法的規定是相矛盾的,刑法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共同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一人是故意,一人是過失,這並不符合刑法有關共同犯罪的定義。

因此,作為折中說的部分犯罪共同說就具有相對的合理性。

部分犯罪共同說認為只要在犯罪構成中有重合部分,就可以肯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比如甲以盜竊意圖,乙以搶劫意圖,共同實施犯罪,由於盜竊和搶劫在盜竊的範圍內有重合部分,故兩人在盜竊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張三想傷害、李四想殺人,被害人王五身上只有一處致命傷這個案件就可以很容易得到解決,畢竟傷害和殺人在傷害的範圍內是重合的,所以兩人在故意傷害的範圍內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刑法永遠是在尋找一個平衡,在諸多對立觀點中尋找一個折中點,現實社會中不可能找到一個最完美的折中點,只能尋找到一個相對完美的折中點,或者說尋找到一個最不壞的折中點,部分犯罪共同說可謂這個折中之點。

想一想

甲欲殺丙,假意與乙商議去丙家「盜竊」,由乙在室外望風,乙照辦。甲進入丙家將丙殺害,出來後騙乙說未竊得財物。乙信以為真,悻然離去。甲、乙的行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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